隨著新冠病毒疫情逐步得到遏制,生活與工作漸漸回到正常軌道。然而,此前因疫情產生的人員隔離、交通管制、復工推遲等現象,可能導致企業無法正常履約。在這種情況下,適用「不可抗力」作為企業抗辯條款成為法律界熱議的問題。本文繞開複雜的法律規定和案例分析,用簡單的圖示,分幾步走,解釋「不可抗力」免責抗辯的運用。
第1步:違約方證明不可抗力的成立
只要證明存在「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即可成立「不可抗力」。諸如中國貿易促進會的不可抗力證明也可以作為證據。
第2步:違約方證明不可抗力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
雖然「不可抗力」成立,但要讓個案能夠適用「不可抗力」免責的抗辯,還需要滿足「不可抗力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條件。
需要注意的是,「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存在除外情況,若出現如下的情況,則不能滿足「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條件,進而不能適用「不可抗力」免責的抗辯:
第3步:適用「不可抗力」免責抗辯
滿足前述兩個步驟後,就可以適用「不可抗力」免責抗辯。
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可抗力」免責並非當然全部免責,而是僅對於「不可抗力」影響到的合同履行部分免責,即對於此部分未能按約履行的,不承擔違約金、滯納金、損害賠償等責任,但對於守約方為防止損失擴大支付的合理費用,違約方仍然需要承擔責任。而對於未受到影響的合同履行部分、未及時通知造成守約方受到的損失,違約方仍然需要承擔責任,同時,也仍然要承擔守約方為防止損失擴大支付的合理費用。
具體的免責效果如下圖:
除合同免責之外,「不可抗力」若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同樣也構成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即合同雙方都可以此為由解除合同。一旦合同解除,尚未履行的部分終止履行,而已經履行的部分,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返還價款、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等。但當事人存在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仍然需要賠償。
總之,法律設立「不可抗力」免責抗辯的目的是防止不可抗力給合同雙方造成權利義務上的失衡,但並不排除法官對於發生不可抗力期間雙方履行行為是否公平、合理的審查,所以萬不可把「不可抗力」免責抗辯簡單理解成合同履行中的「免死金牌」。合同履行雙方還是應當按照約定和自己的能力,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處理諸如疫情期間的合同履行,否則仍然可能承擔違約責任。
作者:李騰 上海市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李騰律師為華東政法大學法律碩士,曾獲「長寧區十佳優秀法官」「鄒碧華式的好法官、好幹部」稱號。李騰律師於2019年轉職律師,具近10年金融商事審判、執行經驗。
編輯:楚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