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網·海報新聞評論員 林鵬 王豔彩
最近,因為開發商拒絕支付違約金,臨沂市民徐先生一紙訴狀,將開發商臨沂傑夫置業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媒體報導顯示,市民徐先生於2017年9月20日購買了浮來春公館一套商品房,開發商為臨沂傑夫置業有限公司,總房價為107萬餘元。根據購房合同約定,開發商應於2019年8月31日交房。後來,開發商通知業主延遲交房,實際交付時間改為2020年4月15日。因此,2019年12月,徐先生一紙訴狀將臨沂傑夫置業有限公司告至蘭山區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金。被告臨沂傑夫置業有限公司則稱,因不可抗力及政府相關部門的通知、要求等不可控因素,造成商品房未能按時交付。被告已在據實延期的時間內,向原告履行了交房義務,不應承擔違約責任。
生活中,我們在籤訂一些合同和協議中,經常會標註一些附加條款,標註清楚「不可抗力」等因素。此舉屬於一種免責條款,能夠規避風險、減少損失。開發商以此為理由拒交違約金,充分彰顯出對合理規則的運用,無可厚非。
然而,稍微用心查看這則新聞就會發現,傑夫置業將這一規則用錯了地方,顯得有些牽強。眾所周知,傑夫置業提到的不可抗力因素,發生於2020年1月24日以後。而按照合同規定,在此之前,應該履行合同義務按期交房。
開發商以不可抗力條款維護自身權益的初衷,毋庸置疑。但不可抗力,也不應成為解釋違約的「萬能理由」。對不合理的解釋,消費者有理由拿起法律武器維權。
據了解,10月16日,蘭山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按照合同約定實際支付給原告違約金數額為4萬餘元。本案一審判決後,被告臨沂傑夫置業有限公司已經向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目前,此案正在二審當中。我們靜待審判結果。
以疫情為由延遲交房?臨沂市民一紙訴狀將開發商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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