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曾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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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往,最危險的關係最能引人入勝,最驚險刺激的最吸引人,婚外情大抵如此吧。婚姻中的雙方本應相互忠誠,但是生活中總是有許多外遇和出軌的事情發生,從而引發許多民事糾紛,也引發一系列法律問題。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在婚內如何約束婚外情法律未予規定,也無力規定,法律對婚外情的懲罰除了重婚要負刑事責任以外,在民事上僅僅停留在夫妻雙方離婚時給予無過錯方應予賠償的規定,而大多數家庭在出現婚外情現象後並不必然會導致離婚,因為人性自私與貪婪的隱形道德行為法律是無法約束的。這就需要夫妻雙方在道德方面的相互約束、通過溝通來協調解決家庭關係。那麼,我們一起來看看,出軌有哪些情形以及出軌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同居即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亦稱「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在中國,婚外同居具有違法性,破壞了一夫一妻制,通常要長達幾個月才能認定為同居。夫妻一方的婚外同居行為,構成另一方訴訟離婚原因和離婚損害賠償理由,這是婚姻法明確規定的過錯行為,行為人為過錯方,另一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重婚即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且周圍的人也認為其為夫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還作出上述行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的離婚案件,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同時,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重婚罪是侵犯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
第一,婚內出軌違背了夫妻忠誠的基本原則。根據《民法典》1091條規定新增「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擴大了離婚損害賠償的範圍。這就意味著,在出軌導致婚姻破裂的離婚案件中,如果過錯方存在較大的過錯,但是又沒有達到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程度,無過錯方也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是否賠償:1.如果婚外情的雙方不以夫妻名義,但長期穩定共同居住,造成有配偶的一方離婚的,在離婚時應給妻子「精神損害賠償」;2.如果沒有上述情形,僅是一般的婚外情,但因婚外情導致夫妻離婚的,在離婚時過錯方會適當少分財產;3.此外,如果僅是一般婚外情,卻沒有上述情形,也沒有因婚外情導致夫妻離婚的,就只能受輿論和道德的遣責了。第二,如果兩人是以夫妻名義進行同居,則有配偶的一方將有可能構成重婚罪,但在法律上重婚罪的認定是非常嚴格的。像偶爾的出軌,一夜情或者較長的婚外情都不能認定為重婚罪。重婚罪的關鍵在於是否對外以夫妻的名義穩定、持續的共同生活且群眾也是公認的。
是否重婚:重婚罪的證據是較難收集的,具體分兩種情況。1.如果過錯方與他人有領取結婚證,則需要他們的結婚登記證明或者結婚證、小孩出生證等;2.如果過錯方與他人同居未領取結婚證,則需要收集朋友證人證言、出軌方的保證書、婚外情雙方同進同出的照片錄像、雙方的親密簡訊等證據進行證明。若提起了刑事自訴,出軌方需要負刑事責任(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還應在離婚時給予精神損害賠償。如果同居的另一方是明知對方有配偶還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也涉嫌構成重婚。根據《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在婚姻存續期間,出軌方給婚外異性贈與了大量的錢財,那麼原配可以找小三要回這部分的財產,因為這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給小三的錢不屬於有償取得,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且數額巨大,出軌方無權單獨處理贈與給小三,這將損害了無過錯一方的合法權益,有違公平原則,並且與我國提倡的社會主義道德是相違背的,違反了公序良俗,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所以該贈與行為無效。第四,出軌對撫養權的歸屬沒有實質影響。若兩邊都爭奪孩子的撫養權,法律上會綜合考量比較兩邊各方面的條件,以孩子隨哪一方日子更有利於健康成長為準則。感情上的對錯說不清道不明,而且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親子聯繫是受法律保護的,沒有任何法條說出軌會導致損失孩子的撫養權或許對爭奪撫養權有絕對的影響。可能會影響的是法官認為出軌方道德敗壞,對其形象欠好,但法官仍需要以對有利於孩子成長一方作為判定,這是孩子利益最大化的規範。
最後,婚姻是兩個人的事,只要雙方領了那個神聖的紅本本,婚姻關係就受法律保護,婚內出軌,不僅是道德上的問題,更要受法律的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