禍兮,福之所倚;福兮,禍之所伏。——老子《道德經》
老一輩人都十分看重土地,這不僅是因為來自祖輩的教導,也是因為土地在老一輩人心目中是立根之本。農民往往把土地看得比自己的性命還要重要,土地不僅意味著有糧食,有收成,還意味著財富。隨著工業化進程的推進,很多農村裡的人都改變了觀念,認為只靠著一塊土地是不夠的,自己以後的一家子靠土地養活不了,於是紛紛外出打工。殊不知,可能很多人都和自家地裡的財富擦肩而過。今天要說的就是一個在自家地裡發現財富,但又風波不斷的真人真事——在94年一個農婦在地裡挖出鑽石,27萬賣掉後被告上了法庭。那麼,這其中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才使得要到法庭解決,而法庭又給了這件事怎樣的判決呢?
話說1994年的一天,在山東省郯城縣沙墩鄉小塘村,37歲的魏元紅正在自己地裡種棉花,無意之中,刨出一塊亮閃閃的茶色石頭,出於好奇就順手放自己衣服的口袋裡。回家之後,魏元紅把石頭拿給了自己的丈夫陳懷明。陳懷明一看,覺得這是個寶貝,於是找人鑑定,果不其然,這還真是個大寶貝——34克的大鑽石。
鑑定回來之後,夫妻二人都十分高興,這塊鑽石的出現不僅可以讓他們獲得額外的一筆收入,也能為他們貧苦的生活添加些許顏色。可能會有人說,魏元紅一家挖到鑽石為什麼不上交給國家呢?那是因為在魏元紅家鄉那一帶,由於礦產、地理等因素,有很多人都曾經撿到過鑽石,然後出售給別人,這種事情在當地並不算是個稀罕事,可以說這種事是大家默許的事情。
畢竟是在農村,而且還是塊大鑽石,魏元紅撿到一顆大鑽石的事沒幾天就傳得人盡皆知,很多小商小販也來魏元紅的家中跟他們商量收購的事情,面對這種情況,丈夫張懷明也有些拿不定主意,於是找來自己曾經在外闖蕩過的弟弟陳懷彬商量。陳懷彬的叔叔陳志俊知道鑽石的事情後,也主動前來出主意。
當時他們主要接觸了兩家公司,一家是大亞開發公司,另外一家是701金剛石廠,其中701是國營企業,之後三人開始商量出售給哪家。鑑於701是國家的單位,又比較誠信,於是他們決定把鑽石出售給701。雙方很快就談妥了,最終,這顆高達34克的鑽石以27萬元的價格出售給了701。可能有很多人都表示27萬也太少了,但是諸位要知道那可是1994年,那時的錢很值錢,放到現在,再多加個零恐怕也不為過。
這本是一件皆大歡喜的事情,但是偏偏應了那句老話:樂極生悲。魏元紅一家剛剛到手27萬元,701剛剛獲得的大鑽石,還沒在手裡捂熱,就被法庭凍結了,原來是大亞公司「使壞」。大亞公司以魏元紅一家收受自己一萬元定金卻將鑽石賣給701為由,將兩家告上了法庭,而這一萬元的事情,陳懷明表示是當時和大亞公司商談時,大亞公司硬塞給自己叔叔陳志俊的,當時也沒有定金的說法。
本來事情在三方中應該很快就有結果,但誰知,又有第四方——當地縣政府插了進來。四方各執一詞,在宣布判決之前,當地縣政府在當地法院的建議下退出,而宣判結果是交易作廢,鑽石歸國家所有,魏元紅一家將已收的27萬元和額外的一萬元退還給各方,而且需要承擔4000多元的訴訟相關費用。
魏元紅一家本來要收入27萬元,結果反而要倒貼4000多元,而且在當時,4000元對於一家農民可不是一筆小數目,魏元紅也在一氣之下病倒了。在弟弟陳懷彬的建議下,魏元紅一家又提出了上訴,而且當時701也對於判決表示有異議,向有關部門進行了相關諮詢,並對魏元紅一家的上訴表示支持。在二審判決中,法庭雖然維持了原判,但是表示當地政府應當對拾鑽人予以獎勵。據說,魏元紅一家後來獲得當地政府3萬元的補償,這也讓這次事件落下了帷幕。
本來應該開心高興的事,怎麼就變成了這樣了呢?說到底,還是貪心惹的禍。所謂人心不足蛇吞象,撿鑽石這件事可以說是天上掉餡餅了,可是撿餡餅的時候,應該知道自己的胃口,知道適可而止,不然就是吃撐遭罪。如果當時大亞公司的那一萬元沒有收,還會有後面的風波嗎?希望大家能夠以此為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