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女生控告強姦,公安機關也在女生身上提取到了男生的體液,尤其是在女生的私密部位檢測到了男生的DNA,在很大程度上能證明兩個人發生了性關係,至於是強姦還是自願,得看女生怎麼說、男生怎麼說、證人怎麼說。
在女生身上檢測到男生液體,還能辯解沒有發生過關係,還能辯解說不是強姦嗎?
一、真實案例
2016年7月17日下午4時許,被告人吳建春通過微信約被害人彭某見面,被害人坐上被告人吳建春駕駛的浙F×××××本田汽車,之後在當晚9時18分許被告人吳建春將車停在XX北側路邊,下車至後排與被害人彭某強行發生性關係,事後被告人吳建春駕車將被害人送回陽光碼頭海鮮豆撈店附近。
事後,女生報警稱自己在車上遭到男生的強姦,當時女生是不自願的,被男生強迫的,才發生這樣的性關係,要求公安機關追究男生強姦罪的刑事責任。
公安機關在女生私密部位進行身體檢查的時候,提取到了一定的體液,經過鑑定,該體液是男生所留下的,與男生的DNA成分相符。
於是,男生被刑事拘留,涉嫌強姦罪。
真實案例來源: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焦點問題
在女生的私密部位提取到了男生的體液,經過鑑定也是男生的DNA生物成分,此時,男生還能夠辯解說沒有和女生發生過性關係,自己是無罪的嗎?被冤枉的嗎?
三、案例分析
(一)沒有發生性關係,則不是強姦罪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男生採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女生發生性關係,就是強姦行為。因此,只要男生主觀上,客觀上採用了強制手段,強行與女生發生性關係,則構成強姦罪。那麼,如果不曾和女生發生過性關係,強姦罪就不存在。
(二)辯護意見:沒有發生過性關係
在該案中,男生提出他從來沒有違背女生的意願,從來沒有對女生實施暴力或者威脅等不法行為,也沒有和該被害女生發生過性關係。因此,辦案機關認定其構成強姦罪前提不存在,他不構成強姦罪。
辯護人也提出,兩個然發生性關係的證據存在矛盾,鑑定意見不合法應當排除。而且,兩個人的微信聊天記錄也充分證明,兩個人是有發生性關係的想法的,即使發生了性關係,也是自願的,因此,認定男生構成強姦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當宣告無罪。
四、小結
其實,在案證據能夠證明,男生的體液遺留在女生的私密部位,甚至在女生的體內,在這種情況下,充分顯示男生和女生發生過性關係。那麼,男生還辯解說沒有發生性關係,其實很難得到採信。
兩個人發生性關係,男生不承認,女生直接認為男生強暴了她。那麼,裁判者就會站在女生的立場、相信女生的陳述,認定男生確實採用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和女生發生了性關係,構成強姦罪。
由此可見,女生私密部位檢測到男生液體,男生還辯解沒有發生關係,其實效果並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