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審計局代政府起草的規範性文件
蚌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完善審計整改工作機制的實施意見
蚌埠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關於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
關於印發蚌埠市審計結果公告辦法(試行)的通知
蚌政辦秘〔2018〕116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審計整改工作機制的意見》(皖政辦秘〔2017〕261號)精神,嚴格審計整改工作責任,加大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力度,提高審計整改質效,充分發揮審計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中的重要作用,經市十六屆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就進一步完善審計整改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強化審計整改工作認識
加強審計整改工作,是嚴格執行預算法、審計法等法律法規的基本要求,是嚴肅財經紀律、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重要舉措,也是促進完善制度、規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推動深化改革的有力抓手。各級各部門要從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持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高度,深刻認識加強審計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實增強審計整改工作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將落實審計整改與推動單位改革創新、完善內部治理和管理控制相結合,全面梳理審計發現的問題,嚴格執行審計決定,認真採納審計意見和建議,確保審計發現的問題全面整改落實。
二、完善審計整改工作機制
(一)建立健全審計整改統籌協調機制。各級各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審計整改工作的領導,認真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加強審計工作、推進審計全覆蓋、健全完善審計工作機制等要求,不斷優化審計整改工作機制。審計機關要統籌管理審計整改工作的綜合協調、督促檢查、對外公告等事項,提高審計整改工作的嚴肅性和規範性。被審計單位作為審計整改的責任主體,要嚴格落實審計整改要求,執行審計決定,採納審計意見、建議,完善管理制度,加強內部控制,切實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的合規性、規範性。
(二)建立健全審計整改動態報告制度。被審計單位應在規定時限內(一般為審計結果類文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審計機關報送由主要負責人籤發的審計整改情況報告和必要的整改證明材料,同時抄報本級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審計整改報告內容應包括: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審計處理處罰決定執行情況、對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責任追究及處理情況、採納審計意見、建議和建立完善制度情況、尚未整改到位問題的原因及後續整改措施等。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反映的問題,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決議和審議意見,組織有關部門研究落實整改,並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每年上半年,市審計局要匯總各部門和單位上一年度審計整改情況,向市政府專題報告,並按照《蚌埠市人大常委會關於監督審計查出問題整改的若干規定》要求,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
(三)建立健全審計整改跟蹤檢查制度。審計機關負責對被審計單位的整改情況進行跟蹤檢查、核實、指導。審計機關承擔具體審計任務的機構應當在出具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審計移送處理書等審計結論性文書後,將審計查出的問題清單提交給審計機關承擔整改工作管理的機構,並在3個月內對被審計單位落實審計整改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審計機關承擔整改工作管理的機構應當建立審計整改臺帳,對被審計單位應當整改的問題實行清單動態管理,執行清單銷號制度,對積極整改到位、有效解決問題的,予以對帳銷號,並適時開展審計「回頭看」,確保改到位、不反彈。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未執行審計決定,或問題整改落實不到位、不徹底的,要查明原因,形成書面報告,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或者向有關主管部門通報。
(四)建立健全審計整改督辦聯動機制。加強審計機關與紀檢監察、巡察、組織、編制、人事、公安、檢察、財政、稅務、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的工作協調,完善監督協作聯動機制,在問題協查、線索移送、財經紀律專項檢查和督促審計整改等方面加強協作配合。對審計機關提請協助落實的整改意見,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積極予以支持配合。對審計發現的違紀違法問題線索或其他事項,審計機關要依法及時移送有關部門和單位,有關部門和單位要認真核實查處,及時向審計機關反饋結果。
(五)健全完善審計整改通報公開制度。審計機關在嚴格核實的基礎上,適時向各地、各部門、各單位主要負責人通報審計整改情況,抄報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部門。要加大公開力度,除涉密事項外,審計結果及審計整改情況要納入政府信息公開範圍,依法依規通過門戶網站等載體公開。審計機關要依法將審計結果向社會公告,被審計單位要按規定將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向社會公告,有關監督和主管部門要按相關規定將追責問責情況向社會公告,推動審計監督與新聞輿論監督、社會公眾監督相結合,提高審計整改質效。
(六)完善審計整改結果運用機制。各級黨委、政府要把落實審計監督全覆蓋、健全完善審計工作機制情況,以及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納入綜合考核體系,作為對有關單位綜合考核的重要依據。對沒有嚴格履行主管責任,推進內部審計對象監督全覆蓋,以及對審計查出的問題沒有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在考核時扣減相應分值。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要將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和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作為領導班子成員述職述廉、年度考核、任職考核的重要內容。有關主管部門要將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作為加強預算和財政財務收支管理的重要依據。
(七)建立健全審計整改責任追究制度。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是落實審計整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部門和單位自身存在的問題,主要領導要負責整改;下屬單位存在的問題,主管部門和單位領導要履行監管職責,督促下屬單位落實整改措施。審計機關及有關職能部門對未能按時整改的問題,要分析原因、分清責任、認真處理和問責。對被審計單位消極應對、敷衍拖延審計整改,沒有正當理由不按期整改的,整改中弄虛作假,整改不力、屢審屢犯的,約談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並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三、明確審計整改內容
(一)對審計機關依法依規作出的審計處理處罰決定,被審計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到位。
(二)對審計機關雖未出具審計決定,但在審計報告中有明確審計意見的事項,被審計單位應當認真落實。
(三)對審計機關提出的審計建議,被審計單位應當認真研究採納。
(四)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審計機關要向有關主管部門和單位提出給予處理、處分的建議,有關主管部門和單位要依法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五)財政、稅務、國有資產監督等經濟管理部門應根據審計所揭示的問題情況,著重從機制、體制、制度等方面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標本兼治,提高審計整改質效。
四、著力強化工作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審計整改工作,定期聽取情況匯報,安排部署審計整改工作,研究解決審計整改工作中的突出問題,督促有關部門、單位落實審計整改責任。被審計單位要把審計整改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抓,及時布置整改工作,指導督辦整改事項,確保整改工作落到實處。
(二)提高審計質量。各級審計機關要強化審計質量控制,切實做到審計程序合法、審計方式遵法、審計標準依法、審計保障用法。要客觀、歷史、辯證地看待改革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充分聽取被審計單位和有關單位意見,嚴格把握「三個區分開來」,依法依規作出審計決定、提出審計意見、建議,切實提高審計決定的可執行性和審計意見、建議的可操作性。
(三)注重長效機制。各部門、單位要加強對審計發現問題的研究分析,注重通過健全完善制度徹底解決問題、堵塞漏洞、防範風險。對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以及屢審屢犯的問題,要認真研究、分析原因,及時清理不合理的制度和規則,建立健全有關制度規定。對問題易發、高發的領域和崗位,建立完善重點預警預防制度,從根本上防範和減少違紀違法問題發生。對涉及體制機制等原因整改難度較大的事項,審計機關要加強綜合分析,研究解決措施,提出意見建議,推動審計整改有效落實。
(四)發揮監督合力。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審計與其他執法執紀部門協作配合機製作用,進一步加強溝通協調,做到信息共享、分工負責、各司其職、分類督辦,延伸審計整改鏈條,形成審計整改監督合力,促進審計整改工作取得實效。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蚌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進一步加強審計整改工作意見的通知》(蚌政辦〔2013〕39號)同時廢止。
蚌政〔2017〕76號
第一條 為加強對市本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進一步規範投資行為,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安徽省審計監督條例》、《安徽省內部審計條例》和《安徽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省政府令第27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預算內投資資金、專項建設基金、政府舉借債務籌措的資金等財政資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財政資金,財政資金佔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或者佔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
第三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單項工程結算、項目竣工決算,依法進行審計監督;對與項目直接有關的設計、勘察、施工、監理、供貨等單位取得建設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
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審計機關依法做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
第四條 審計機關根據需要可對專項建設資金來源情況、管理使用情況、各級政府投資政策制度貫徹執行情況、工程招標投標及工程造價監管情況、政府指定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項等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及其有關的重要事項進行專項審計或者專項審計調查。
第五條 完善審計監督體系。統籌政府審計、內部審計、社會審計等資源,構建以審計機關為主導、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自審為基礎、社會審計為補充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體系。建立審計機關重點審計和抽審、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內部審計、政府行政管理部門行業監管的分工協作、功能互補的審計全覆蓋工作機制。
市本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中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重點基礎設施和社會公共項目的竣工決算審計,由市審計機關根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計劃直接組織審計,其中項目的工程價款結算審計由項目主管部門(項目申報單位)組織實施。未列入市審計機關審計計劃的其他項目的竣工決算審計由項目主管部門(項目申報單位)組織實施。建設單位或其項目主管部門(項目申報單位)可根據項目建設管理需要,組織項目工程建設全過程跟蹤審計。
第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或主管部門(項目申報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或明確內部審計職能機構,加強對本單位或本系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對建設項目的概(預)算編制、招標投標、合同籤訂及履行、隱蔽工程交接、工程變更等重要事項進行內部審計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 建立財政監督與審計監督協作機制,財政部門應充分利用審計成果,強化項目建設過程中的財務活動監督,實施有效的財政財務管理。
建立審計監督與建設項目行業監管聯動機制,實行監管信息互通共享。審計機關及時披露審計發現的問題,發改、住建、規劃、公共資源交易監管等行業主管部門應充分運用審計成果,強化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建設程序、規劃設計、招標投標、合同、安全質量、工程造價等方面的有效監管。
第八條 市本級各建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項目申報單位)組織實施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結果(工程建設全過程跟蹤、工程價款結算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的,建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應出具社會中介機構審計報告使用意見書;竣工決算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的,項目主管部門或項目申報單位應在社會中介機構審計報告基礎上出具竣工決算審核報告),在審計(審核)報告出具後15天內報市審計機關備案登記。市審計機關每年在應備案登記項目中抽取一定比例項目列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就項目管理情況開展專項檢查。
第九條 審計機關實施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實行年度計劃管理制度。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按照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確定年度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視同年度計劃項目管理。
審計機關編制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年度審計項目計劃,應當徵求本級人民政府發改、財政等部門意見。本級人民政府發改、財政等部門應當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年度計劃及時抄送審計機關。納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項目的實施情況報送審計機關。
第十條 財政部門、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財務管理機構等應依據建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出具的社會中介機構工程價款結算審計(審核)報告使用意見書,辦理最終價款結算等手續;依據審計機關或項目主管部門(項目申報單位)出具的竣工決算審計(審核)報告,辦理最終竣工財務決算等手續。
審計機關、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社會中介機構分別對各自出具的審計(審核)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應加強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質量管理監督,制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業務管理規範,加強對社會中介機構、內部審計機構等單位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應規範引導和監督社會中介機構參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各審計主體組織社會中介機構參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時,應當通過公開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按照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選取協審機構。審計機關應定期組織協審機構(人員)開展審計業務培訓,對其審計質量進行檢查,規範其審計行為。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各審計主體及協審機構在工程價款結算審計時應重點關注以下內容,並在報告中反映:
(一)招標投標政策執行情況;
(二)工程變更、籤證管理情況;
(三)合同價款結算條款履約及工程價款結算情況,有無高估冒算;
(四)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各審計主體及協審機構在工程竣工決算審計時應重點關注以下內容,並在報告中反映:
(一)建設程序執行情況;
(二)項目法人、招標投標、合同管理和工程監理等建設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三)徵地、拆遷政策執行及資金支付情況;
(四)建設資金的籌集與使用、建設成本和其他財務收支情況;
(五)工程變更和籤證管理、工程價款結算和支付、工程造價控制情況;
(六)設備和材料的採購、保管和使用情況;
(七)竣工決算報表的編制、交付使用資產情況;
(八)工程質量管理情況;
(九)經濟、社會、環境等投資效益情況;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審計機關或項目主管部門(項目申報單位)在開展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預算執行審計時應重點關注以下內容,並在報告中反映:
(一)建設程序執行情況;
(二)項目法人、招標投標、合同管理和工程監理等建設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三)建設資金的籌集與使用、建設成本和其他財務收支情況;
(四)工程變更和籤證管理情況;
(五)設備和材料的採購、保管和使用情況;
(六)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其項目主管部門(項目申報單位)組織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建設全過程跟蹤審計時應重點關注以下內容,並在報告中反映:
(一)建設程序執行情況;
(二)項目法人、招標投標、合同管理和工程監理等相關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三)工程變更、籤證的真實性、合法性及審批程序履行情況;
(四)設備和材料的採購、保管和使用情況;
(五)工程資金支付情況;
(六)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第十七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及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事項實施審計或者審計調查,具有下列權限:
(一)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相關文件資料、財務資料和相關電子數據等資料;
(二)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文件資料、財務資料、合同、概(預)算、工程結算、竣工決算、工程監理資料和相關電子數據等資料;
(三)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相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八條 由審計機關直接組織開展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實行項目主管部門(項目申報單位)報審制度。項目主管部門(項目申報單位)每年11月底前向審計機關申報下年度的審計項目計劃,納入審計項目計劃管理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在項目竣工驗收後3個月內按照審計機關相關報審資料管理規定申報審計,符合報審條件的審計項目,審計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供貨等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資料,並對其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九條 審計機關履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職責所必需的經費,包括組織社會中介機構、聘請專業人員以及購置必要專用設備等審計費用,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相關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委託社會中介機構的審計費用在項目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應當將重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結果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根據管理職責分別抄送本級人民政府發改、財政、住建、公共資源交易監管、監察等行政管理部門。各主管部門(項目申報單位)、建設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社會中介機構應將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中發現的重要問題及時書面報告審計機關。
審計機關、項目主管部門(項目申報單位)、建設單位應將各自組織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結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務公開的要求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一條 審計機關及相關主管部門應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情況作為單位預算執行情況審計和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內容。審計機關及相關主管部門應認真督促項目單位及時整改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結果應作為機關效能考核、幹部考核、資金撥付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被審計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中有違法違規行為,屬於審計機關處理、處罰職權範圍內的,由審計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處理、處罰,並建議有關部門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追責;對不屬於審計機關處理、處罰職權範圍的,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處罰,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作出處理、處罰,並將處理、處罰結果在一個月內書面告知審計機關;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審計有關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結算中多計工程價款的,審計機關及項目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建設單位據實調整。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可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招標文件中載明或者在施工合同中約定審計主體和結算依據,並約定在辦理工程結算時保留一定比例的待結算價款。
第二十六條 為有效遏制施工單位高估冒算,虛報冒領工程款,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可以在施工合同中約定相應工程價款高估冒算違約條款,當結算審減額超過約定比例時,超過約定比例的部分,施工單位應承擔高估冒算違約金,建設單位應根據項目規模及行業特點合理確定高估冒算違約金比例。
第二十七條 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會同審計機關定期對參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的社會中介機構(人員)出具的工程價款結算審計報告質量開展檢查。對違反《安徽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的行為,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審計機關、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
(二)隱瞞被審計單位和建設項目存在的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行為的;
(三)明知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係而不主動迴避,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洩露國家秘密或者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的;
(五)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六)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二十九條 審計機關或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委託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聘請的相關人員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中有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行為之一的,審計機關或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停止其承擔的工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蚌埠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市政府令第28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發布的有關文件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具體由市審計局負責解釋。
蚌政〔2016〕49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國發〔2014〕48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完善審計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中辦發〔2015〕58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皖政〔2015〕34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審計工作,更好地發揮審計監督作用,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審計工作重要性
1.提高對審計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審計監督是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進依法治國和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手段,是促進全面深化改革和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有力保障。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要完善審計制度,保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各級、各部門切實加強審計工作,努力擴大審計覆蓋面,嚴格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強化審計成果利用,推進審計信息化建設,推動審計工作創新,充分發揮審計的監督和保障作用。各級、各部門要從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新高度,充分認識加強審計工作的重要性,認真學習領會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對審計工作的戰略部署,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審計工作的新要求,切實增強做好審計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更好地服務發展改革等工作,為實現蚌埠全面加速重返全省第一方陣提供堅強有力保障。
二、積極推進審計監督全覆蓋
2.建立審計全覆蓋工作機制。市、縣(區)審計機關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本級審計對象進行全面梳理,摸清審計對象底數,建立審計對象資料庫;積極推動建立以審計機關為主導、主管部門自審為基礎、社會審計為補充的審計全覆蓋工作機制。
3.強化預算執行審計監督全覆蓋。圍繞財稅體制改革,對公共財政、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本經營、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執行情況每年進行審計,稅收徵管情況每2年至少審計1次,重點部門、單位預算執行情況5年內輪審一遍,實現對全部政府性資金和本級部門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全覆蓋。
4.實行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全覆蓋。建立由審計機關主導、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協同、社會審計參與的審計監督體系,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主要採取跟蹤審計和竣工決(結)算審計的方式。市級審計機關直接對政府重點投資項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學校、醫院等投資概算超過5億元的工程實施跟蹤審計,直接對政府投資項目投資概算2億元以上5億元以下的工程實施決(結)算審計;政府投資項目投資概算在2億元以上5億元以下的工程,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社會中介機構對項目建設和管理情況實施跟蹤審計,政府投資項目投資概算5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的工程決(結)算審計由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組織社會中介機構實施;政府投資項目投資概算在2億元以下的工程需要開展跟蹤審計的及政府投資項目投資概算5000萬元以下的工程決(結)算審計,原則上由建設單位組織社會中介機構實施。主管部門、建設單位組織社會中介機構實施的審計項目應報同級審計機關備案,審計機關應當牽頭組織財政部門、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對備案項目的審計結果進行抽查覆核,實現對政府性資金佔總投資50%以上或者投資不足50%但政府擁有控制權的建設項目,以及重大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審計全覆蓋。
5.推進經濟責任審計監督全覆蓋。依據《蚌埠市市管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分類管理辦法》,遵循分級負責、黨政同責、同責同審、應審盡審的原則,對全市各級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監督全覆蓋。經濟責任審計堅持任中審計和離任審計相結合,擴大任中審計比例,試行領導幹部離任事項交接制度。縣、區(市高新區、市經開區,下同)主要領導幹部原則上一個任期內審計1次,任期滿3年的原則上安排1次任中審計;管理使用資金資產資源規模較大和行使經濟管理事權較大的市直單位主要負責人、市政府投資或控股的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一個任期內審計1—2次,其他市直部門、單位主要領導幹部原則上一個任期內審計1次。縣(區)黨委、政府和市直部門主要負責人、縣(區)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由市級審計機關直接審計;市屬國有企事業單位審計由市級審計機關組織,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進行;縣(區)審判、檢察、公安機關以及開發區、黨校主要負責人等市管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可以授權縣(區)審計機關實施;市級主管部門(單位)所轄二級機構的市管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原則上由主管部門根據市委組織部的委託組織實施,審計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要與財政審計、金融審計、企業審計、資源環境審計等相結合,統籌安排、協同實施,並充分利用好相關審計(調查)項目的結果,以保證審計工作深度、質量,提高審計工作效率。審計機關應加強對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內管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指導、監督。
6.實行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審計監督全覆蓋。堅持以政府審計為主導,主管部門協同配合,全面整合內部審計、社會審計力量,採取經濟責任審計、資產負債損益審計、專項審計調查等多種監督方式,對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開展審計,確保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安全完整。
7.推進重大專項資金審計監督全覆蓋。按照職責明晰、權責匹配、全程監督、失責追究的原則,以專項資金運行和重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為主線,進一步加大對財政專項資金審計監督力度,強化對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縣(區)政府落實監管職責情況的審計(調查)監督,實現對涉及民生等重大財政專項資金審計監督全覆蓋,每項政策措施實施期間,相關資金至少審計1次,著力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
8.探索國有資源審計監督全覆蓋。加強對土地、農業、環境保護情況的監督,逐步實現國有資源全面審計。開展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試點,推進國有資源審計與預算執行審計、經濟責任審計、政府性投資審計、重大專項資金審計有機結合,促進國有資源科學管理、合理使用、嚴格保護、有效監管。
縣(區)級審計機關應當結合實際,統籌規劃,科學組織,對職責範圍內的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努力實現本級各項審計工作有重點、多方式、有效果的全覆蓋。
三、加強審計監督,充分發揮審計職能作用
9.加強政策措施落實跟蹤審計。認真組織對國家、省重大政策措施和市委、市政府各項決策部署落實情況的跟蹤審計,著力監督檢查各部門、各單位落實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等政策措施的具體部署、執行進度、實際效果等情況。特別關注重大項目落實、重點資金保障以及簡政放權等工作推進情況,及時發現政策執行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嚴肅糾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為,認真總結好的經驗做法,促進政策措施貫徹落實,保障政令暢通。
10.促進深化改革和制度創新。密切關注財政、金融、民生、國有資產、資源環境等方面的薄弱環節和潛在風險,特別是政府性債務、區域性金融穩定、房地產市場等情況,揭示和反映苗頭性、傾向性問題以及影響科學發展的體制、機制、制度和管理等方面的問題,深入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提出對策建議,服務政府宏觀決策,維護全市經濟社會安全,及時堵塞漏洞,發揮審計的建設性作用,促進深化改革和制度創新。
11.促進公共資金安全高效使用。把問效、問績、問責貫穿審計工作始終,綜合分析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揭示和查處嚴重鋪張浪費、重大資源毀損、環境汙染及效益低下等問題,推動可持續發展。加強財政審計,密切關注財政資金的存量和增量,推動財政資金合理配置、高效使用,把錢用對地方、用出績效。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國務院「約法三章」及省委、省政府「三十條」和市委、市政府「二十八條」要求,加強「三公」經費、機構編制、會議組織、評比表彰和樓堂館所建設等方面審計監督,促進厲行節約和規範管理,推動儉樸政府建設。
12.促進保障和改善民生。始終把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作為審計的根本目標,重點關注企業改制、徵地拆遷、環境保護、社會保障、涉法涉訴等方面損害群眾利益的突出問題,關注公共教育、公共衛生、公共文化等社會事業的發展情況,關注社會就業、社會分配、社會保障、社會秩序等公共制度的建設情況,加強對涉農、社保、教育、文化、醫療、扶貧、救災、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點民生資金和項目的審計,促進公共資源、公共資產、公共服務公平合理分配,推動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13.推動領導幹部履職盡責。深化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著力監督檢查領導幹部守法守紀守規盡責情況,促進各級領導幹部主動作為、有效作為。密切關注權力行使與責任落實,促進理好財、用好權、盡好責。對亂作為、不作為、慢作為、假作為的領導幹部,依法依紀揭示和反映問題,促進健全責任追究和問責機制。
14.促進反腐倡廉建設。對審計發現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查深查透查實,依法及時移送相關部門處理。重點關注財政資金分配、重大投資決策和項目審批、重大物資採購和招標投標、貸款發放和證券交易、國有資產和股權轉讓、土地和礦產資源交易、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向社會購買服務等關鍵環節,揭露和查處以權謀私、失職瀆職、貪汙受賄和內幕交易等問題,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中高估冒算、規避招標投標等行為,嚴格實行責任倒查和認真追責。注重源頭反腐,認真研究和分析腐敗案件發生的特點和規律,推動完善不能貪、不敢貪的反腐機制。
15.促進法治蚌埠建設。著力檢查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揭示和查處有法不依、執法不嚴以及嚴重損害群眾利益、妨害公平競爭等問題,切實促進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平正義。認真反映法規政策不銜接、不配套、不符合基層實際,甚至阻礙科學發展等問題,積極提出加強法制建設的建議,促進法規政策的健全完善。
四、加強審計整改和審計公開,提升審計成果利用水平
16.強化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整改主體責任。被審計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作為整改第一責任人,對單位自身存在的問題,要認真組織研究,制定有效措施切實整改;對下屬單位存在的問題,要親自過問督促整改;要在規定時間內向審計機關報送由主要負責人籤發的審計整改報告,同時向市政府或主管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審計機關匯總後每年向市政府專題報告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情況。
健全整改工作機制。審計機關要建立整改跟蹤檢查機制,建立問題清單「銷號」制度,在規定時限內對審計發現問題整改落實情況進行全面檢查,督促指導被審計單位整改審計發現的問題,落實審計決定和審計意見、建議。對審計機關提請協助落實的整改意見,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積極予以支持和配合。市、縣(區)政府每年要專題研究部署國家、省重大決策部署和有關政策措施落實情況審計,以及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等查出問題的整改工作,將整改情況納入政府目標督查督辦事項,年終納入政府目標考核。要建立完善監管部門、主管部門參與的聯合督促整改工作機制,對屬於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共性問題,要採取專項治理等措施,促進審計整改工作落到實處。
17.推進審計結果公開。全市審計機關要按照《蚌埠市審計結果公告辦法(試行)》規定,進一步加大審計公開力度,逐步規範公開形式、內容、程序和範圍,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及其他不宜對外披露的內容外,所有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項目結果都要按規定向社會或在一定範圍內公開,推動實現審計監督、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有機結合,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18.提升審計成果利用水平。健全審計成果利用機制。要健全審計發現問題報告、移送和整改督辦等重點環節制度,形成部門各負其責、優勢互補的審計成果利用機制。組織、人事部門和其他有人事任免權、獎懲考核權的主管部門,要把審計結果和整改情況作為評價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考察任用幹部的主要依據之一。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和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要納入所在單位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的內容,作為領導班子成員述職述廉、年度考核、任職考核的重要依據。
推進審計成果轉化利用。審計機關要緊緊抓住事關發展全局的突出問題,從體制、機制、制度等層面研究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建議,為宏觀決策提供重要參考,推進政策制度完善。要科學統籌審計成果實現方式,既要以重大問題為導向,強化監督力度,擴大審計成果,又要注意趨勢性、苗頭性問題,通過以點帶面提升宏觀決策服務效果。
五、推動審計工作創新,提升審計能力
19.推進審計信息化建設。改善審計信息化工作環境。各縣、區在發展電子政務時要加強與審計應用建設發展銜接,為審計信息化建設發展預留空間和條件。黨政部門、金融機構和國有企事業單位應根據審計工作需要,依法及時、全面地向審計機關提供與本單位、本系統履行職責相關的財務、業務和管理、電子數據信息和必要的技術文檔,不得以保密等理由拒絕提供審計工作所需電子數據信息和必要的技術文檔。審計機關要建立健全數據定期報送制度,加大數據集中力度,並對獲取的數據資料嚴格保密。在現場審計階段,被審計單位要為審計機關進行電子數據分析提供必要的工作環境。
夯實審計信息化建設基礎。按照國家「金審工程」統一部署,繼續完善審計管理、審計實施和審計交流三大平臺。推動建立一套以審計專網為基礎的上聯審計廳、下聯縣區審計機關,橫聯重點被審計對象的立體化網絡框架。完善網絡安全系統,保障審計網絡和應用系統的安全運行。推進審計指揮中心和移動辦公系統建設,積極探索信息化條件下數據式審計的實現途徑和方式。
推進信息系統審計工作。關注被審計單位信息系統的安全性、系統功能的可靠性、系統建設的經濟性,研究信息系統缺陷導致的系統安全、信息安全等風險,維護經濟安全。關注「數字蚌埠」相關規劃政策落實、信息共享、業務協同等進展情況,及時發現問題隱患,推進「數字蚌埠」建設。
20.推動審計工作創新。創新審計方式。加強審計計劃統籌協調,優化審計資源配置,深入開展涉及全局的重大項目審計,探索預算執行項目分階段組織實施審計的辦法,加大對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投資項目、重點專項資金和重大突發事件等開展全過程跟蹤審計力度。加強審計力量建設,建立審計人才庫,整合國家審計、內部審計、社會審計資源,為審計全覆蓋提供人力保障。根據審計工作需要,探索向社會購買審計服務,並結合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重點核查。
創新審計管理。審計機關要以實現審計全覆蓋為目標,積極探索多視角分析、多專業融合、多方式結合、多技術運用的審計管理模式,切實提高審計效率。進一步統籌全市審計資源,對系統行業和同類項目實行「捆綁式」審計,推行扁平化管理。探索政策理論研究、數據挖掘分析和審計核查取證協同監督方式,著力推行「大兵團作戰、多兵種合成」的審計組織形式,不斷改進審計現場管理方法,切實提升審計監督效能。
創新審計技術。藉助新型科技手段,逐步實現信息技術應用在審計業務領域的全覆蓋。加強跨行業、跨部門、跨年度數據的交叉審計、集中分析,積極運用大數據技術,加大業務數據與財務數據、單位數據與行業數據及跨行業、跨領域數據的綜合比對和關聯度分析力度,提高運用信息化技術查核問題、評價判斷、宏觀分析的能力。
21.加強審計隊伍建設。提高審計隊伍專業化水平。縣、區政府(市高新區管委會、市經開區管委會,下同)要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科學確定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將有限的機構編制資源重點用於加強審計機關專業力量。有序合理安排審計機關業務人員補充、更新和交流,保持審計隊伍穩定和活力。嚴把進人關口,強化教育培訓,提高法律、計算機、工程等專業背景人員比例,提高具有與審計工作相關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人員比例,提高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人員比例,提高能夠直接從事審計業務工作人員比例,加快審計隊伍專業化進程。審計機關負責人應當具備財經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從事審計、財稅、金融、財務、會計、經濟管理等專業工作5年以上,或者具有審計、財稅、金融、會計等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執(職)業資格。
推進審計職業化建設。嚴格審計人員職業準入條件,招錄審計人員可以加試審計工作必需的專業知識和技能,部分專業性強的職位可以實行聘任制。建立審計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制度,完善審計職業教育培訓體系。強化審計人員職業意識,培養審計人員職業道德。加強審計理論研究,強化審計實踐鍛鍊,提升審計人員職業能力。培育審計人員職業精神,規範職業行為,樹立職業形象。加強審計人員職業保障。
加強審計隊伍作風建設。落實「嚴、細、深、實、快」的要求,從嚴管理審計隊伍,打造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湛、作風紮實、紀律嚴明的審計「鐵軍」。審計機關應當嚴格內部管理,並主動接受外部監督。
六、加強組織領導,優化審計工作環境
22.完善審計工作機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的部門、單位和個人,都要自覺接受審計、配合審計,不得設置障礙和幹擾審計監督工作。有關部門和單位要依法、及時、全面提供審計所需的財務會計、業務和管理等資料,並積極協助審計機關開展工作。各級、各部門不得制定限制向審計機關提供資料和開放計算機信息系統查詢權限的規定,已經制定的應予以修訂或廢止。對獲取的資料、信息,審計機關要嚴格保密,不得用於與審計監督無關的事項。
加強審計工作聯繫。推進審計機關與被審計單位建立經常性工作聯繫機制,實現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充分發揮審計預警功能,促進被審計單位及早發現問題、自覺改正問題、主動防止問題、最大限度不出問題,推動審計監督成果轉化為服務成果、審計資源轉化為發展資源。
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審計機關要加強與紀檢監察、公安(交警)、檢察、財政(國資)、稅務、人社、住建、工商質監、金融等部門的溝通和協作,在案件會商、情況溝通、資料查詢、調查取證等方面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共同促進工作開展。各有關部門應積極提供審計工作所需的電子數據資料,以利於通過數據比對、篩選加強審計監督,提升審計效能、效果;審計機關對取得的電子數據也要加強利用和存儲管理,保證有效利用和數據安全。對審計移送的違法違紀問題線索,有關部門要認真依法查處,並及時向審計機關反饋查處結果。審計機關要指定專門機構或人員跟蹤審計移送事項的查處情況,督辦審計移送事項查處工作。年度審計計劃下達後,相關部門需追加的審計項目,應視審計力量情況,報經同級政府批准,由審計機關有序安排。
強化對縣、區審計機關的領導。完善審計機關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建立健全工作報告、述職等制度。縣、區審計機關將審計結果和重大案件線索向同級政府報告的同時,要向市級審計機關報告。市級審計機關要進一步強化服務基層、服務一線,全面履行好雙重領導體制下的各項職責和義務。縣(區)級審計機關正職和副職負責人的任免,應當事先徵得市級審計機關的同意。
加強內部審計工作。各部門、各單位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內審機構,配備內審人員,完善內部審計工作制度,實現內部審計工作經常化、制度化、規範化。特別是財政財務收支數額較大或者下屬單位較多的部門、單位,更要重視和加強內部審計機構建設,強化內部審計監督。各級審計機關要進一步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監督指導,加強內部審計人員業務培訓,推動內部審計工作轉型升級。要重視和支持內審協會履行職責、開展工作,進一步加強各級內審協會組織建設。
加強對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結果的核查。各級審計機關要依法對社會中介機構實施的屬於審計機關監督範圍的審計項目審計結果進行核查,以保證審計工作的嚴肅性和審計質量,抽查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公開,並作為審計機關和相關部門、單位使用社會中介機構的依據。其中由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組織社會中介機構實施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抽查覆核面原則上不低於10%。
23.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審計工作領導機制。縣、區政府主要負責人要依法直接領導本級審計機關,支持審計機關工作,定期聽取審計計劃安排、審計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審計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問題,把審計結果作為相關決策的重要依據。要加強政府監督檢查機關間的溝通交流,充分利用已有的檢查、監督結果,避免重複檢查、監督對基層工作的幹擾。
嚴肅整改問責。要把審計結果及其整改情況作為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對審計發現的重大問題,要依法依紀作出處理,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對審計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要及時研究,完善制度。對整改不到位的,要約談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整改不力屢審屢犯的,要嚴格追責問責。
維護審計獨立性。縣、區政府要保障審計機關依法審計、依法查處問題、依法向社會公告審計結果,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定期組織開展對審計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拒不接受審計監督,阻撓、幹擾和不配合審計工作,或威脅、恐嚇、報覆審計人員的,要依法依紀嚴肅查處,維護審計工作的獨立性。
2016年9月5日
第一條 為落實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規範審計結果公告行為,增加審計工作透明度,促進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提升審計監督服務水平,保障經濟和社會健康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審計署審計結果公告試行辦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審計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審計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皖政辦〔2010〕48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審計結果公告,是指審計機關通過政府公報、政府信息公開網站、新聞媒體、審計機關網站、有關會議及《審計結果公告》單行本等形式,向社會公開有關重要事項的審計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