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982年第一部涉及生物安全的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口岸衛生監督辦法》出臺至今,我國生物安全領域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已達80餘部,在維護國家生物安全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為增強法律效益,現建議根據國家擬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以下簡稱《生物安全法》)的基本精神,引導和幫助生物科技系統等有關方面加強對「軟法」的建設,構建起多方社會主體共建共享的生物安全法治體系。與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法律法規等「硬法」不同,生物安全領域的「軟法」主要是指通過各方社會主體的廣泛參與和共同協商,制定並認可的民主性、公開性、普遍性和規範性行為規則,用以規範生物安全治理過程中的社會關係,主要包括生物安全方面的準則、指南、標準、規範等。
充分利用「易調易控」優勢
加強「軟法」建設是提高我國生物安全治理能力的題中應有之義。
生物安全作為國家戰略安全領域的新課題,既涉及傳統安全領域的內容,又屬於非傳統安全範疇,所涵蓋問題涉及面較廣。由生物科技發展引發的各類生物安全風險往往十分複雜,與軍事安全、經濟安全、社會安全等多元安全威脅交織聯動,全球各國可能都對其可能引發的風險後果難以形成全景式的認識,其蘊含的某些隱患也遠未完全暴露出來。生物科技力量的持續積聚與固有法律監管體系之間可能會產生新的衝突,增加新的監管難度。
世界各國面臨生物安全威脅時的應對都在經歷著不斷試錯的過程,這就需要「軟法」保持對生物科技變革前沿的感知,通過其「易調易控」的機制優勢提升生物安全治理效能,並形成國家生物安全治理規則的政策儲備。此外,制定「軟法」所需調整的人、時、空範圍與法律相比較,制約和限制條件相對較少,且鼓勵積極參與和共同協商,有利於彌補法律的不足以更好實現生物安全特定範圍、特定領域的公平與正義,更好地強化人類理性以約束技術能力的濫用和經濟利益的非法獲取,在保護公共安全利益的同時,依法依規保障科技攻關和產業創新。
因此,基於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優勢和「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應突出擬制定的《生物安全法》對相關準則、指南、標準、規範的指導地位與作用,強調從業者職業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突出科學家群體對自我行為約束的主體性和自發性,在創製主體、制定程序、實施規則、遵守規則等各環節體現出更多自律化精神。應堅持以政府監管為主導,充分調動各種社會力量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促使多元主體有序參與國家生物安全法治建設,做到安全責任共同承擔、法治建設共同參與、生物風險共同防範、生物科技成果和安全成果共同分享。
多管齊下為「軟法」鋪路
根據國家制定《生物安全法》的基本精神和多年的生物安全治理實踐經驗,我國生物安全「軟法」建設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是道德原則。要尊重社會倫理、道德及公序良俗;尊重人的生命和尊嚴,保持對生命的敬畏之心;自覺維護人類與自然生態系統之間的和諧關係,持續關注生態環境保護。
二是守法原則。要自覺遵守法律關於科學研究活動的規定與要求,抵制規避監管的違法行為。
三是誠信原則。要堅持嚴謹的治學態度和科研誠信,謹慎把握當前有爭議的研究方向,認真研判生物科技可能帶來的倫理、道德風險,最大限度減少危害。
四是尊重實驗對象原則。尊重生物科研對象,包括人類和非人類生物體。在涉及人體的研究中,應當充分保護受試人合法權益和個人隱私,保障其知情權和同意權。
五是風險管控原則。要強化生物科研立項和執行過程的風險管控,對生物科研活動及其成果進行充分的風險評估和可行性論證,制定風險預防和應急預案,形成有效的全過程監管。
六是準確傳播原則。採用準確清晰的表述進行科研成果的社會傳播,避免引發社會公眾的誤解;對學術不端的生物科研行為,學術界應予以公開譴責。
七是知識普及原則。生物科學家有義務、有責任對全社會進行生物安全知識的公共教育,提倡運用現代媒體及網絡平臺普及生物科學知識,客觀全面介紹生物科學發展的積極作用和潛在風險,消除大眾對新興學科發展不了解所產生的恐慌;反對捏造與事實不符的生物科技事件和新聞炒作。
八是有效監管原則。要強化科研機構的監管責任,科研人員所在機構應當定期評估生物科研活動的影響;在機構內建立由相關領域學者組成的獨立風險審查委員會,健全生物科技成果發表審核制度。
(責編: 賈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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