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公告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一、募集資金基本情況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核准江西國泰民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批覆》(證監許可[2016]1754號)核准,江西國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5,528.00萬股,發行價格為每股6.45元,募集資金總額為人民幣35,655.60萬元,扣除發行費用人民幣3,864.64萬元後,本次募集資金淨額為人民幣31,790.96萬元。上述資金於2016年11月7日全部到位,已經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審驗,並出具大信驗字[2016]第6-00010號《驗資報告》。
二、變更募集資金用途及新增實施主體情況
公司於2019年4月30日召開2018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於變更部分募集資金用途及使用部分節餘募集資金投資長峰廊道項目的議案》,同意公司為有效利用募集資金,避免閒置,同時降低資金成本,獲得更高的投資收益,使用「爆破服務一體化建設項目」和「民爆研發中心建設項目」等部分募集資金以及「償還銀行貸款」及「補充營運資金」項目募集資金帳戶節餘的利息(具體金額以資金劃轉日實際金額為準),用於公司全資子公司江西恆合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恆合投資」)控股子公司江西宏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泰物流」)投資「長峰廊道項目」。根據長峰廊道項目建設進度,公司以恆合投資為投資主體,將原募集資金專戶中募集資金本金及全部結餘利息對宏泰物流進行增資及轉增資本公積,專項用於長峰廊道項目。
具體內容詳見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http://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體《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上披露的《關於變更部分募集資金用途及使用部分節餘募集資金投資長峰廊道項目的公告》(公告編號:2018臨046號)、《關於全資子公司向江西宏泰物流有限公司增資的進展公告》(公告編號:2020臨014號)。
三、公司本次變更部分募集資金專項帳戶情況
為規範募集資金管理,保護投資者的權益,根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等法律、法規及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經公司董事會審議批准,近日宏泰物流已在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澤支行開設了募集資金專戶,同時公司、宏泰物流、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澤支行、中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籤訂了《募集資金專戶存儲四方監管協議》,僅用於增資宏泰物流建設長峰廊道項目。由於其他募資金專戶不再使用,公司已辦理該等募集資金專戶的銷戶手續,公司及保薦機構與上述募集資金專戶存儲銀行籤署的募集資金監管協議相應終止。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募集資金專項帳戶的開立及存儲情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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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募集資金專戶存儲四方監管協議主要內容
甲方:江西國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江西宏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丙方: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澤支行(以下簡稱「丙方」)
丁方:中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保薦人)(以下簡稱「丁方」)
為規範募集資金管理,保護投資者的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甲、乙、丙、丁四方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已在丙方開設募集資金專項帳戶(以下簡稱「專戶」),帳號為191747862639,截至2020年4月9日,專戶餘額為0萬元。該專戶僅用於乙方長峰廊道項目等募集資金投向項目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在不影響募集資金使用的情況下,可以以協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方式存放募集資金,金額和期限由甲、乙雙方根據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而定,但必須及時通知丁方,各種具體存放方式下的明細可按月向丁方報送。
甲、乙雙方承諾上述存單到期後的本息將及時轉入本協議規定的募集資金專戶進行管理或以存單方式續存,並通知丁方。乙方存單不得質押。
(二)甲、乙、丙、丁四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三)丁方作為甲方的保薦人,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甲、乙雙方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丁方承諾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以及甲方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對甲、乙雙方募集資金管理事項履行保薦職責,進行持續督導工作。
丁方可以採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甲、乙、丙三方應當配合丁方的調查與查詢。丁方每半年度對甲、乙雙方現場調查時應當同時檢查專戶存儲情況。
(四)甲、乙雙方授權丁方指定的保薦代表人胡濤、張國峰可以隨時到丙方查詢、複印甲方專戶的資料;丙方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丙方查詢乙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丙方查詢乙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乙方出具真實、準確、完整的專戶對帳單,並以郵件和傳真方式抄送給甲方及丁方。
(六)乙方1次或12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且達到發行募集資金總額扣除發行費用後的淨額的20%的,丙方應當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甲、丁雙方,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七)丁方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丁方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當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丙方,同時按本協議第十四條的要求書面通知更換後保薦代表人的聯繫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八)丙方連續三次未及時向乙方出具對帳單或向丁方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調查專戶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議並註銷專戶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單方面終止本協議並註銷專戶。
(九)丁方發現甲、乙、丙三方未按約定履行本協議的,應當在知悉有關事實後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書面報告。
(十)本協議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籤署並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並依法銷戶之日起失效。
(十一)如果本協議任何一方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本協議項下的任何規定而給其他方造成損失,違約方應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並賠償守約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損失和費用。
甲方、乙方均需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且甲方和乙方中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任何約定,甲方和乙方需承擔連帶責任。
(十二)本協議項下所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首先應在爭議各方之間協商解決。如果協商解決不成,爭議各方應提交位於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員會,並按其提交仲裁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最終裁決。仲裁應用中文進行。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十三)本協議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丁方持有兩份,向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監會江西監管局各報備一份,其餘留甲方備用。
特此公告。
江西國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本文源自中國證券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