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述]
己近年關,跟隨宋先生幹活的工友一直催著要工資,因甲方公司違約,而宋先生向勞動仲裁申請不被受理,又向法院起訴仍不被受理。心急火燎的宋先生卻沒有看所籤署合同中有明確的約定條款,"處理爭議協商未果時,向仲裁委申請"。民事起訴狀:
原告:宋玉明(化名),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漢族,山西省浮山縣張家莊鄉張家莊村6號。
被告:山西某某消防設備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運城市鹽湖區人民南路XXX號1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徐莉 電話
訴訟請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勞務費57500元.
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於2019年7月28日籤訂(《消防工程勞務承攬合同), 合同約定由原告為被告所承攬的位於華源浩庭小區實施消防安裝工 程,同時也約定了工程範圍、造價、付款方式及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等。 合同籤訂後,原告依約為被告安裝了14#樓及18#、19#、 23#等8棟樓的線管預埋工程,按合同約定被告應付原告的80%的工程款,被告不但沒支付工程款,連最基本的生活費都沒支付分文。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無奈依法訴至貴院,望貴院判如所請,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解答]
1、該消防設備安裝公司確因合同違約,給宋先生及其工友們造成了訴累,應當主張自己的權盜。
2、勞動仲裁委員會,主要是調解勞動爭議的。宋先生涉案屬於勞務合同糾紛,不屬於勞動仲裁調整的範疇,所以不被受理。
3、合同處理爭議不能協商解決時,按約定地訴訟。宋先生與山西某某消防沒備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籤訂的合同第十條明確約定了"發生爭執仲裁委解決"的條款,故一審人民法院也是不能受理的。
[法律依據]
一、《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支付報酬期限: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
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適用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三、《仲裁法》第四條: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五條: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四、《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第二百一十五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當事人在書面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在發生糾紛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其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議不成立、無效、失效、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