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島法院發布案例!因承包地補償問題,村民將村委訴至法院!

2020-12-13 騰訊網

近年來,隨著我國農村改革的不斷深入和城鎮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土地承包經營已經成為農村常見的土地使用方式。承包的土地被國家徵收、徵用時,承包人可以獲得補償,那麼,補償金額如何計算,是按照合同約定,還是依據村集體決議呢?接下來,就跟隨小編來看一起案例吧!

承包林地被徵用,村委會單方收回

1999年12月,侯某(乙方)與村委會(甲方)籤訂《森林承包合同》,承包集體林地共計11.5畝,承包期限20年。合同同時約定:「甲方要使用此地修路和建設國家徵用,乙方無權幹涉,甲方可根據實際佔用情況,可減承包費檔數和固定樹木棵數,並給予10-400元補償,或者退回合同。」合同籤訂後,侯某認真履行合同,按約定交納承包費,並對該承包林地進行管理經營,栽植了樹木。2018年,該承包地被徵用,雙方未就補償數額達成一致,村委會未經侯某同意將該林地整平清場,毀壞全部樹木,造成其重大經濟損失,侯某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將村委會訴至法院。

合同約定or村集體決議?補償標準引爭議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補償款數額,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

村委會在清除樹木前,已申請公證處對涉案土地上的樹木數量、品種進行了公證。原告認為,應當根據合同約定「10-400」元,按照增加的樹木的棵樹及品種進行補償。被告辯稱,合同中的「10-400元」指的是一次性補償的金額,村委會根據兩委會研究決定,將補償款按2000元/畝分配給原告,該方案經黨員和村民戶代表表決通過並上報經街道辦事處批准,侯某應執行該分配決定。對地上附著物如何分配的問題,應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自治範疇,不屬於民事案件的受理範圍,為此應駁回侯某的訴求請求。

法院判決:按合同約定,給予補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籤訂林地承包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系合法有效。本案系原、被告在履行林地承包合同過程中產生的爭議,屬於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範圍。關於合同中補償「10-400元」標準是指的總計金額還是按多種樹木的棵數計算,綜合本案上下文意思、合同訂立的目的、雙方利益平衡等因素考量,應認定為是固定樹木棵數。被告主張的經民主議定程序確認補償標準系其單方決定,對作為合同相對方的原告並無法律約定力。因此,法院根據合同約定,結合涉案林地內的樹木數量、品種、種植時間長短,依法判決被告村委會給付原告侯某補償款16萬餘元。

法官說法

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結合上下文的意思、雙方利益的平衡等因素綜合分析確認條款的真實意思。本案中,涉案林地系防護林,設立補償條款的目的是為了鼓勵多栽樹,以增加防護效果。若合同籤訂時即固定一個較低的獎勵或補償標準,顯然難以真正調動起當事人多種樹的積極性,與合同設立的目的相悖。法官提醒,籤訂合同時應儘量細化,減少一些模糊的詞彙,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一旦遇到合同解釋不同、違約賠償不合理時,應儘快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來源:黃島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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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編輯:阿謙;本期校正:莫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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