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未在徵收紅線範圍內,上訴至安徽省高院確認徵收行為違法!

2020-12-14 房天下

上訴人

朱xx、袁xx、龔xx等七人    

承辦律師

劉磊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程鵬雲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李曉靜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朱xx、袁xx、龔xx等七人,系安徽省池州市xx縣城鎮居民,在該地合法使用國有土地及集體土地並建有房屋,具有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使用證及房屋產權證書。2019年3月27日,xx縣人民政府作出《關於對縣城區「東門酒廠」及周邊地塊城改(棚改)工程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決定》(簡稱《房屋徵收決定》),同時附有項目規劃紅線圖和補償安置方案。該《房屋徵收決定》在縣政府網站、被徵收範圍進行了公告,並通知到朱xx等人。

根據《關於做好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規劃編制工作的通知》的規定,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是指國有土地上集中連片簡易結構房屋較多、建築密度較大、基礎設施簡陋、房屋建成年限較長,使用功能不全、安全隱患突出的居住區域。但朱先生等人認為自家的房屋屬於沿街樓房,交通便利,房屋設施齊全,不屬於棚戶區,所以對此次徵收持有疑問。

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朱先生等人電話聯繫到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程鵬雲律師,經過詳細溝通後,朱先生等人決定委託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劉磊、程鵬雲二位律師共同辦理此案。

萬典律師介入案件後調查發現,朱xx等人中除了龔xx、王xx外,其餘幾人的房屋並不在縣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紅線範圍內,所以這份《房屋徵收決定》應予撤銷。

一審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隨後朱xx等人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認為:

本案中xx縣人民政府的城改(棚改)工作落實不夠細緻,朱xx等人收到了《房屋徵收決定》,但其待徵房屋不在該徵收決定的徵收紅線範圍內,而是在另一個徵收地塊的紅線範圍內,實為工作瑕疵。後xx縣人民政府出具《情況說明》,明確按國有土地、集體土地分別適用不同的徵收決定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在實體上並沒有對朱xx等八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朱xx等人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作出後,朱xx等人在萬典律師的幫助下,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朱xx等七人上訴稱,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從以上條文可以知道,徵收決定必須要確定徵收範圍,被上訴人超出征收範圍作出征收決定,實屬違法,應予撤銷。

高院審理,判決確認徵收行為違法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xx縣人民政府將被訴房屋徵收決定送達給朱xx等七人,並決定徵收朱xx等七人的房屋,故朱xx等七人與被訴房屋徵收決定有利害關係。根據已查明的事實,除王xx、龔xx以外,朱xx等五人的房屋均不在被訴房屋徵收決定所附的規劃紅線圖範圍內。……xx縣人民政府直接通過送達房屋徵收決定的方式徵收朱xx等五人的房屋,於法無據。一審判決認為屬於瑕疵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鑑於朱xx等五人房屋所在的區域也在開展城改(棚改)工程項目,且其他被徵收人也已實際按照被訴房屋徵收決定及所附的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補償安置,如撤銷該房屋徵收決定或再要求xx縣人民政府就朱xx等五人重新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可能會使部分已經取得的權益及由此衍生出的其他權利關係處於新的不穩定狀態,亦會造成公共利益的浪費和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xx縣人民政府以被訴房屋徵收決定徵收朱xx等五人的房屋的行為應予確認違法。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如下:

一、撤銷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皖17行初xx號行政判決;

二、確認xx縣人民政府以x政房徵字【2019】x號《關於對縣城區「東門酒廠」及周邊地塊城改(棚改)工程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決定》徵收朱xx、袁xx、謝xx、盧xx、李xx的房屋的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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