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呂梁,臨縣某中學13歲女生小娟(化名)被校長叫去辦公室談話並遭到毆打,被逼寫下一份全是男女之事不堪入目的「檢討」,小娟渾身多處淤青、頭部有外傷。
校長涉嫌故意傷害罪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傷害罪是指犯罪行為人以傷害他人的主觀故意對他人實施傷害行為。傷害的結果必須達到《刑法》懲治的程度,依據一般規定,傷害行為必須達到輕傷害以上的程度,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將他人小拇指砍傷不構成輕傷。
在本案中,新聞只是表述為女孩渾身多處淤青、頭部存在外傷,倘若真的是校長毆打形成,從一般常識可以判斷,如果校長沒有學過醫學等可以迴避傷害程度的專業,可以鑑定為輕傷程度,因此,校長涉嫌構成故意傷害罪。
校長涉嫌侮辱罪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侮辱罪在刑法中與普通的犯罪不同,它不屬於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案件,只能有被害人一方自己向法院提起自訴,也就是說如果被害方不願意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即便是社會憤怒,也不會構成犯罪。
侮辱罪是一種對人身權利的法益侵犯,保護的是他人的名譽權內容。這裡的侮辱既包括程度較輕的暴力手段實施,也包括非暴力的方法,比如使用語言、文字、圖標等進行謾罵行為。無論是哪種行為,都必須要求公然進行,也就是必須讓不得特定的人或者多數人知曉,當然,侮辱的事實既可以是真實的,也可以是虛假的。
本案中,校長強迫女初中生寫下不存在的性行為檢討,對女生的身體心理健康產生極大的傷害,很不利於女生的成長。個人認為可以認定為侮辱行為,但這也需要法院的判斷。除此之外,對校長強迫行為的公然性也需要討論,需要考慮,當時逼迫女生時周邊是否存在別人,或者別人知曉的可能性。
除了刑事責任外,校長作為一名公職人員,發生如此惡劣的行為,不僅是道德敗壞,更是需要在刑事責任之外,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比如降級、撤職或者是開除!
案情為最新出現的社會案件,以下內容僅就報導的內容事實為基礎,如果以後出現新的案情事實,本文不一定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