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結婚的法律適用
結婚是指男女雙方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條件結成夫妻的法律行為。它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才能有效成立。
(一)涉外結婚實質要件(結婚條件)的法律適用
結婚的實質要件,是指男女結婚必須具備的條件和必須排除的條件。前者如雙方自願、符合法定婚齡等;後者如男女雙方有近親關係、一方或雙方與他人尚存在婚姻關係、當事人患有禁止結婚的疾病等。
我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21條規定:「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或者國籍國締結婚姻的,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二)涉外結婚形式要件(結婚手續)的法律適用
結婚的形式要件,是指成立有效婚姻必須遵循的程序和方式。根據各國的規定,結婚的形式要件可以概括為三種基本類型,即登記制、儀式制和普通法婚姻方式。
我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22條規定:「結婚手續,符合婚姻締結地法律、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的,均為有效。」
【注意】對於實質要件,要依次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共同國籍國法和婚姻締結地法;對形式要件,則在婚姻締結地法、一方的經常居所地法或國籍國法中任選其一。
二、夫妻關係的法律適用
夫妻關係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產生的特定男女之間的一種法律關係,包括夫妻人身關係和夫妻財產關係。
(一)夫妻人身關係的法律適用
夫妻人身關係是指合法婚姻的男女雙方在家庭及社會中的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權關係,包括姓氏權、同居義務、忠貞及扶助義務、住所決定權、從事職業和社會活動的權利、夫妻之間的代理權等內容。
我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23條規定:「夫妻人身關係,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
(二)夫妻財產關係的法律適用
夫妻財產關係又稱夫妻財產制是指具有合法婚姻關係的男女雙方對家庭財產的權利義務,主要包括婚姻對雙方當事人婚前財產發生什麼效力,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屬,以及夫妻對財產的管理、處分和債務承擔等方面的制度。
我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24條規定:「夫妻財產關係,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
【注意】夫妻財產關係與夫妻人身關係在法律適用上的不同,在於夫妻財產關係的法律適用多了一個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優先,但只能選擇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
三、離婚的法律適用
離婚是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其法律效力不僅直接涉及雙方當事人,使他們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發生變化,而且關係到子女的撫養、監護等問題。
我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26條規定:「協議離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的,適用辦理離婚手續機構所在地法律。」
《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27條規定:「訴訟離婚,適用法院法律。」
【注意】根據我國的有關法條和司法解釋,只要是涉及到中國公民的離婚,原則上我國法院都有管轄權。至於法律適用,應注意只要是我國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案件,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的分割,都適用我國法律,這一規定不同於「不動產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應避免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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