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家庭成員
男性被列入受保護對象
據全國婦聯和國家統計局2019年發布的數據顯示,22.9%的女性和19.9%的男性曾遭受家暴。可見,女性並不是家暴的唯一受害者。
在本次公布的《實施辦法》中,特意針對這一現象進行了補全,「家庭成員不僅包括老人,也包括兒童;不僅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
此外,《實施辦法》還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員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關鍵詞:身心侵害
精神家暴行為範圍更加清晰
全國婦聯的數據顯示:在中國,女性受害人平均遭受35次家暴後才報警。
在大多數人的認識中,家暴就是身體上的毆打、傷害。由於男性天然的身體優勢,往往造成家暴就是「男人打老婆」的刻板印象,而忽視了經常性謾罵、恐嚇等精神侵害行為以及經濟控制、宣揚隱私等一樣會對對方造成傷害。
《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侮辱、誹謗、宣揚隱私、跟蹤、騷擾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關鍵詞:強制義務
發現未成年人遭家暴必須報案
2018年10月以來,懷化市洪江7歲女孩小甲多次遭受父親陳某的家庭暴力。為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洪江區婦聯代小甲向洪江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請求禁止陳某對女兒實施家庭暴力。今年5月22日,洪江法院法官和區婦聯及社區工作者將該法院成立以來籤發的首份人身安全保護令,送達被申請人陳某手中,同時將保護令送至當地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協助執行。
「按照《民法法則》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因此,父母對於孩子不良、不當的行為有教育的義務,但要以妥當的方式進行,如果通過毆打、經常性的謾罵、侮辱的方式『教育』孩子,則屬於家庭暴力。」省婦聯主席姜欣介紹,「孩子遭受到家暴,可以向附近求助、向學校反映、報警、尋求庇護,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新制定的《實施辦法》中強化了強制報告義務,要求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姜欣說,「這就意味著,只要發現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就必須要報案。」
關鍵詞:薄弱環節
解決農村地區「無人管」等問題
在農村特別是邊遠鄉村,由於思想觀念的落後,有些人視妻子和子女為自己的擁有品和使用品,認為「娶來的媳婦,買來的馬」,因此,打罵自然也是天經地義的。
因此,在遭受農村家庭暴力侵害的鄉村婦女中,有超過80%的人認為家庭暴力是「家醜」且「不可外揚」。
這次出臺的《實施辦法》中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反家庭暴力聯席會議制度,通過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實現綜合治理;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為受害人提供應急庇護救助服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負責反家庭暴力工作的人員、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將反家庭暴力工作納入網格化管理,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心理輔導、家庭糾紛調解、法律諮詢等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