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訂立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的類型主要可以歸集為以下幾種:
一是自然因素,比如暴雨、冰雹、大雪、地震、洪水等極端惡劣天氣情況。
二是社會因素情況,比如因政治因素或政府管制導致的罷工、騷亂、禁運、戰亂等。
三是政府或行政主管機關在合同履行期限內出臺某項政策或法規,導致合同履行客觀不能,比如導致合同無效的情況。這裡特別需要強調的是合同履行「客觀不能」,如是「主觀不能」,則不一定構成不可抗力。
舉個簡單的例子,A公司與B公司於2020年5月1日籤訂貨物買賣合同,雙方約定B公司須於2020年8月31日前向A公司交付100噸的C貨物,對價為100萬元人民幣,後該國於2020年6月1日出臺並發布新的行政法規,宣布C貨物為管制物,禁止買賣,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合同無效,B公司構成客觀履行合同不能,因為一旦履行就會觸犯法律法規,所以這時候B公司可以以不可抗力為由在書面通知A公司後單方解除買賣合同。
針對「主觀不能」,也舉一例,承接上例,A公司與B公司於2020年5月1日籤訂貨物買賣合同,雙方約定B公司須於2020年8月31日前向A公司交付100噸的C貨物,對價為100萬元人民幣,後該國與2020年6月1日出臺並發布新的法律修正案並已生效,自2020年7月1日起,對C貨物的徵收的增值稅由13%的稅率增加到60%的稅率,那麼此種情況下並不影響B公司履行合同,只是會大幅增加B公司的銷售成本,這時候並不構成不可抗力,而是情勢變更,B公司不能直接主張單方解除買賣合同。
另外,在主張不可抗力而解除合同的時候,不僅僅需要考慮不可抗力發生的類型,還需要考慮合同的性質,比如A與B於2020年5月1日籤訂民間借貸還合同,約定B於2020年8月1日以銀行轉帳方式向A支付借款人民幣10萬元,後8月1日那天發生7級大地震和百年一遇的洪水,這時候B並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由解除借貸合同,因為地震和洪水並不會影響銀行支付結算系統的使用和正常運行。
而在2020春節期間,因受新冠疫情影響,餐飲業、電影行業、健身房等行業因政府政策管制導致不能營業,新冠疫情構成不可抗力的因素,但餐營業經營者並不必然可以以此為由解除租賃合同或者不交租金,因為租賃合同的性質本來就是承租方有權使用承租物而須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只是在這起種情況下基於公平原則,承租人有權要求出租人減免租金,而法院在處理此類訴訟的時候一般也會根據公平原則判決出租人減免租金,但此項減免不構成出租人的強制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