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南寧關區保稅倉庫和出口監管倉庫(以下簡稱「兩倉」)建設的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10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監管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33號)及有關規範性文件,結合關區實際情況,現就本關區保稅倉庫和出口監管倉庫布局規劃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適用範圍
本布局規劃適用於南寧海關關區範圍內,適用的保稅倉庫包括公用型保稅倉庫和自用型保稅倉庫;適用的出口監管倉庫包括出口配送型出口監管倉庫和國內結轉型出口監管倉庫。
二、規劃原則
(一)緊跟形勢、總量控制。
「兩倉」設立應與廣西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相結合,符合地方政府總體發展戰略、現代物流發展規劃。以各隸屬海關轄區已有的「兩倉」建設與發展水平為參考,根據市場自有的供需規律,從長遠和眼前的利益、局部和整體利益等全方位考慮規劃問題。《規劃》出臺後每三至五年在論證的基礎上進行一次調整。
(二)按需設立,適度超前。
本著適應經濟發展需要,既要考慮當前的需要和可能,也要考慮未來發展的總體要求。按需設立,適度控制增量、優化存量和兼顧地區發展平衡,做到布局合理;適度超前,有效整合、利用現有物流設施及資源,防止重複建設和浪費資源。
(三)梯次設計、合理布局。
「兩倉」與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物流中心互為補充,共同為地方經濟發展服務。在關區保稅物流發展規劃下,區分功能定位,梯次設計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物流中心和「兩倉」,形成錯位布局,互補設計,良性配套發展的態勢。
(四)有序推進,動態管理。
建立科學規範的「兩倉」準入和退出機制,實施動態管理,積極促進對「兩倉」企業的分類管理並落實差別化海關管理措施,引導和促進「兩倉」企業的科學發展。並設計合理的準入和退出機制,實施動態管理。
三、主要內容
(一)關區保稅物流總體規劃目前以防城港為保稅物流的支點,欽州、北海為保稅物流節點,支持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以及廣西陸海新通道的布局框架,輻射整個北部灣地區。適度考慮柳州保稅物流中心(B型)的運營,以河池、玉林為保稅物流節點,實現沿海、沿江的物流體系的差異化、特色化水平,既要滿足本地區的發展需要,又要承擔服務周邊區域的功能。
(二)「兩倉」優先設立在設有海關機構、便於海關監管的區域。支持在保稅物流集中、實際需求迫切、建設條件成熟的地區以及技術先進的大型生產企業設立「兩倉」。
(三)鼓勵自用型保稅倉庫發展,助力加工貿易發展。對自用型保稅倉庫的設立,以自用合理為原則,為彌補區域內公用型保稅倉庫不足而設置。主要針對轄區技術先進型大型生產企業,打造企業配套型保稅倉庫。自用型保稅倉庫以自用合理庫容為審批原則,但在地區規劃上要對地區保稅庫容總量進行扣減。
(四)大力推進公用型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各隸屬海關所轄地區加工貿易年進出口總值超過5000萬美元的可申請設立公共型保稅倉庫,每超過5000萬美元或年倉儲貨運總量超過10萬噸整數倍數的,可增設相應倍數的公用型保稅倉庫或出口監管倉庫。優先支持有利於實施國家和地方外向型經濟發展戰略規劃的地區;優先支持有利於加工貿易轉型升級、優化升級和承接產業轉移的地區;優先支持有利於做大做強物流產業,帶動、輻射周邊區域產業鏈延伸和協調發展。對大宗散貨的貿易型保稅倉進行總量控制。
(五)戰略資源專用型保稅倉庫。資源專用型保稅倉庫是指專門存儲關係國計民生的進口戰略資源商品的保稅倉庫,主要包括原油、成品油、植物油等液體化工品保稅儲罐和礦石保稅堆場。國家戰略性資源儲備保稅倉庫不受本布局規劃設置條件限制。
(六)探索建立特殊功能保稅倉。比如燃油、冷鏈等滿足不同貨品的具體需求,豐富保稅貨物種類。
(七)對於連續6個月無保稅倉儲業務的「兩倉」。重點核查並勸退無實質性保稅倉儲業務(6個月連續入庫貨量與出庫貨量合計少於5噸或低於10000美元)的「兩倉」。形成「兩倉」動態管理的準入和退出機制。
(八)對於已設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已有設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意向的地區,應統籌已建成的「兩倉」與特殊監管區域,對於相同經營方向的臨近特殊監管區域的「兩倉」(特殊監管區域最短直線20公裡範圍以內)應限期退出或轉型,原則上以1個延長期(3年)為過渡期。避免同質競爭。
南寧海關可根據當地保稅倉儲等業務發展需求情況對布局規划進行適時動態調整。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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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單位:企業管理和稽查處
本期編輯:黃歆堯
責任編輯:楊博
南寧海關融媒體中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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