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流轉#實行農村土地承包以來,伴隨著農業產業化和城市化的發展,很多地區農村出現了不同方式、不同規模的土地流轉。近年來,在國家相關政策的鼓勵下,農村土地流轉的規模不斷加大,流轉對象和利益關係也日趨多元化,土地流轉的方式也多種多樣。下面我們一起盤點一下農村常見的土地流轉方式。
一、轉包: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轉包後,原土地承包關係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接包方按轉包時約定的條件對轉包方(原承包方)負責。這種土地流轉方式目前較為普遍。採取這種方式流轉的,大多是家庭主要勞動力外出經商務工而又不願意放棄承包經營權的農戶。
二、轉讓: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其履行相應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後原土地承包關係自行終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部或全部喪失。
三、互換:承包方之間為各自需要或方便耕種管理,通過自願平等協商,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進行交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可由願承包者承包,也可隨互換而轉移,但如果轉移了則須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四、入股:實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權,自願聯合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權,入股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承包方按股分紅。
五、出租: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出租後原土地承包關係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人按出租時約定的條件對出租人負責。
雖然國家為了支持農村農業發展,鼓勵土地流轉,但下面幾種土地流轉方式被認定為非法流轉。一、以租代徵: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手續,通過租用或佔用農民集體農用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的土地違法行為;二、非法轉讓集體土地:主體是是享有集體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農村集體,多為村委會或村幹部。非法轉讓的具體形式除買賣外,還有一些其它形式,如以買賣房屋連同土地買賣等;三、非法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將國家無償提供的劃拔土地使用權,擅自轉讓或以其他方式隱形交易,為法律所禁止;四、非法轉讓出讓土地: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再行轉讓,必須要按規定對土地進行相應的投資開發後才能進行,不進行任何投資開發即加價轉讓,是典型的炒賣土地行為,即非法轉讓、出讓土地的行為。
土地的合法有序流轉是現代農業發展的客觀需求,是農民的有效增收途徑。但非法流轉,應加大整治力度,以保障農民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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