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福鼎法院判決「8號公館」組織賣淫案

2021-01-09 百家號

今日,福鼎法院公開判決

一起重大協助組織賣淫案

2017年1月至9月間,同案犯張某良、朱某加等人(均另案處理)租用福鼎市桐城街道流美小區某民房,添置床具,安裝視屏監控設備,設置秘密通道、收銀臺、食堂等設施,設立「8號公館」賣淫場所,採取對賣淫人員統一編號管理,統一提供保險套等用品,統一結算嫖資、散發招嫖卡片等方式,組織多名賣淫人員以單次性服務698元或898元的價格在該場所從事賣淫活動。

被告人張某韻、何某南、李某春、周某進、郭某強、鍾某清、鍾某建、楊某勸明知該情況,為牟取非法利益仍受僱為該賣淫組織服務。

其中被告人張某韻於2016年10月間進入該場所、被告人何某南於2017年3月間進入該場所、被告人李某春於2017年4月間進入該場所、被告人郭某強、鍾某清、鍾某建、楊某勸於2017年6月間進入該場所、被告人周某進於2017年8月進入該場所。

被告人張某韻、李某春、周某進、郭某強、鍾某清、鍾某建進入該場所後,先後多次至浙江省蒼南縣等地散發招嫖名片,並利用電話聯繫或發送微信等方式,按約定地點通過秘密通道招攬、接送嫖娼人員至該場所,安排賣淫女性供嫖娼人員挑選、嫖娼。

被告人張某韻還負責為賣淫女性發放保險套等用品、結算被告人周某進、鍾某建的工資、分成,並僱用被告人何某南協助其接送、招待嫖娼人員。

該場所為組織賣淫活動部不被查緝,在場所內外安裝多路視屏監控,由被告人楊某勸負責視屏監控場所內外人員進出、活動情況。

2017年9月1日至9月25日間

該場所共計招攬嫖娼人員2889人,

其中被告人張某韻自己單獨或僱傭

被告人何某南共招攬嫖娼人員1184人,

分別非法獲利57500元、25000元;

被告人周某進招攬嫖娼人員277人,

非法獲利5000元;

被告人李某春招攬嫖娼人員157人,

非法獲利5400元;

被告人郭某強招攬嫖娼人員154人,

非法獲利7700元;

被告人鍾某清招攬嫖娼人員145人,

非法獲利4350元;

被告人鍾某建招攬嫖娼人員99人,

非法獲利8500元;

被告人楊某勸非法獲利3000元。

2017年9月26日16時許,福鼎市公安局對「8號公館」進行檢查,當場抓獲被告人張某韻、何某南、李某春、周某進、郭某強、鍾某清、鍾某建、楊某勸及23名賣淫女性和7名嫖娼人員,並從該場所查扣得6臺對講機、1臺錄像機、1臺點鈔機、4張記錄有賣淫女性編號及賣淫女性編號及賣淫房號的表格,從被告人張某韻處查扣得用於招嫖通訊聯繫的手機2部、從被告人何某南、李某春、周某進、郭某強、鍾某清、鍾某建、楊某勸各查扣得用於招嫖通訊聯繫的手機1部。

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韻、何某南、李某春、周某進、郭某強、鍾某清、鍾某建明知他人組織賣淫,為牟取非法利益,仍受僱為賣淫組織提供服務,幫助招攬、接送、接待嫖娼人員。被告人楊某勸明知他人組織賣淫,為牟取非法利益,為賣淫場所望風,對有關部門查緝造成阻礙。被告人張某韻、何某南、楊某勸、李某春、郭某強、鍾某清、鍾某建、周某進的行為均已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

依法判決如下:

並沒收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來源 公信福鼎

相關焦點

  • 雲南15人開"8號公館"組織賣淫 非法獲利800餘萬元
    (原標題:雲南15人開「8號公館」組織賣淫非法獲利800餘萬元)張瑤攝中新網昆明1月13日電記者13日從雲南省曲靖市麒麟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已開庭審理了被告陳某、謝某等15人涉嫌組織、協助組織賣淫罪一案。此15人通過開「8號公館」組織和協助賣淫獲利800萬餘元。
  • 趙志勇、李娜等人強姦、組織、強迫賣淫、協助組織賣淫案二審宣判
    趙志勇、李娜等人強姦、組織、強迫賣淫、協助組織賣淫案二審宣判12月20
  • 案涉多家足浴店,長期在荊門城區組織賣淫…
    2018年10月19日晚,荊門市公安局東寶分局組織120餘名民警分成22個作戰小組,一舉將邵某恆組織賣淫團夥的12名管理層人員和在荊的多名賣淫女全部抓獲歸案,同時將涉嫌賣淫的3處窩點全部查封。此外,為謀取更多不法利益,邵某恆還安排車某軍、王某兵等人以承包荊門城區酒店保健部、到城區酒店發招嫖小卡片等方式,拓展店外組織賣淫業務。2020年1月,東寶區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邵某恆、王某兵等8人提出上訴。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不開庭審理此案。
  • 巢湖尚金壹號溫泉會所,老闆組織30餘名婦女賣淫最終被判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審理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周某康犯組織賣淫罪一案,於2019年7月4日作出一審刑事判決。宣判後,原審被告人周某康不服,提出上訴。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並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 「少女因被逼賣淫跳樓」案一審宣判 未成年人主犯被從輕處罰
    近日,雲南昭通昭陽區法院對「少女因被逼賣淫跳樓」案作出一審宣判。判決書顯示,3名被告人分別被判刑11年、8年、4年。其中,組織多名女性賣淫的主犯施某秀系未成年人,有自首情節,法院採納了辯方「從輕處罰」的觀點。
  • 巢湖尚金壹號溫泉會所老闆組織30餘名婦女賣淫最終被判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審理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周某康犯組織賣淫罪一案,於2019年7月4日作出一審刑事判決。宣判後,原審被告人周某康不服,提出上訴。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並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 組織賣淫罪刑事辯護思路分析
    如果不是對賣淫者的賣淫活動直接進行組織、管理、安排、調度,而是在外圍協助組織者招募、運送人員或者充當保鏢、打手、管帳人等,則應定性為協助組織賣淫。【基本案情】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就郝某某等22人組織賣淫一案,於2019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9粵0304刑初596號一審刑事判決書,可以很好地解釋這個問題。
  • 「少女被逼賣淫跳樓」案一審宣判,未成年主犯被判11年
    近日,雲南昭通昭陽區法院對「少女因被逼賣淫跳樓」案作出一審宣判。判決書顯示,3名被告人分別被判刑11年、8年、4年。其中,組織多名女性賣淫的主犯施某秀系未成年人,有自首情節,法院採納了辯方「從輕處罰」的觀點。 判決書顯示,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1月下旬,施某秀組織多名女性在洪某連開設的鑽石商務公寓內賣淫,洪某連介紹嫖客,提成20%。
  • 合肥宣判一起特大網絡組織賣淫案
    12月7日,陳某、仇某某等49人組織賣淫、協助組織賣淫一案經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法院審理後公開宣判,49名被告人被分別判處九年至十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共581000元,沒收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06800元。
  • 14歲少女被逼賣淫跳樓案,一審宣判:3人獲刑,15歲主犯被判11年
    近日,雲南省昭通市昭陽區法院對一起「未成年少女被迫跳樓賣淫案」作出一審宣判。根據判決,三名被告分別被判處11年、8年和4年。其中,組織不止一名賣淫女的施某秀是未成年人,有自首情節。法院採納了辯方「從輕處罰」的觀點。
  • 一男子租用酒店辦養生會所,組織賣淫!結果……
    近日,荊門市東寶區人民法院一審審判了一起組織、協助組織賣淫案一人犯組織賣淫罪被判刑10年並處罰金25萬元>另一人犯協助組織賣淫罪被判刑1年10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去年,警方端掉藏於荊門城區一酒店內的涉黃場所,抓獲相關人員,查明案情後,將涉嫌組織賣淫的張某(今年40歲,四川巴中人)及協助組織賣淫的牟某(今年32歲
  • 「少女被逼賣淫跳樓」案一審3人獲刑,未成年主犯被判11年
    近日,雲南昭通昭陽區法院對「少女因被逼賣淫跳樓」案作出一審宣判。判決書顯示,3名被告人分別被判刑11年、8年、4年。其中,組織多名女性賣淫的主犯施某秀系未成年人,有自首情節,法院採納了辯方「從輕處罰」的觀點。
  • 夜總會起訴「媽咪」退還業務提成,法院判決:全部沒收!
    同時,崔某可以先預支8%,到年底結算多退少補。合同籤訂後,夜總會預支了8萬元提成給崔某。2018年9月,因為政府部門加強管理,該夜總會被停業整頓。2018年11月26日,崔某與夜總會對帳,確認在預支的8萬元提成中,尚有46297元未完成對應的銷售額。2019年7月,夜總會向法院起訴,要求崔某退還上述提成。
  • 東莞五星酒店賣淫案一審宣判:老闆「太子輝」被判無期徒刑
    廣東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梁耀輝犯組織賣淫、串通投標、單位行賄三宗罪,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檢方起訴的另外46人也被分別定為組織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幫助毀滅證據罪,除三人被判處緩刑外,其他人均被判處一年四個月以上有期徒刑。
  • 大肆組織賣淫活動非法收入2000多萬,三亞40人涉惡勢力團夥分別獲刑
    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城郊法院)對被告人黃某虎等40人組織賣淫、協助組織賣淫、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一案,經過4天的庭審,控辯雙方出示了相關證據,經庭審舉證質證並充分辯論後,城郊法院依法對該案進行了一審當庭宣判,32名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 最高法院:打飛機服務不屬於賣淫!
    只要是不特定異性、不特定同性之間,發生了錢色交易,都應當認定為賣淫嫖娼行為。二、從法院定罪量刑角度:口交、手淫,都不是賣淫。口交、賣淫等行為,雖然在公安機關的治安管理過程中會被認定為賣淫嫖娼行為,當事人會被判處行政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但是,行政違法和刑事犯罪還是存在本質區別的。行政違法的認定標準非常低,而刑事犯罪的標準要高很多。
  • 「少女被逼賣淫跳樓」案主犯獲刑11年,家屬將針對公寓老闆上訴
    經救治後,該少女吐露真相,原來她叫耿某(化名),年僅15歲,系因遭遇強迫賣淫,遂從公寓五樓房間窗口跳下。     11月19日,這起備受輿論關注的「少女被逼賣淫跳樓」案在昭陽區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未當庭宣判。     12月24日下午,耿某家屬收到了法院的判決通知書。
  • 江蘇徐州睢寧法院對程傑等62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犯罪案件一審公開宣判
    日前,江蘇省徐州市睢寧縣人民法院依法對指定管轄的被告人程傑等62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犯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首要分子程傑因犯組織
  • 全國各地法院賣淫類犯罪裁判要旨1-24項
    2、區分協助組織賣淫與組織賣淫從犯的關鍵點是行為人是否實施了「組織行為」,只要其實施了組織行為則在組織賣淫罪範圍內考量裁判來源:(2015)碚法刑初字第00295號裁判要旨:組織賣淫罪從犯所起的作用我們可以用刑法總則中關於從犯的規定來表述,即次要、輔助作用,但所謂「次要、輔助」是相對於組織行為而言,即前提是其實施的須是組織賣淫行為,屬於次要實行犯。
  • 東莞太子酒店賣淫案:「技師」脫光定等級和價錢...
    曾經的東莞風雲人物、人稱「太子輝」的梁耀輝,栽倒在一項並不光彩的經營活動中:8月11日,廣東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梁耀輝利用其控制的五星級酒店太子酒店組織賣淫活動,構成組織賣淫罪,且情節嚴重。梁耀輝據判決書顯示,除梁耀輝犯組織賣淫、串通投標、單位行賄三宗罪被判無期徒刑外,檢方起訴的其他46人被分別定為組織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幫助毀滅證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