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福鼎法院公開判決
一起重大協助組織賣淫案
2017年1月至9月間,同案犯張某良、朱某加等人(均另案處理)租用福鼎市桐城街道流美小區某民房,添置床具,安裝視屏監控設備,設置秘密通道、收銀臺、食堂等設施,設立「8號公館」賣淫場所,採取對賣淫人員統一編號管理,統一提供保險套等用品,統一結算嫖資、散發招嫖卡片等方式,組織多名賣淫人員以單次性服務698元或898元的價格在該場所從事賣淫活動。
被告人張某韻、何某南、李某春、周某進、郭某強、鍾某清、鍾某建、楊某勸明知該情況,為牟取非法利益仍受僱為該賣淫組織服務。
其中被告人張某韻於2016年10月間進入該場所、被告人何某南於2017年3月間進入該場所、被告人李某春於2017年4月間進入該場所、被告人郭某強、鍾某清、鍾某建、楊某勸於2017年6月間進入該場所、被告人周某進於2017年8月進入該場所。
被告人張某韻、李某春、周某進、郭某強、鍾某清、鍾某建進入該場所後,先後多次至浙江省蒼南縣等地散發招嫖名片,並利用電話聯繫或發送微信等方式,按約定地點通過秘密通道招攬、接送嫖娼人員至該場所,安排賣淫女性供嫖娼人員挑選、嫖娼。
被告人張某韻還負責為賣淫女性發放保險套等用品、結算被告人周某進、鍾某建的工資、分成,並僱用被告人何某南協助其接送、招待嫖娼人員。
該場所為組織賣淫活動部不被查緝,在場所內外安裝多路視屏監控,由被告人楊某勸負責視屏監控場所內外人員進出、活動情況。
2017年9月1日至9月25日間
該場所共計招攬嫖娼人員2889人,
其中被告人張某韻自己單獨或僱傭
被告人何某南共招攬嫖娼人員1184人,
分別非法獲利57500元、25000元;
被告人周某進招攬嫖娼人員277人,
非法獲利5000元;
被告人李某春招攬嫖娼人員157人,
非法獲利5400元;
被告人郭某強招攬嫖娼人員154人,
非法獲利7700元;
被告人鍾某清招攬嫖娼人員145人,
非法獲利4350元;
被告人鍾某建招攬嫖娼人員99人,
非法獲利8500元;
被告人楊某勸非法獲利3000元。
2017年9月26日16時許,福鼎市公安局對「8號公館」進行檢查,當場抓獲被告人張某韻、何某南、李某春、周某進、郭某強、鍾某清、鍾某建、楊某勸及23名賣淫女性和7名嫖娼人員,並從該場所查扣得6臺對講機、1臺錄像機、1臺點鈔機、4張記錄有賣淫女性編號及賣淫女性編號及賣淫房號的表格,從被告人張某韻處查扣得用於招嫖通訊聯繫的手機2部、從被告人何某南、李某春、周某進、郭某強、鍾某清、鍾某建、楊某勸各查扣得用於招嫖通訊聯繫的手機1部。
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韻、何某南、李某春、周某進、郭某強、鍾某清、鍾某建明知他人組織賣淫,為牟取非法利益,仍受僱為賣淫組織提供服務,幫助招攬、接送、接待嫖娼人員。被告人楊某勸明知他人組織賣淫,為牟取非法利益,為賣淫場所望風,對有關部門查緝造成阻礙。被告人張某韻、何某南、楊某勸、李某春、郭某強、鍾某清、鍾某建、周某進的行為均已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
依法判決如下:
並沒收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來源 公信福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