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認定的判決,如何在二審扭轉局面的?
導讀:說起六個核桃,相信大家都耳熟能詳。在經歷過各種「冒牌」對手、「七個核桃」、「八個核桃」,甚至是「六個石磨核桃」的磨礪之下……近日,養元六個核桃又一維權案件落下帷幕。
案件回顧:
河北養元智匯飲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養元公司)自1997年9月成立至今,依法註冊了「六個核桃」系列商標,其在第32類上的「六個核桃」註冊商標曾被認定為是馳名商標,並經過該公司長期的生產經營、推廣宣傳使得「六個核桃」商標具有了較高的知名度,這也導致了市場上出現很多攀附該商標的不法行為。
原告六個核桃的商標所有人河北養元智匯公司訴稱被告棗莊奮鬥公司、棗莊福旺公司使用「養生核桃及不規則藍色圖形」以及手提袋的整體設計樣式已經起到了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屬於商標性使用,侵犯了其商標專用權。且被告生產的「養生核桃」其包裝和裝潢與原告的相似,構成不正當競爭。
養生核桃二審不構成商標侵權:
2020年8月20日,山東高院作出(2020)魯民終1531號判決書,就「六個核桃」訴「養生核桃」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作出二審改判。
一審法院認為「構成商標侵權,構成不正當競爭」;
二審法院認為「不構成商標侵權,但構成不正當競爭」。
一審認定商標侵權、構成不正當競爭:
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魯04民初208號民事判決認為:
被控侵權商品外包裝的顯著位置使用了與養元公司第13777350號、第13777351號註冊商標相似的不規則藍色圖形,中間鑲嵌的白色文字「養生核桃」與養元公司註冊商標的「六個核桃」文字排列相同;手提袋的設計樣式與養元公司第16130852號立體商標樣式、顏色近似。被控侵權商品上使用的標識與養元公司「六個核桃」核桃乳商品包裝,顏色、立體圖形近似,且與養元公司產品系同種商品,侵害了養元公司的商標權。
養元公司提供的證據證實,其「六個核桃」核桃乳飲品為知名商品,該商品包裝、裝潢經過較為長期的實際使用已經與其「六個核桃」核桃乳產品形成了較為穩定的聯繫,具有較高知名度和較強顯著性,具備了一定的商品識別功能,應認定為特有包裝、裝潢,應受法律保護。
經當庭比對,被控侵權產品包裝與養元公司產品包裝相同,均為易拉罐、包裝箱和手提袋,被控侵權產品包裝上附加的文字、圖案、色彩及其排列組合,與養元公司「六個核桃」核桃乳的裝潢相似,足以使一般消費者誤認為與養元公司產品存在特定聯繫,構成不正當競爭。
二審改判,不構成商標侵權:
山東高院(2020)魯民終1531號判決認為,
1.從奮鬥公司涉案被訴標識的使用情況看,該標識中最具有識別性和顯著性的部分為文字部分,即「養生核桃」,而「養生桃核」的含義僅表明了相關商品所含有的原料及可能具有的功效;「養生核桃」與「六個核桃」呼叫、含義並不相同,在各自規範使用的情形下,並不構成相同或近似,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不構成商標侵權。
2.奮鬥公司被訴手提袋雖然整體設計樣式、立體形狀、顏色組合布局與養元公司涉案第16130852立體商標相似,但因養元公司涉案立體商標的立體形狀為手提袋的通常造型,並不具有顯著性,而雙方最具有顯著性、用以識別商品來源的主要部分分別為漢字「養生核桃」與「六個核桃」,基於同樣理由,該被訴標識與養元公司涉案立體註冊商標亦不相同或近似,不構成商標侵權。
根據原告提供的相關證據可以證實,原告的「六個核桃」核桃乳商品的手提袋、包裝箱、易拉罐等涉案商品包裝、裝潢等屬於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客體。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被訴侵權商品包裝、裝潢的整體色調、顏色布局、圖案風格、突出使用的文字字體、排列方式及各要素組合後的整體視覺效果等均與養元公司涉案商品包裝、裝潢近似,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