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則》不是哪個人,哪個族群,哪個國家制定的,而是存在於宇宙之中,存在於人類之中的永恆不變的法則,它的特徵是客觀、完美、永恆。人類遵循《自然法則》的精神制定的法律,才是唯一體現善的法律,唯一真正的法律。因此,依照善法治理,才是唯一的法治;換句話說,法治的唯一前提,是依照《自然法則》制定法律。什麼是「自然神的旨意(Nature’s God entitle them)」?
原意為「自然神對人類的啟示」,顯然,用自然神(Nature’s God) 而不是上帝( God),這是對其他信仰者的尊重,也是宗教自由的文字體現。美國是新基督徒建立起來的,他們認為,《聖經》的內容就是上帝( God)的旨意。既然《自然法則》客觀、完美、永恆,可是,它是誰制定的呢?這是必須回答的問題。
古人認為是神制定的,或者是天制定的,反正都是來自一種超越人類的意志力制定的。從古至今,世界各地幾乎都有對超越人類意志力的崇拜,——也就是包括巫師在內的各種信仰就是證明。但是,猶如對科學定律的發現,是在漫長的歲月裡逐步積累的一樣,人類對超越人類意志力的崇拜,對善惡是非的識別能力,也是逐步積累和完善的。早期的崇拜,對《自然法則》的認識毫無疑問非常局限、膚淺、殘缺和雜亂,猶如盲人摸象不得要領,不同地區的人產生不同的認識,由此形成了各種不同的信仰,——形成多神崇拜,多神崇拜仍然不能形成統一的是非觀。
終於,猶太人認識到(最先認識到的人稱為先知),《自然法則》的來源只有一個,超意志力只有一個,絕對真理只有一個,他們將這些超越宇宙又存在於宇宙中的「唯一」稱為上帝(God),又叫耶和華(耶和華原文意思是:我就是我,——可以理解為自有永有、無形無狀)。皈依和崇拜上帝,遵守上帝的律法《摩西十誡》,由此誕生人類首個一神教:猶太教。
耶穌,對猶太教的教義《舊約》進行了修改(《新約》中稱為「完全」),將上帝制定的自然法則歸納為福音傳授,給人類社會制定了一套完美、永恆的是非標準:「自由、平等、公義、普愛」。耶穌的使徒將耶穌的福音四處傳播,形成《新約》,耶穌成了信徒心中的救世主(希臘語:基督),——用愛拯救人類的上帝,由此創建了基督教(即延續至今的天主教)。
從此,基督徒與上帝結盟,遵循上帝啟示,皈依上帝,違背上帝及獲得上帝拯救的進程,融合成歐洲歷史的主流。美洲大陸的殖民開拓者是英國的新教徒,——從天主教脫離出來的清教徒,由於不滿教會對清教徒的歧視,他們抱著信仰自由的理念,來到美洲大陸開拓新天地。為了徹底擺脫英國對清教徒的歧視和不平等待遇,美洲大陸的殖民者,依據上帝的啟示英勇頑強地爭取獨立,建立自己的國家,上帝的啟示就是:「自由、平等、公義」。
我們認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若干不可讓與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存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這裡,有二條不言而喻的真理,第一條是「人人生而平等」,第二條是造物主賦予每個人基本人權。「不言而喻」這四字具有鮮明的信仰特徵。因為當時只有基督徒知道「下述」的內容是真理,也就是在西歐的基督教國家和美洲的基督徒明白這是真理而追求之。而其他信仰,很多人還不明白什麼是真理,更不明白「下述」的內容是真理,在這些地方,這四字就不恰當了。至今為止,仍然有很多人不明白這是真理,或者不承認這是真理。
「人人生而平等(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create 可以翻譯為創造,隱含「被(上帝)創造的每一個人都是平等的」。可見,人類產生出「人人平等」的理念,唯一的途徑是信仰,——對神的信仰。「平等」,這是最容易使人產生歧義的二字,至今很多人對「平等」二字的理解是「什麼都平等」,貧富平等,高矮平等,健康平等、智力平等,體力平等……,不一而足,顯然,這些方面巨大的差異讓他們得出「世上沒有平等」的結論,這種認識,主要來自無神論。
「平等」的真正內涵是「在自然法則面前的平等」,因此,對神的崇拜或者對超意志力的崇拜才能體會到這一點,因為他們在神面前都是平等的。在自然法則面前平等,在自然科學方面很好理解,科學定律對任何人都是一樣的,絕不會因為一個人的地位高低和財富多少而改變:比如,在富人窮人面前三角形內角之和都是180度,聲波在富人和窮人面前傳播得一樣快,引力對富人窮人一樣大,在烈火中,富人和窮人一樣都會被燒死,沉入大海都會被淹死,等等等等。
同樣,造物主賦予每個人同樣的人權:生命權利,自由權利,追求幸福的權利,這就是平等。生命權利,即是生存權利,指一個人的生命,健康不受其他人的侵犯;自由權利,即是行使權利的自由權利,追求幸福的權利,即是每個人都有通過勞動獲得物質財富,擁有私有財產的權利。這就是人人平等的「天賜人權」。捍衛每一個人的權利,就是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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