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寶們的口糧——嬰幼兒配方乳粉(以下簡稱嬰配粉)是公眾日常非常熟悉的一類食品,但很多公眾並不了解的是,與普通食品不同,根據「四個最嚴」要求,我國對嬰配粉實施特殊監管措施。這些措施包括:產品準入方面門檻極高的註冊制、區別於普通食品的標籤標識管理辦法以及對銷售聲稱的嚴格監管。其中,關於嬰配粉標籤的相關管理,對於正本清源、打擊嬰配粉虛假宣傳,保障小寶寶們「舌尖上的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據。
嬰配粉實施特殊管理
說起嬰配粉,許多人肯定覺得「不就是奶粉嗎」,其實這種認知並不十分準確。在超市、母嬰店裡,嬰配粉往往和成人奶粉、特定全營養的特醫食品,甚至是粉質的固體飲料混放,容易引起混淆。
根據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嬰配註冊辦法),嬰幼兒配方乳粉是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以乳類及乳蛋白製品為主要原料,加入適量的維生素、礦物質和(或)其他成分,僅用物理方法生產加工製成的粉狀產品,適用於正常嬰幼兒食用。這一定義,使得嬰配粉與成人奶粉和滿足特殊營養需求的同樣含有蛋白質的特醫食品區別開來。
根據2015年實施的《食品安全法》,我國對嬰幼兒配方乳粉、保健食品和特醫食品三類食品實施特殊管理。此外,涉及嬰配粉標籤標識管理的法規還有《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食品標識管理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等諸多法規,對於產品名稱、成分標註、營養聲稱等都有詳細的規定。
嬰配註冊辦法及其配套文件,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標籤提出更加詳細的要求,為嬰配粉標籤標識設定了「紅線」。
嬰配粉標籤「六不準」
對於嬰配粉的標籤管理,嬰配註冊辦法的基本要求是標籤中涉及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的,應當與獲得註冊的產品配方的內容一致。其聲稱的內容也必須與產品配方註冊的內容一致。
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GB 7718基本要求的基礎上,嬰配註冊辦法更加明確地強調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標籤不得含有以下六種情形: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護腸道等功能性表述;對於按照食品安全標準不應當在產品配方中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質,以「不添加」「不含有」「零添加」等字樣強調未使用或者不含有;虛假、誇大、違反科學原則或者絕對化的內容;與產品配方註冊的內容不一致的聲稱。
按照這一規定,標籤標識利用字號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原輔料來源方面使用「進口奶源」「生態牧場」等模糊信息;「零添加」「不含有」等字樣,「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表達,均不被允許。
產品名稱受到嚴格規範
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GB 7718,食品名稱應在食品標籤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在「當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中已規定了某食品的一個或幾個名稱時,應選用其中的一個,或等效的名稱」基礎上,明確不再使用「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商標名稱」。
在此基礎上,嬰配註冊辦法及配套文件更加清晰明確地指出:「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產品名稱必須由商品名稱和通用名稱組成,每個產品只能有一個產品名稱,產品名稱應使用規範的漢字,即國內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只有一個規範的中文名稱,不得使用包括拼音、英文及少數民族語言等名稱。
申請註冊的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還可標註英文名稱,英文名稱應與中文名稱有對應關係。這裡明確名稱中可以使用的外文只有「英文名稱」,所以對於其他外文名稱,如日文、韓文等非英文的名稱一概不得使用,而且也僅限於申請註冊的進口產品。
關於嬰配粉的通用名稱,國家食品安全標準GB 10765和GB 10767規定此類食品名稱為:乳基嬰兒配方食品、乳基較大嬰兒配方食品、較大嬰兒和幼兒配方食品和幼兒配方食品。在此名稱的基礎上,結合適用月齡及段次,嬰配註冊辦法明確其通用名稱應為「嬰兒配方乳(奶)粉(0—6月齡,1段)」「較大嬰兒配方乳(奶)粉(6—12月齡,2段)」「幼兒配方乳(奶)粉(12—36月齡,3段)」。
關於嬰配粉的商品名,根據GB 7718的規定,不得使用涉嫌虛假、誇大、治療、誤導等及封建、庸俗、人體器官等的詞語。根據嬰配註冊辦法配套文件,「益」「智」「寶」「金」等明示或暗示功能或「最佳」的文字不得出現在產品名稱上,同一企業的同一系列不同適用月齡的產品,其商品名稱應相同或相似。
□呂燕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