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張某河,男,1999年生,漢族,初中文化,暫住蘇州工業園區**鎮**新村**區** 幢** 室(戶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陽市阜南縣**鎮**村**崗**號), 被告人張玉河因涉嫌組織賣淫罪,於2019年5月6日被蘇州市公安局蘇州工業園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批准逮捕,次日由該分局執行逮捕。
被告人劉某,女,1989年生,漢族,小學文化,暫住蘇州工業園區**小區** 幢** 室(戶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陽市淮濱縣**村**組),被告人劉某曾因賣淫,於2009年6月16日被原吳江市公安局收容教育六個月。被告人劉某因涉嫌容留、介紹賣淫罪,於2019年4月10日被蘇州市工業園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批准逮捕,同日由該分局執行逮捕。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6年生,漢族,初中文化,暫住蘇州工業園區**大道**號**公寓**幢**室(戶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陽市阜南縣**鎮**村**營**號),被告人孟某某因涉嫌容留、介紹賣淫罪,於2019年4月10日被蘇州市工業園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該分局取保候審。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9日,被告人張玉河在投資經營蘇州工業園區緣邑會所期間,夥同被告人劉某通過招募、僱傭、管理等方式組織多名按摩女以428元的價格在會所內為顧客提供賣淫服務。其中被告人張某河為會所實際投資經營者,負責會所的服務項目設定、招募員工和賣淫女、發放工資及提成;被告人劉某為店長,負責招募賣淫女、接待顧客介紹賣淫項目、安排賣淫服務、會所的日常管理等。
被告人孟某某於2019年3月初至2019年4月9日在該會所擔任吧檯服務員,負責為賣淫活動計時、登記報表及收銀。
2018年8月16日至2019年4月9日期間,該會所進行賣淫活動2090次,非法所得共計人民幣893020元。
被告人劉某、孟某某到案後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
被告人張某河、劉某等人設置賣淫場所,通過招募、僱傭、管理等手段,組織他人從事賣淫活動,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均應當以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孟某某為組織賣淫的人記帳、收銀等,協助組織他人賣淫,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協助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張玉河起主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定,系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劉某起次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系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孟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孟某某自願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