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暴力追捕搶劫者致死能否適用特殊正當防衛

2020-12-21 瀟湘晨報

案情介紹

【案情】王成(已判決)和被害人冼亞五在海南省臨高縣多文派出所附近對方小梅和吳淑媛實施搶劫後往多文加油站至田善村路口方向逃跑。被告人鄭建紅及鄭利秋、「不頓」得知後,三人在抱桂村公路路段持木棍對王成和冼亞五進行攔截。由於王成和冼亞五不聽勸阻繼續騎車往前衝,鄭建紅和「不頓」手持木棍打向王成和冼亞五,坐在車後座的冼亞五被鄭建紅打中頭部並摔倒在地,後經送往醫院救治無效死亡。經鑑定,冼亞五符合被質地較硬的棍棒類物體打擊右顳部致重型顱腦損傷死亡。 【裁判】 海南省臨高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鄭建紅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宣判後,被告人鄭建紅未提出上訴,公訴機關亦未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評析

【評析】本案爭議焦點在於被告人鄭建紅的行為應當構成防衛過當還是特殊正當防衛。 被告人在得知他人財產被搶的情況下,對被害人實施的攔截行為具有防衛性。一般而言,正當防衛成立需要符合下列條件:(1)必須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2)不法侵害必須正在進行;(3)具有防衛意識;(4)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進行防衛;(5)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其中,對於不屬於「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不法侵害進行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成立防衛過當。本案中,被告人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前四個條件,對於是否符合「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則應當判斷其是否屬於特殊正當防衛。概言之,若本案成立特殊正當防衛,則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若否,則屬於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成立防衛過當。 就本案而言,鄭建紅的行為應當認定為防衛過當,不能適用特殊正當防衛的規定,理由如下: 1.特殊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只能是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其一,並不是對於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犯罪進行防衛的都不存在防衛過當,只有當這些暴力犯罪嚴重危及人身安全時,才適用特殊正當防衛的規定。其二,即使是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但在暴力犯罪已經結束的情況下,不得因為防衛行為原本針對的是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繼續進行所謂「防衛」直至不法行為人死亡。具體到本案,被害人正在實施搶劫行為時,可以對其實施防衛行為;若在此過程中方小梅和吳淑媛的人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則可以適用特殊正當防衛的規定,對搶劫者實施防衛行為致其死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其後,被害人實施搶劫行為取得財物後騎車逃逸,行為雖已既遂,但不法侵害狀態依然存在,來得及挽回損失,可以認為不法侵害尚未結束,可以對其實施正當防衛。但是,被害人沒有新的嚴重危及生命與重大的身體安全的暴力行為,對之進行防衛造成不法侵害者死亡的,不能適用特殊正當防衛。 2.只有保護人身安全時,才可能屬於特殊正當防衛;保護其他法益時,不得進行特殊正當防衛。當暴力犯罪嚴重危及生命與重大身體安全時,對其防衛造成不法侵害者死亡的,應當適用特殊正當防衛規定;當暴力犯罪危及一般身體安全時,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者傷害的,也可以適用特殊正當防衛。但是,非因保護人身安全而實施的防衛行為,不適用特殊正當防衛的規定。防衛人在實施防衛時,應權衡防衛行為所保護的利益與防衛行為所損害的利益大小。當不法侵害人的權利所受損害遠超過防衛人的防衛所得利益時,法律就不應通過阻卻犯罪的方式對該防衛行為予以支持。具體到本案,被告人在抱桂村公路路段持木棍對王成和冼亞五進行攔截,意圖對搶劫犯予以暴力攻擊奪回財物,其不是因保護人身安全而實施的防衛行為,因而不能適用特殊正當防衛的規定。被告人在完全具備權衡條件與能力的情況下,選擇實施了剝奪被害人生命的行為,其行為造成的利益損害,遠遠超過了所要保護的財產權益本身,故理應為此承擔刑事責任。 綜上,只有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進行防衛,因保護人身安全需要而採取防衛行為時,才能適用特殊正當防衛。被告人鄭建紅為奪回財物而非因保護人身安全實施防衛行為,導致不法侵害者死亡,不適用特殊正當防衛規定,應認定為防衛過當,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案號:(2019)瓊9024刑初181號 案例編寫人:河南省淮濱縣人民法院 謝秀梅

【來源:白銀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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