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將非法侵入住宅者杖斃,是故意殺人還是正當防衛?

2021-01-08 法律答疑君

「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這句法律諺語原本是說:窮人的房子哪怕再破爛不堪,也屬於其個人所有;風可以吹進去,雨可以淋進去,但是擁有最高權力的國王卻不得進入,即使他的千軍萬馬也不行。它深刻的闡釋了私權不可侵犯的法律理念。住宅是公民的個人財產、私人空間,是私權所保護的非常重要的權利之一,不允許隨意踐踏。對於未經允許非法入侵者,在不能及時尋求公力救濟的情況下,在適當的範圍內也是可以採取自助措施的。法律答疑君將結合非法侵入住宅,就正當防衛做以簡析。

實例故事

光頭強在伐木頭的時候一個不留神就把熊大、熊二家門口的一棵大樹給砍倒了,剛好把熊大、熊二家圍牆砸出了一個口子。經三人協商後光頭強答應給他們賠償一萬的維修費用,熊大、熊二表面極其不悅,但內心卻很高興,因為圍牆修復費用頂多六千。於是三人達成了書面協議並當即給熊大、熊二結了帳。一天熊大與熊二喝酒時拿這件事情當樂子聊,熊二一邊和熊大聊天,一邊還罵咧道:「光頭強就是個軟蛋、慫貨!當時要個兩萬他也得給。」二人就這樣喝著喝著上了頭,拍著桌子就要找光頭強理論一番,二人搖搖晃晃便去找光頭強。

在快到光頭強家門口時,熊二剛好看到路邊田頭有一把菜刀,就順手拎在了手上。一到光頭強門口熊大就是一個飛腳踹在了大門上,熊二也沒示弱,拿起手中的刀便向著大門砍起來了。光頭強見二人發酒瘋,直接報了警,警察還沒來熊大熊二兩人便已經把大門破開。光頭強情急之下隨手拿起了一根木棍,想驅離熊大、熊二,但熊大、熊二並未忌憚,熊二反倒拿起菜刀向光頭強衝了過來,熊大也緊隨其後,三人既而扭打在一起。「功夫再高也怕菜刀」,本是標榜菜刀威力的江湖真理,但在這場戰鬥中被弱小的光頭強打破。光頭強僅是小臂骨折(輕傷),而肌肉發達的熊家二兄弟慘遭打擊,熊二因頭部被木棍擊中搶救無效死亡,熊大肋骨骨折造成輕傷。

實例中熊大、熊二及光頭強各自是否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承擔,應當如何定性?下文法律答疑君將明晰。(不考慮實例中其他法律關係,僅就非法侵入住宅和正當防衛進行闡釋。)

熊大與熊二強行闖入光頭家並施暴的行為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與故意傷害罪

(一)熊大、熊二的行為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熊大與熊二未經光頭強同意,採用暴力方式闖入光頭強家,雖然闖入目的並不是劫掠或索取財物,但其二人行為已經嚴重幹擾到光頭強家的正常生活及居所安寧;在光頭強驅離熊大、熊二時,已明顯表明其二人行為是極不受住宅主人光頭強的歡迎,違背了光頭強的意願,其二人行為均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共犯)。即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情形中的以「侵入」為條件的行為犯情形。

熊大、熊二醉酒狀態並非《刑法》法定免責事由,屬於《刑法》理論中的自由行為(也稱作原因中的自由行為亦或自陷行為);即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符合法定年齡,有辨識能力),經過有意或者過失行為,致使自己處於無辨識能力或者行為失控狀態,並且在無辨識能力或者行為失控狀態下實施了符合犯罪構成的事實。我們常見的醉酒、吸毒等之後的無意識或者行為失控狀態均系此類行為,不屬於免責事由。因此,熊大、熊二雖然醉酒,但其二人醉酒狀態下的行為依然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構成要件,應當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非法侵入住宅罪除上述以「侵入」為構成犯罪要件的情形之外,還有一種情形,即以「拒不退出」為構成要件的情形。該情形並不要求犯罪行為人一定是非法闖入,其進入的方式甚至可以是被住宅主人邀請進來的,但在住宅主人明確讓其退出後,其行為人拒不退出。該情形系繼續犯,要求行為人拒不退出的行為對住宅的使用、安寧等造成的侵害和威脅處於持續狀態,即侵害行為的狀態要有一定期間。(第一種非法闖入的情形的既遂不需要考量侵害行為的持續時間長短。)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熊大、熊二進入住宅後對光頭強進行攻擊的行為涉嫌故意傷害罪

熊大與熊二進入光頭強家後,主動攻擊光頭強,並導致光頭強輕傷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既遂(共犯)。其二人強闖進入光頭家與對光頭強主動攻擊的行為屬兩個獨立行為,應當分開評價,在定罪量刑時應數罪併罰。(篇幅關係,對故意傷害罪構成不予累述)

光頭強構成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在本文實例中,光頭強的自救或者反擊行為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說。其一、對於熊大、熊二非法闖入住宅的行為進行制止、驅逐的行為系對住宅不法侵害行為的正當防衛。其二、在熊二拎著菜刀衝向自己時,自己的身體,甚至生命都處於不法侵害的危險狀態。對於該不法侵害的防衛屬於對故意傷害行為的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是指針對正在進行的侵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利益等的行為,而對不法侵害人所採取的制止行為,致使不法侵害人在一定限度內造成損害,該行為系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可分為兩類,即一般正當防衛和特殊正當防衛。

(一)一般正當防衛的構成必須具備五個條件:

1、防衛所針對的不法侵害是客觀存在的(即起因條件);而不是想自己想像、猜測,或者基於錯誤認識自認為的侵害。

2、防衛所針對的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即時機條件);正當防衛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只有在不法侵害進行中進行防衛行為,才能有效降低或者避免不法侵害行為結果的發生,防衛行為才可能具有正當性。

3、防衛行為所針對的對象是不法侵害人本人(即對象條件);防衛對象所針對的對象不僅包括對不法侵害行為人本人身體造成傷害,還包括侵權行為人所利用或使用的工具等財產所造成的損毀。(如在正當防衛過程中造成侵權行為人以外的第三人傷亡的,防衛人如果存在故意,以故意犯罪相應罪名定罪;如無故意,則以具體情況以過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認定。)

4、防衛的程度不能超過明顯的必要限度(限度條件);防衛目的就是制止不法侵害,所以防衛所採取的手段、方式、方法等應以制止不法侵害、保護法益的合理需要為衡量標尺;須考慮不法侵害的輕、重、緩、急,以及所侵害法益的具體內容(如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等)等。在防衛的尺度上不一定要求絕對的與不法侵害行為對等,防衛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可略大於不法侵害。

5、防衛人主觀上具有防衛意識(主觀條件);防衛意識包括兩個方面,其一是防衛認識,即防衛人認識到自己所採取的防衛行為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其二是防衛意志,即防衛人對不法侵害的防衛是基於保護國家、集體、個人及其他人正在遭受損害的權益免受侵害所為的行為。

正當防衛要求防衛人具有防衛認識和防衛意志。前者是指防衛人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後者是指防衛人出於保護合法權益的動機。防衛挑撥、相互鬥毆、偶然防衛等都是不具有防衛意識的行為。

本文實例中光頭強針對熊大和熊二強闖住宅的行為所採取的呵斥、棍棒驅趕等防衛行為系一般防衛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特殊正當防衛

特殊正當防衛又稱為「無過當防衛」、「特別防衛」,與一般正當防衛相比,其無限度條件要求,但在其他四個條件上均與一般正當防衛一致;並且特殊正當防衛在防衛的範圍上有一定限制,其僅針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才可進行。

沒有限度條件要求,在採取防衛過程中造成不法侵害人傷殘,甚至死亡的,也應認定為正當防衛,而不是防衛過當,其防衛人不應承擔刑事責任。

本文實例中,光頭強用木棍針對熊二持刀行兇的防衛行為,至熊二死亡的結果,光頭強不承擔刑事責任,應認定為正當防衛。致熊大輕傷的結果同樣也應認定為正當防衛,不承擔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綜述

《刑法》的目的涵蓋兩個方面,一是懲罰犯罪;二是保護人民。認定任何一個事實都應周詳、嚴謹,在懲罰犯罪的同時,也不能冤枉好人。正當防衛尤為如此,一個不慎就很有可能會造成冤假錯案。在正當防衛的認定上更應保持嚴謹、客觀、理性,對於真正的防衛英雄應當給予點讚,但對於濫用正當防衛(比如假象防衛、事後報復性防衛、挑撥防衛等)的惡人應嚴懲不貸。#正當防衛#

(本文僅是法律答疑君個人觀點,與諸君觀點有異者,可在評論區留言交流,切勿惡言相噴!拜託![奸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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