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7日,湖南某中學男廁所內,尚未滿15歲初二學生蔣華,被同年級15名學生包圍。對方一人上前,將蔣華摔倒在地,隨後十餘人一擁而上,對他拳打腳踢。混亂中,蔣華拿出一把事先準備好的摺疊刀亂舞,刺傷了圍攻他的3名同學。其中,兩人為重傷二級,另一人為輕微傷。
2020年7月6日,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蔣華是在被他人毆打、生命受到嚴重威脅的情況下,被迫實施的自衛反擊。判決書中提到,這是一起以多欺少、以眾凌寡的校園暴力案件,蔣華行為構成正當防衛。
一審判決無罪後的第10天,吉首市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一、案發當時處於學校這一特殊環境內,小蔣並非孤立無助,可以尋求老師的幫助,可以給家長反映;二、蔣華沒有採用上述正當合法維權途徑來保護自己,而是準備刀具用於鬥毆,鬥毆的故意明顯,不能認定正當防衛,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責。
法院認定該案屬正當防衛不存在問題,如若本案都不能認定為正當防衛,那還能有什麼案件被認定為正當防衛?
檢察機關認定本案不構成正當防衛乃至二審抗訴也能找到「合理」的藉口:一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的《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公布於2020年9月3日,本案檢察機關提起抗訴時間是2020年7月16日,檢察機關在沒有上級文件規定情況下更傾向於選擇傳統、穩妥的方式辦案。二是一審案件判了無罪,如若不提起抗訴,對承辦檢察官來說不管是績效考核還是未來發展都會有一定的影響。即便二審改判可能性很大,但「努力了可能會改變結果,不努力肯定不會有所改變」。
正如南京老太太案的判決「導致國內道德水平倒退五十年」,每一起司法判決對社會都有導向作用,本案亦是如此:校園霸凌是困擾全世界的難題,如若社會像提起抗訴檢察官想的那樣,只要「尋求老師的幫助,可以給家長反映」就能解決校園霸凌問題,校園霸凌要就銷聲匿跡了——這也是為何初高中生校園霸凌案件比重較多的原因:幼兒園、小學生家長老師對學生還有很強的約束,對初高中生來說,正處叛逆期,越告訴家長、老師,家長、老師教育霸凌者後,可能反而會起到相反的結果,霸凌者會將在家長、老師那裡受到的氣撒到被霸凌者身上,會更加欺負被霸凌者。
家長、老師對霸凌者能起到約束作用嘛?《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未成年人霸凌只要發生人身傷害,對其個人來說換來的只是口頭教育。法律規定尚且如此,更別說家長、老師了。
二審堅持正當防衛的判決會有如下正面效應:你霸凌別人,別人把你捅死了,別人是正當防衛,別人不僅無需承擔責任,你的小命就沒了。基於如此嚴重的後果,霸凌者在霸凌之前是否應慎重考慮一下?
如若檢察機關的抗訴理由被採納,則會出現以下荒唐的情況:被霸凌者隨身帶刀只想保護自己,只要霸凌者不霸凌,刀只會變成削蘋果的工具,只有霸凌者霸凌時刀才會成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工具——難道自救行為也有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