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交運規字〔2020〕2號
廣州市交通運輸局關於印發廣州市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市交通執法局,市交管總站、市維駕處、各區交通運輸局,市危運協會,各危運企業:
現將《廣州市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特此通知。
廣州市交通運輸局
2020年1月4日
廣州市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廣州市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業管理,規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經營行為,保障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本細則的組織實施,並按規定負責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的行政許可和日常管理。
黃埔(包括廣州開發區)、花都、番禺、南沙、從化、增城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受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委託負責本轄區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業的日常管理,以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名義實施行政許可。
第三條 在廣州市範圍內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二章 經營資質
第四條 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企業,應當按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購置符合要求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以下簡稱「危運車輛」),聘用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及具有從業資格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押運員、裝卸管理員。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申請材料組織專家進行專家評審。
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組建相應的專家庫,制訂專家庫管理辦法,做好專家遴選、評審等管理工作。
第五條 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企業,應當取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在許可有效期內開展經營活動。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有效期到期前,應當按規定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換發。
第六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在許可經營範圍內從事危險貨物運輸。危運車輛應當按照《道路運輸證》經營範圍核定的危險貨物類別、項別或品名運輸危險貨物。
第七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營業執照經營範圍應當包含道路運輸業或其他包含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經營範圍。
第八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營業執照載明的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等發生變更的,應當按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備案。
第九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營業執照註冊住所和實際經營場所不一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條 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定期公布廣州市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業發展指導意見,引導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根據市場需求及時調整運力結構,加強運力調控,嚴格安全準入,促進危險貨物運輸供給與需求的平衡發展,保障行業健康、安全、穩定、有序。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依據廣州市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業發展指導意見,科學、合理安排運力購置計劃,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指導和監督。
第三章 經營規範
第一節 安全管理主體責任
第十一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對企業日常安全生產管理負有主體責任。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和主要經營管理者(以下統稱「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為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對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各自分管業務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負領導責任。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通過書面形式明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監控管理人員等。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不得通過委託、授權等形式將安全生產職責和責任轉移給其他負責人。
第十二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要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責任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訓到位、應急救援到位。
第十三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人員具體職責與安全生產責任目標,企業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等應當逐級籤訂年度安全生產責任書,嚴格實施考核並做好記錄。
第十四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或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領導小組會議),會議內容包括學習貫徹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上級文件精神,總結企業季度(年度)安全生產管理情況、研究決策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項和重大問題,部署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等。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領導小組會議)由企業主要負責人組織召開,每季度不少於1次。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做好安全生產委員會(安全領導小組)會議記錄,並收集整理有關會議材料建立專門臺帳。
第二節 車輛管理
第十五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按照《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的規定,建立車輛技術檔案制度,實行一車一檔,制訂危運車輛年度維護檢測計劃,定期進行維護、修理、綜合性能檢測,車輛技術等級必須評定為一級方可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第十六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周期和頻次對危運車輛進行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按規定完成危運車輛《道路運輸證》年度審驗。
危運車輛逾期未進行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道路運輸證》逾期未完成年度審驗的,不得從事危險貨物運輸活動。
第十七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應當按照《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的有關要求按期辦理報廢。達到強制報廢標準的車輛,應當辦理註銷營運手續,不得繼續營運。
第三節 停車場管理
第十八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停車場地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自有或者租借期限為3年以上;
(二)停車場地面積應當與經營範圍、規模相適應,不得低於企業車輛正投影面積的1.5倍;
(三)位於廣州市行政區域內。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租賃場地設立危運車輛停車場的,應當經過場地產權人的同意。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獨立設置停車場地,不得與其他企業共用停車場地;停車場地不得為社會車輛提供停放服務,需臨時停放辦公車輛的,停放區域應當與危運車輛停放區域分開。
第十九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停車場地應當封閉,不得妨礙居民生活和威脅公共安全。具體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停車場地周邊50米範圍內不得有幼兒園、學校或其他重要公共建築,與居民樓距離不得少於25米;
(二)停車場地場地應當進行有效圍閉,圍閉高度不得低於1.8米;
(三)停車場地面應當硬化,並劃設停車位、通道等標誌標線;
(四)停車場地應當配備消防栓(或消防水池)、手推式滅火器和手提式滅火器、消防沙、消防鏟等消防設施設備;
(五)其他不得妨礙居民生活和威脅公共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採取以下措施加強停車場地安全管理:
(一)設立門衛值班室,安排人員24小時進行值班,嚴格實行車輛出入登記制度;
(二)配備照明設備及視頻監控設備,對出入口、停車區域等實施24小時監控;
(三)建立健全停車場管理制度,並在停車場內顯著位置應當懸掛或張貼;
(四)加強警示宣傳,懸掛、張貼或噴塗安全警示標語;
(五)其他不得妨礙居民生活和威脅公共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一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停車場內不得停放裝載有危險貨物的車輛及儲存、堆放違禁物品及危險化學品。
第四節 從業人員管理
第二十二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包括具有從業資格的駕駛員、押運員、裝卸管理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與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籤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參加工傷保險和繳納保險費,不得採取勞務派遣的方式聘用駕駛員、押運員。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聘用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押運員,應當按要求為其辦理崗位登記。
從事壓力容器裝卸作業的人員,應當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第二十三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配備足夠的駕駛員、押運員,保障正常運輸業務開展。
第二十四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從業人員管理檔案,一人一檔。檔案應當包含以下內容:人員基本情況(含身份信息、從業資格證信息等)、勞動合同、安全生產責任書、入職和轉崗的培訓及考核記錄、責任事故記錄、獎懲記錄、信譽考核記錄、安全培訓記錄等。
第二十五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制訂年度安全教育學習、培訓計劃,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每名從業人員每月至少參加1次企業組織的安全學習培訓。
第二十六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強預防事故、控制職業危害和應急處理的能力。未經安全生產培訓並考核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培訓的基本內容應當包括:
(一)國家有關安全生產、運輸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個人防護用品、防護器具、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本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的物化特性及防護知識;
(三)企業的規章制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度;
(四)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定期進行應急救援演練;
(五)其他應當培訓的內容。
第五節 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七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是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車輛動態監控管理制度,有效落實危運車輛動態監控管理。
第二十八條 危運車輛應當安裝符合《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標準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使用的社會化衛星定位系統監控平臺應當通過廣東省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鼓勵企業在危運車輛上安裝視頻監控(報警)、防碰撞和整車安全運行監管系統,通過信息化監控系統加強車輛運行過程中的動態監管,提高安全性能。
第二十九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以書面形式聘用或任命專職監控人員;專職監控人員應當掌握國家相關法規和政策,經運輸企業培訓、考試合格後上崗;專職監控人員對車輛行駛過程實施有效的監控管理。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按照監控平臺每接入100輛車設1人的標準配備專職監控人員,但最低不少於2人。
第三十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動態監控管理相關制度,規範動態監控工作:
(一)系統平臺的建設、維護及管理制度;
(二)車載終端安裝、使用及維護制度;
(三)監控人員崗位職責及管理制度;
(四)交通違法動態信息處理和統計分析制度;
(五)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第三十一條 道路危險貨物企業應當通過廣州市營運車輛安全監管平臺、企業平臺加強危運車輛動態監管,按規定及時處理廣州市營運車輛安全監管平臺發送的各類違規整改通知、消息提醒、在線監控抽查等信息,按時報備、更新動態監控人員值班表及動態監控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衛星定位裝置以及惡意人為幹擾、屏蔽衛星定位裝置信號,不得篡改衛星定位裝置數據。
第三十二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實施電子運單信息化管理,真實填報使用本企業危運車輛運輸危險貨物的運單信息,並加強對運輸業務全過程安全監管。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加強電子運單信息化管理應用培訓,企業生產經營管理人員、運輸業務調度人員、車輛技術管理人員、駕駛員、押運員等從業人員應當能熟練、規範操作。
第三十三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加強貨運量和貨物周轉量等相關數據的統計,通過信息化手段定期向行業管理部門報送相關數據。
第六節 隱患排查治理
第三十四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部《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隱患治理暫行辦法》(交安監發〔2017〕60號)的要求開展隱患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專項檢查工作,及時發現並消除隱患。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進行登記
和治理,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對於能夠立即整改的一般安全隱患,應當立即組織整改;對於不能立即整改的重大安全隱患,應當組織制訂安全隱患治理方案,依據方案及時進行整改;對於自身不能解決的重大安全隱患,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依據有關規定進行整改。
第三十五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檔案,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隱患排查治理日期;隱患排查的具體部位或場所;發現事故隱患的數量、類別和具體情況;事故隱患治理意見;參加隱患排查治理的人員及其籤字;事故隱患治理情況、複查情況、複查時間、複查人員及其籤字。
第三十六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每季度、每年度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隱患形成的原因、特點及規律,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
第三十七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建立隱患治理表彰、激勵機制,鼓勵、發動職工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鼓勵社會公眾舉報。對發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按制度給予物質獎勵和表彰。
第三十八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按照《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操作規程》(JT618)有關標準、要求,在執行運輸、裝卸危險貨物過程中,嚴格對危險貨物包裝、危險貨物標誌標籤、託運承運有關事項、車輛技術狀況和設備、運輸安全管理、從業人員、勞動防護、事故應急處理等方面進行隱患排查,對發現的隱患要及時做出正確處理,保障危險貨物運輸、裝卸安全。
第三十九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實行車輛運輸安全「三檢」制度。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押運員應當按照車輛「三檢」內容在危運車輛出車前、行車中、回場後認真進行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安全問題要及時做出正確處理,由駕駛員、押運員現場填寫車輛「三檢」表並籤名確認。
第七節 安全資金保障
第四十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按照《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第九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提取安全生產費用,編制年度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按要求將本年度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上一年度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提交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十一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按照《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規範使用安全生產費用。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支出等情況應當做好記錄臺帳。
第八節 事故應急預案及應急演練
第四十二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事故應急預案至少每3年修訂一次,存在變更法定代表人、新增經營範圍、調整應急組織體系或者職責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要求情形的,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修訂情況應當做好記錄並歸檔,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第四十三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根據應急預案要求配備的應急物資和裝備,應當每月進行檢查和維護,並做好檢查維護記錄,負責檢查維護人員應當在檢查維護記錄上簽名確認。
第四十四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制訂年度應急預案演練計劃,開展應急預案宣傳教育和應急知識培訓。應急演練每半年不得少於1次,應急知識培訓應當納入年度安全學習培訓計劃。
第四十五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完善應急演練工作檯帳。臺帳內容應當包括應急演練方案、參加人員籤到表、應急演練流程、現場圖片、應急演練評估報告等。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四十六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積極配合、接受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組織開展的監督檢查,並依照監督檢查提出的要求事項,加強和完善安全管理,對存在的安全隱患認真完成整改落實,按時提交整改完成情況報告。
第四十七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因存在較大或重大安全隱患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接受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部門安全生產約談。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針對約談要求事項制訂整改方案,在規定時間內切實消除安全隱患,完善安全管理,並按時提交整改完成情況報告。
第四十八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守法經營,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範圍內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活動。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經營存在違法違章行為的,應當收集整理違法違章行為證據材料或線索,依照相關程序和管理權限移交交通執法部門或其他相關執法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廣州市交通委員會關於印發〈廣州市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穗交規字〔2018〕3號)同時廢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