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患者李某某因反覆出現右上腹疼痛到被告處住院治療,初步診斷為膽囊結石伴慢性膽囊炎急性發作,行手術治療,後患者因膽源性胰腺炎死亡。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對於胰腺炎的診斷延遲導致後續治療延誤、無法對胰腺炎的治療進行告知,綜合考慮被告的過錯、以及急性胰腺炎病情複雜多變的疾病特點,本院酌情確認被告對患者李某某的死亡承擔65%的損害賠償責任,合計574734.95元。本文取材於司法裁判案例。
【關鍵詞】膽結石,胰腺炎,醫療糾紛,診斷延遲,併發症,#醫療事故#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月17日,患者李某某因「3天前反覆出現右上腹疼痛,時間持續20分鐘」到被告處住院治療,初步診斷為:1、膽囊結石伴慢性膽囊炎急性發作;2、肝功能異常;3、聲帶息肉切除術後;4、高血壓。患者在2019年1月18日至1月21日期間出現反覆腹痛,給予止痛治療。2019年1月21日8時38時病程記錄中記載,患者訴腹痛,止痛對症治療後無緩解,程度較前加重。
1月21日7時58分血細胞分析記載:白細胞計數(WBC)24.28*/L;被告擬對患者行腹腔鏡下膽囊切除+膽總管探查、取石頭、T管引流,必要時中轉開腹手術,原告劉某某於2019年1月21日9時41分籤字同意手術,明白風險。1月21日10時53分血清澱粉酶分析記載:澱粉酶2999unit/L。
術前診斷為:1、膽總管下端結石伴膽囊炎;2、感染中毒性休克;3、急性胰腺炎;4、膽結石伴慢性膽囊炎急性發作。術中未進行腹腔鏡下膽囊切除+膽總管探查,直接採用開腹手術的手術方式。術後轉ICU治療,ICU接收患者時診斷為膽源性胰腺炎(急性重症胰腺炎)。2019年2月23日,家屬要求放棄治療,拔出氣管插管。患者於2019年2月23日出現呼吸心跳驟停,宣布臨床死亡。
二.患方觀點
被告在對患者李某某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並造成李某某死亡的後果,且未能協商解決相關的賠償事宜,故訴至法院請求確認被告對李某某的治療、護理過程中存在過錯,判令被告對原告的各項損失承擔75%的賠償責任,即醫療費275931.53元、住院夥食補助費2775元、營養費1387.5元、護理費5550元、交通費3530元、死亡賠償金502320元、喪葬費39028.9元;精神損害撫慰金75000元;鑑定費10500元。
三.醫方觀點
被告的診療行為和告知義務不存在過錯。被告針對患者的急腹症以及病情加重的指標,兩個小時內就進行了手術。患者在推進手術室之前各項指標有所變化,但還算穩定,進入手術室之後其指標發生的急劇變化。在此種情況下,醫生主要是挽救患者的生命,而不是忙於溝通和記錄,且術前的溝通中已經告知手術方式為T管引流探頭,但必要時中轉開腹。及時溝通存在瑕疵,但與患者最後的病情變化沒有因果關係。綜上,被告的診療行為和告知義務不存在過錯。
四.鑑定意見
鑑定意見為被告市一院在為李某某提供醫療服務的過程存在過錯,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過錯參與度建議為50-75%為宜。
五.醫療過錯分析
第針對患者在2019年1月19日至1月20日期間出現多次腹痛、持續性腹痛。被告給予了止痛治療,所以在1月20日14時33分之後的疼痛評分降低了。被告給予止痛沒有錯,但是應當查因。被告在患者的病情變化後被告對病情評估不足,未及時完善相關檢查,胰腺炎診斷延遲,對症處理不及時。被告對李某某的入院診斷為1、膽囊結石伴慢性膽囊炎急性發作。患者入院後2019年1月18日至1月21日8時前期間出現反覆腹痛,被告未予以重視並查因。
直至1月21日早,患者對止痛對症治療效果不佳方才急查血清澱粉酶,被告對病情的評估不足,導致未能儘早診斷急性胰腺炎,使患者的胰腺炎喪失了獲得儘早治療的機會,在患者死亡後的死亡診斷第一項為膽源性胰腺炎(急性重症壞死性胰腺炎),故被告的漏診導致患者的病情延誤、對症治療不及時存在過錯,與患者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被告應當對此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在告知、說明義務方面。醫方術前擬施手術名稱及方式,手術同意書告知,改變手術方式及術中發現,未與家屬進行充分溝通告知。對此,被告先行對已經作出的診斷擬行的手術進行了告知,而後得到澱粉酶計數考慮胰腺炎,在手術中進行了胰腺壞死組織清除術,對此未對原告進行告知。故被告存的告知未到達充分的程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六.庭審意見
本案的爭議焦點:第一,被告在為原告提供診療服務的過程中是否存在過失,即其是否已經盡到其應盡之謹慎的注意義務及充分的告知、說明義務;第二,如存在過失,與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第三,原告主張的各項費用是否應當得到支持。
被告對於胰腺炎的診斷延遲導致後續治療延誤、無法對胰腺炎的治療進行告知,綜合考慮被告的過錯、以及急性胰腺炎病情複雜多變的疾病特點,本院酌情確認被告對患者李某某的死亡承擔65%的損害賠償責任。
對於疾病的治療,只有在及時正確診斷的前提下才能進行相應治療和相關告知,本案中,被告對胰腺炎的延誤診斷導致後續治療的延誤和告知的不全面,使得患者李某某喪失了儘早治療的機會,增加了其死亡的風險,患者李某某的死亡讓原告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根據被告市一院的過錯情況,本院酌情支持30000元。
七.法院判決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法院判決,被告x市第一人民醫院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因李某某的死亡造成的損失927820元的65%,即544734.9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合計574734.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