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是指患者、其他接受醫療服務的人或家屬與醫療機構因為醫務人員的診療行為而產生矛盾,並以此引發的糾紛。絕大部分醫療糾紛是由於醫務人員的診療行為未達到預期效果或產生了額外的損害而導致的。不管是醫方還是患方,遇到醫療糾紛都很糟心,不管是通過調解方式還是司法程序解決,都非常耗時耗力,影響生活,影響工作。下面林律師根據多年處理醫療糾紛的經驗,給大家提供一些處理醫療糾紛的技巧。
1.首先要對醫療損害有清晰的認識。
醫療損害指在診療護理過程中,醫療過失行為對病人所產生的不利的事實。一般醫療損害直接表現為患者的死亡、殘疾、組織器官的損傷及健康狀況相對於診療前有所惡化等情形,是對患者生命健康權及身體權的侵害。因醫療糾紛涉及醫學知識,專業性強,醫療行為有無過錯,非專科醫生不能講出個是非,而且醫療行為還帶有一定的學術性,沒有非此即彼的正確性,所以,很多醫療糾紛是從對醫療損害的認知差異開始的。例如因認知問題將不屬於醫療損害的情形當作醫療損害來維權,很多人認為產前檢查無異常就可以避免出生錯誤,如果出生的新生兒有三體症候群,那肯定是醫院有過錯。這就是認知差異導致的醫療糾紛,據目前的醫療水平而言,產前檢查遠遠不能避免畸形新生兒的出生,產前檢查也不能完全排除三體症候群。所以存在很多無醫療過錯的糾紛被患方揪住不放,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進行維權,最終醫患雙方都筋疲力盡,患方則無所獲益。患方應當在維權前請專業人士分析一下醫方的診療行為有無過錯,否則即使存在嚴重的醫療損害,也不一定會有賠償。因為根據《侵權責任法》,醫療機構有過錯,患者因此產生醫療損害,損害與過錯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醫療機構才承擔賠償責任。
2.醫療損害必須經過醫學會或司法鑑定機構鑑定才能認定。
根據司法慣例,當地醫學會是醫療事故認定的唯一機構,一般包括兩級,市醫學會和省醫學會,醫患雙方都有權利在市醫學會鑑定結果出來後申請再行省醫學會醫療事故鑑定,最終結論以省醫學會為準。鑑定程序是由患方至當地衛健委申請醫療糾紛鑑定後,醫患雙方提交病歷等鑑定材料至醫學會,醫學會受理後擇期組織醫患雙方召開聽證會,聽證會後一個月左右出具鑑定結論。
而醫療過錯鑑定由司法鑑定機構鑑定才能認定,一般通過法院申請司法鑑定機構鑑定,如果鑑定程序合法,鑑定材料真實完整,一般鑑定意見都會被法院採納。
3.根據雙方的態度選擇解決糾紛的機構。
發生醫療糾紛後很多醫院由科室甚至醫生自己處理相關糾紛;不過大多數醫療糾紛由醫務科或醫務科下屬的安全辦處理;如果醫患雙方沒有解決或沒有達成調解協議,很多糾紛申請醫調委來處理,醫調委一般是由當地的司法局設置的一個半官方的調解機構;進入醫調委調解或進入司法程序後,醫院一般會安排法律顧問介入;很多案件如果沒有解決或達成協議,當事人會向衛健委投訴,於是衛健委醫政醫管部門又介入,此時多建議雙方申請醫療糾紛鑑定,於是醫學會又參與進來;當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後,法院是解決糾紛的終極機構,但絕大部分醫療糾紛案件需要經過司法鑑定,於是司法鑑定中心又參與進來……由此可見,處理醫療糾紛的機構有相關科室、醫務科或安全辦、醫調委、衛健委、法院,參與處理的還有醫學會、司法鑑定中心,所以醫療糾紛案發生後,很多當事人無所適從,不知找哪個部門好,往往因為選擇錯誤,費時費力。
(1)如果醫療糾紛損害結果不嚴重,爭議金額較少,建議雙方調解解決為宜。
如果醫療損害不構成傷殘或傷殘等級很低,不管醫方的過錯責任多大,賠償都較少,僅涉及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等,走司法程序,訴訟費、鑑定費、律師費加起來可達4-5萬元,不管醫方還是患方維權成本都很高,得不償失,特別是眾多醫療美容所引起的糾紛,爭議金額很少超過10萬,1-2萬的居多,私下雙方調解結案省時省力省錢。
(2)醫調委是一個居中調解機構,沒有行政和法律強制力。
醫調委是一個半官方的居中調解機構,沒有行政和法律強制力,調解成功率不高,但消耗的時間卻很長。患方一般申請醫調委調解,是因與醫方調解不成後,遵從醫院或衛健委的建議所申請的,很多當事人認為在醫調委的調解下一定可以達成協議,卻不知這一調至少要耗費數月,醫方的賠償方案也不見得會作出讓步。而醫方在醫調委介入後,也會消耗一定的資源去獲得有利談判形勢。不過醫調委有一條是非常值得讚揚的,就是醫調委不收取費用。所以,林律師認為,無論如何都不願走司法程序的當事人,又希望獲得較公正的賠償後,可藉助醫調委居中調解,但據林律師的經驗,調解結案——包括醫調委居中調解的,賠償金額多與法院判決的有很大差別。
(3)如果雙方調解達成協議意願低,直接起訴為宜。
因為根據相關法律,當事人既可以申請醫療事故鑑定,又可以申請醫療過錯司法鑑定,兩者不為替代關係,可同時、也可先後進行,所以,醫療事故鑑定出來後如果協商不成,通過法院又可以再申請醫療過錯司法鑑定。林律師經常遇到這樣的案例,一方對一級或二級醫療糾紛鑑定都不滿,起訴後,又通過法院申請司法鑑定,一個糾紛從發生到解決,鑑定了2-3次,到最終賠償到位,耗時3-5年之多,維權費用雙方更是高達10萬!
4.重視舉證問題。
根據《侵權責任法》,是否構成醫療損害由患方舉證,對於患方來說,這是一個比較難完成的工作,患方大多無法指出醫方過錯的具體所在,更無法提出醫方過錯的依據,患方還存在一個天然的劣勢,醫療行為進行的時候,很難有機會去固定證據,而且醫療糾紛發生時,醫方已對最重要的證據——病歷資料進行了充分的「完善」。患方應當在懷疑存在醫療過錯時,準備進行維權前立即固定證據——封存複印病歷(包括完整病歷、在架病歷、電子病歷),這是醫療糾紛案件患方應當做的第一件事情,如果這件事情未做好,整個維權過程將非常被動。封存複印病歷是一個簡單的過程,患者或患者直系親屬、患者授權的律師至醫療機構管理醫患矛盾的部門提出封存複印病歷要求即可,一般是醫院醫務科。當然很多醫院會製造各種藉口不予封存複印病歷,只需亮出《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關於病歷封存與複印的條款即可,醫療機構如不配合,錄音錄像留證,日後可在司法程序中主張醫方不提供病歷,醫方將面臨敗訴風險。病歷封存複印後,如果要達到充分舉證目的,患方必須進行醫學會的醫療糾紛鑑定或醫療過錯司法鑑定,因為鑑定結論幾乎是患方舉證醫方有過錯的唯一證據,所以妄圖不進行鑑定而打贏醫療糾紛案的想法是天方夜譚,少數沒有鑑定而贏得官司的案件都是因為醫方存在程序違法的行為,如偽造病歷導致鑑定不能。
5.一定要弄清楚是否需要屍檢。
不是所有死亡的案例需要進行屍檢才能維權,根據不同的情況做不同的選擇。
(1)死因不明的病例,儘早行屍檢確定死因再進一步維權。
對於死因不明的案例,一般醫方會建議患方行屍檢(當然有些死因明確的醫方也建議屍檢,不過是增加患方維權成本的策略),且屍檢應當在死亡後良好冷藏條件下的7天之內。如果死因不明患方又不同意屍檢,維權會相當困難,至少走司法程序會舉證很困難,一般此類案例患方會敗訴,林律師不建議起訴;如果患方同意屍檢,那應當儘早向衛健委申請鑑定機構屍檢,屍檢選擇省內較權威的機構為宜,因為屍體運輸費用高昂,省內屍檢費用多在1-2萬,而省外屍檢,費用高達3-4萬。死因不明的醫療糾紛如果雙方可達成協議,願意鑑定機構根據病歷資料推定死亡原因的,也可不屍檢,畢竟屍檢耗費高昂,一般家屬都不願意親人去世後仍遭受屍檢。
(2)對於死亡明確的案例,屍檢非必須程序。
死因明確的,一般無需屍檢,屍檢只能查明死因,並不能鑑定醫院是否存在過錯,醫療過錯或醫療糾紛只能通過司法鑑定及醫學會鑑定明確。死因明確醫院仍建議屍檢的,有可能是因為醫院不清楚醫療糾紛案件司法程序,以為所有死亡的案例均需屍檢,可諮詢律師後拒絕;也有可能是醫院為了應付家屬、拖延時間的藉口,也可拒絕屍檢。但如果患方不認可醫方提供的死亡原因,則應當主動申請屍檢,否則司法鑑定機構會以死亡原因有異議,未行屍檢確定死因而退鑑,患方可能因舉證不利而敗訴。
6.委託醫療糾紛專業領域律師代理。
林律師遇到很多醫療糾紛案件,不管是醫方還是患方,都錯誤地判斷己方態勢,特別是患方,花費很多時間、精力、金錢維權,卻不知醫方過錯很小,賠償很少;而有不少醫方不知道己方有可能在訴訟程序方面處於不利位置,例如因篡改病歷導致鑑定不能,例如因未建議屍檢導致舉證責任己方承擔,例如未保留有疑問的藥品、耗材導致舉證不能,等等,這些都是容易導致完敗的情形卻渾然不知。醫學背景出身的專業律師會在接觸案件時有一個初步的判斷,醫方是否存在醫療過錯或是否構成醫療糾紛,並且估算出責任比例、計算出初步的賠償金額。更重要的是,有經驗的醫療糾紛專業律師可根據對案情及醫患雙方的了解,可擬定更好的維權方式。林律師接待過很多案子的當事人諮詢,醫方沒有明顯過錯的,患方受普通思維影響而積極維權,或醫方因法律知識欠缺,對是否侵權的因果關係不明了,而對患方又過多讓步;醫方過錯明顯的,患方察覺不到,錯過維權機會,而醫方也不以為然,最後被判巨額賠償。
總之,醫療糾紛案複雜而專業要求高,委託專業律師雖然需支付律師費,但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會作出更準確的案情判斷、選擇更好的維權方式、制定最合理的賠償方案,省時省力、效費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