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不合格口罩、哄抬價格!台州這些店被查了

2020-12-13 浙報融媒體

為打贏疫情防控攻堅戰,台州市市場監管系統全力以赴,組織力量,加強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市場的價格及不正當行為監管,重拳出擊,堅決亮劍,從快從嚴查處了一批哄抬價格、虛假宣傳、銷售不合格口罩、未明碼標價等違法行為。截至2月3日,全市系統共出動價格監管檢查人員6301人次,檢查經營戶7821家,接到投訴舉報281件,立案46件,發放提醒告誡書數7121餘家、現場填寫公開承諾數1310餘份。現公開曝光一批10件典型案件,請廣大經營者引以為戒,切實履行社會責任,加強自律,嚴格依法經營、誠信經營。

案例1:仁安醫藥椒江六聯分店

哄抬價格案

1月27日,椒江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台州市仁安醫藥連鎖有限公司椒江六聯分店開展檢查。經查,當事人1月27日藉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量激增之機,將進貨價為1.5元-1.8元/包、零售標價5元/包的「米篩浪」一次性口罩(十隻裝),以18元-25元/包不等的價格在其經營場所對外銷售。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椒江區市場監管局已對此立案調查,將於近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2:路橋金清江林藥店

哄抬價格案

1月27日,路橋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對該區金清江林藥店進行檢查。經檢,當事人在帳外以25元/只銷售KN95口罩100隻,稱以進價22元/只從椒江求恩藥房購進,但無法提供合法憑據。經向該口罩的生產企業了解,疫情前口罩出廠價2.5元/只,市場合理零售價4~5元,疫情發生之後出廠價不高於5元/只,市場零售價格處於10元~12元。當事人無法提供進貨來源,以遠高於市場價格銷售口罩,涉嫌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路橋區市場監管局現已對此行為立案調查,將於近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3:臨海市泰隆藥店

哄抬價格案

1月27日,臨海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臨海市泰隆藥店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將其於1月24日購進的同一批醫用口罩的銷售價格從1月26日上午的30元/包漲到1月26日下午的40元/包,且未按規定進行明碼標價。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和第十三條規定,構成哄抬價格、未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臨海市市場監管局已對此行為立案調查,將於近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4:仁安醫藥臨海滙豐北路分店

哄抬價格案

1月29日,臨海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台州市仁安醫藥連鎖有限公司臨海滙豐北路分店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在1月26日銷售了16個N95口罩,銷售價格為25元/個,而其進貨價格為9元/個,且未按規定進行明碼標價。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和第十三條規定,構成哄抬價格、未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臨海市市場監管局已對此行為立案調查,將於近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5:仙居縣利華五金電器門市部

哄抬價格案

1月27日,仙居縣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對該縣利華五金電器門市部銷售口罩行為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購進來路不明的「三無」口罩700隻,冒充N95口罩進行銷售,售價35元/只(同款口罩在電商平臺售1.5元/只)。另外,當事人趁疫情期間口罩需求激增之機,將庫存的原本銷售2.5-3元/只的勞保防塵口罩等漲價到5元/只銷售。上述口罩全部不是醫用級別,涉案口罩已全部先行登記保存。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仙居縣市場監管局已對此行為立案調查,將於近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6:黃巖台州市保濟新有限公司上輦店

虛假宣傳案

1月28日,黃巖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台州市保濟新有限公司上輦店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在店堂張貼廣告宣傳紙,宣稱板藍根有抗病毒功能,將保健食品維生素C果維康宣傳為預防流感必備,提高人體免疫力,起到防病治病的作用。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條和《反不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構成虛假宣傳行為。黃巖區市場監管局已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對此立案調查,將於近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7:臨海市謝裡王藥店有限公司

商標侵權、哄抬價格及未明碼標價案

1月30日,臨海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對臨海市謝裡王藥店有限公司進行調查。經查,當事人於1月25日以1元/只的價格購進涉嫌假冒的飄安牌口罩2000隻,以進價3元/只購進勁松牌防塵口罩2000隻,以售價1.5元/只售出飄安口罩360隻,以售價7.5元/只售出勁松防塵口罩150隻,且都未按規定進行明碼標價。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及《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的規定,構成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及哄抬價格、未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臨海市市場監管局已對此行為立案調查,將於近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8:玉環市天康大藥房

銷售不合格口罩及未明碼標價案

1月29日,玉環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對玉環市天康大藥房進行檢查。經查,在當事人的醫療器械專櫃內發現109隻「小獅子瑞恩」口罩,現場未見明碼標價標識或價格牌,口罩外包裝僅標識「U.S.A小獅子瑞恩」、「PM 2.5防霧霾口罩」等字樣,未見廠名、廠址。當事人無法提供相應進貨票據、銷售票據。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三十六條、《價格法》第十三條規定,構成銷售無廠名廠址的不合格口罩及未明碼標價行為。玉環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扣押了現場發現的109隻口罩,並對該行為立案調查,將於近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9:天台縣海燕超市

銷售不合格口罩及未明碼標價案

1月30日,天台縣市場監管局接到群眾舉報,對天台縣海燕超市經營的口罩進行檢查。經查,在當事人現場發現一款無廠名廠址、無生產日期、無合格證及其他信息的白色口罩44個,另現場未標明銷售價格且無進貨票據。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三十六條、《價格法》第十三條規定,構成銷售無廠名廠址的不合格口罩及未明碼標價行為。天台縣市場監管局依法扣押了現場發現的44個口罩,並對該行為立案調查,將於近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10:仙居縣文平百貨店

銷售不合格口罩及未明碼標價案

1月26日,仙居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舉報線索,對位於城北西路532號的仙居縣文平百貨店(義烏小商品直銷)進行檢查。經查,在當事人的經營場所發現一箱口罩,該口罩外包裝無任何標籤無廠名廠址,並且未進行明碼標價。當事人於1月24日以0.55元/只的價格購進該款口罩5000隻,截止檢查之日已售3250隻,售價1元、1.5元、2元、2.5元不等。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三十六條、《價格法》第十三條規定,構成銷售無廠名廠址的不合格口罩及未明碼標價行為。仙居縣市場監管局依法扣押了現場發現的口罩,並對該行為立案調查,將於近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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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規定

《價格法》

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第四十條 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第六條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

(二)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九條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第二十四條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來源:台州市場監督 原標題《台州市場監管曝光防疫期間典型違法案例(第一批)》編輯 金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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