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上海12月30日電(上海證券報記者 韓宋輝)銀保監會近日發布《關於發展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有關事項的通知》,對保險公司、保險中介公司發展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進行了規範。行業期盼已久的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制度終於「破冰」,數百萬保險代理人將迎新政策「大禮包」。
市場關注的是,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究竟如何體現「獨立性」?
整體上看,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具有獨立自主展業、不隸屬團隊的本質特徵。一方面,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可與保險公司直接籤訂委託代理合同,自主獨立開展保險銷售;另一方面,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直接按照代理銷售的保險費計提佣金,不得發展保險營銷團隊。
在傳統考核機制下,保險公司按保費計提的佣金只有部分給到基層保險代理人,部分被所在保險營銷團隊的團隊長以「人頭費」分享,部分預留作為團隊發展津貼。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制度下,相當於砍掉了「團隊」這個中間環節,基層代理人可以直接與保險公司約定一個佣金比例,售出保險產品後分享全部佣金提成,不用再被抽走一部分。
在中國社科院保險與經濟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看來,這對於基層保險代理人有利,可以分享更多的收益。但對於效益好的團隊長來說,在傳統模式下,主要收入來自其發展的基層代理人隊伍所收取的「人頭費」。此次通知明確,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不得發展保險營銷團隊,所聘請協助出單、售後服務等輔助人員也不得超過3人。這意味著,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只能靠一單單保費提成賺取收入,而無法發展隊伍收「人頭費」。
美國等保險發達市場的獨立保險代理人,其「獨立」一是體現為沒有層級關係,二是體現為可以同時為多家保險公司代理業務。
根據通知內容,我國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將歸屬於個人保險代理人範疇,其「獨立」更側重於破除保險營銷的層級關係,暫未強調其在業務上與保險公司的「獨立」。也就是說,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依然只能與一家保險公司或保險中介公司籤訂銷售委託代理合同,不能跨機構代理業務。(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