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人新規出爐 行業亂象將得以整治

2020-12-15 跑酷財經網

醞釀歷時兩年多,兩度徵求意見……近日,《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終於正式亮相。11月23日,來自中國銀保監會官網的消息顯示,新規已正式印發,並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據悉,這也成為繼保險公估人、經紀人的監管制度相繼出爐後,保險中介「三部曲」最終篇章——代理人制度正式登場。在業內人士看來,新規出爐後,保險代理行業存在多年的亂象將得到根治。那麼,相比於此前的徵求意見稿,此次新規內容有何變化?對於新規涉及到的數百萬保險代理人,未來又將有何變數?

保險代理行業亟待規範

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公司的委託,向保險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險公司授權的範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及個人保險代理人。

來自中國銀保監會的數據顯示,截至目前,全國共有保險專業代理法人機構1776家,保險兼業代理機構3.2萬家、網點22萬個,個人保險代理人900萬人,保險中介機構從業人員300萬人。而來自原山西保監局的數據顯示,全省保險代理人同樣規模龐大,就在2018年7月,《規定》首度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之時,山西的保險代理人總數約為25萬人,據業內人士預估,目前,此人數或許只增不減。

不過,在業內人士看來,經過了多年的發展後,儘管在「產銷分離」的趨勢下保險中介機構快速發展,但仍然面臨著經營不規範、行業亂象頻發的現象。據山西晚報記者了解,今年以來,針對與保險代理人相關的違規事項,山西銀保監局及其下轄的部分監管分局共已開出3張「行政罰單」。

在中信建投相關人士看來,行業亂象除了發展歷史、人員隊伍整體素質等原因外,行業規範和相關法律法規在系統性上和針對從業人員的規定具體性上存在改進空間也是其中的一個原因。

銀保監會方面同樣表示,從過去的情況來看,《保險法》對保險代理人的概念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但是在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層面,有關要求散見在不同的文件之中,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保險代理人法律關係不清、監管體系不明、管理標準不統一的問題。

在銀保監會答記者問中提出,此次發布的《規定》把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和個人保險代理人納入同一部規章進行規範調整,對各類保險代理人在經營規則、市場退出和法律責任等方面建立了相對統一的基本監管標準和規則。

由於涉及機構多、人員廣,監管機構在《規定》出爐的過程中明顯較為謹慎。為了解決此前保險代理人監管體系及標準不明確等問題,並鞏固近年來亂象治理成果,落實保險中介市場改革中完善準入退出管理、鼓勵推動變革創新、強化機構自我管控、加強監督管理等工作任務,2015年起,原中國保監會啟動了《規定》的起草工作,將《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等文件進行修改整合,以期理順法律關係,統一監管尺度,形成監管合力。早在2018年7月,銀保監會曾就《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今年4月16日,銀保監會再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經過廣泛調研、反覆論證,數易其稿,《規定》制定最終完成。

代理人轉型正當時

在監管趨嚴、人口紅利放緩的背景下,「人海戰術」的代理人模式無以為繼,從規模增長轉為人均產能提升,成為提升保險公司,尤其是壽險公司業務價值的核心動力。與此同時,在監管部門的一系列動作下,進一步加速了保險代理人的體制改革,推動了保險代理人群體的重新洗牌,並將代理人帶入能力分級的新時代。

相關數據顯示,2019年,以平安為代表的大型壽險公司代理人規模負增長,也成為近年來代理人規模首度出現拐點。具體而言,平安壽險代理人為120萬人,同比下降9.1%;太保壽險為79萬人,同比下降6.7%;太平人壽個人代理數目38.6萬人,同比減少12.7萬人,下降24.8%。

在業內人士看來,這與大型公司的代理人渠道改革密不可分。

2019年,中國太保明確提出代理人渠道「清虛」:培養「核心人力」「頂尖績優」和「新生代」三類隊伍,同時藉助科技賦能推動代理人渠道轉型。自2018年下半年啟動壽險渠道改革以來,平安保險的代理人策略亦從傳統的「人海戰略」轉向「健康人海」,代理人數量增長放緩跡象早已顯現。中國平安的相關年報數據顯示,截至2018年底,平安的代理人規模較年初僅增長2.3%至141.74萬,到了2019年上半年,代理人規模降至128.6萬人,已經出現了同比負增長。據悉,平安保險內部成立的壽險改革領導小組,由中國平安董事長馬明哲親自掛帥任組長。在2019年業績發布會上,平安亦首次對外闡述了壽險改革路線圖,在代理人渠道,把過去的「健康人海」升級至追求質量和追求代理人收入,並提出在網際網路保險渠道尋求突破。

在華泰證券相關人士看來,目前,行業的變革不斷萌發,監管推動下的渠道轉型持續深化,險企在正確的道路上做正確的事。代理人質態的提升既能直接實現產能和價值的持續增長,同時也是綜合險企核心的流量入口和轉化渠道,客戶遷徙帶來源源不斷的協同價值,代理人轉型正當時。過去粗獷式的擴張或遇到一定瓶頸。對於保險公司而言,代理人隊伍的轉型、產品結構的調整,能夠提升經營穩定性,進入長期利潤積累的高質量賽道,而當前監管持續推動,正是轉型的良好契機。

對於大型險企而言,代理人渠道在公司保費總收入中佔比很大,但進入2020年以來,在線下展業受到影響,線上增員成了各家保險公司在疫情期間發力的重點,不少公司表示,一季度代理人規模增幅甚至超過五成。

「組織架構改革先行,輔以考核體系與激勵機制的修訂,深耕代理人生命周期,構建管理模式的閉環。」華泰證券研報表示,伴隨戰略的不斷落地和轉型的深化推進,險企能夠依託優質的代理人渠道實現價值的長期健康成長。而長期經營效率提升依賴統籌規劃,核心是基本法的革新。

新規首提「獨立保險代理人」

從本次《規定》的具體內容來看,各類保險代理機構的準入門檻被明確和加強。

在一位壽險行業人士看來,從兩次徵求意見和正式《規定》的內容來看,其實是延續了監管近幾年收放結合的趨勢,在中介機構的市場準入方面又進一步提高了門檻,但在一些行政事項上則進行了一定程度的放開。《規定》的發布使得保險代理市場準入規則將更加制度化、規範化。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新規中,「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下稱「獨立代理人」)首度獲得監管部門明確,亦成為《規定》中的最大亮點。

事實上,在近年來,獨立保險代理人的呼聲頗大。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是指與保險公司籤訂委託代理合同,不參加營銷團隊、自主獨立開展保險銷售的個人保險代理人。獨立代理人的興起是行業發展走向成熟的標誌之一。

但此次《規定》並未對其作出更多解釋,而是僅僅明確了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的概念,將保險代理機構中從事銷售保險產品或者進行損失勘查、理賠等業務的人員納入本規定,對其行為作出約束,並對違反規定的行為制定相應的罰則。在回答記者問中,銀保監會對於「獨立保險人」也僅提及寥寥數句,「日前,銀保監會已經配套起草《關於保險公司發展獨立個人代理人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鼓勵探索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相關制度,進一步提高市場經營效率。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相關制度將在實踐的基礎上發展並完善。」

中信建投報告數據顯示,美國保險市場經過4個階段的發展演變,形成了以獨立代理人和專屬代理人為營銷主渠道的格局,個人壽險的銷售渠道以獨立代理為主,近10年來的保費收入佔比維持在50%左右。

中泰證券相關人士則表示,美國在職和離職代理人的平均從業年限為6.4年,遠高於中國當前不足2年的從業年限。其中,2017年美國獨立代理人的平均年齡較專屬代理人大15歲,達到了59歲。總體來說,獨立代理人是在行業裡從業時間較長,非常有經驗、具有一定專業水準的績優業務員,且積累了大量客戶,因此可以跳脫保險公司的培訓、後援支持體系而獨立執業的人群。在中泰證券上述人士看來,加快建設獨立代理人制度預示行業發展進入新階段。

行業準入退出管理升級

對於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此次新規強化了對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股東的審查,並對股東的出資能力作出要求。

比如,最近5年內受到刑罰或者重大行政處罰,又或5年內具有嚴重失信不良記錄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股東。又如銀行等保險兼業代理機構需要符合主業經營情況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行政處罰記錄;有完善的保險代理業務管理制度和機制等多項要求才能夠經營保險代理業務。同時,在資本金託管、治理結構、內控制度以及商業模式等方面作出規定。為防止內控管理薄弱、風險隱患大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濫設分支機構,新規也列明了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符合的具體條件,同時進一步強化保險專業代理法人機構的管控責任。新規要求,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取得許可證後,應及時在監管信息系統中登記相關信息;對於未取得許可證或者其許可證被註銷的,應當及時辦理相關事項變更登記,確保其名稱中無「保險代理」字樣。同時,新規也提高了最低註冊資本,把全國性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定為5000萬元,把區域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最低註冊資本調整為2000萬元,後者與前期相關徵求意見稿中1000萬元的規定相比又進一步提高。

銀保監會表示,這將有利於專業代理機構增強抵禦風險能力,提升依法合規意識,促進長期穩健經營。對新設立的區域性代理公司,應嚴格按照新標準執行。

與此同時,《規定》進一步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理順了「先照後證」的流程,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完善準入退出管理,並強化保險機構主體責任,優化分支機構管理,進一步整肅市場秩序。對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新規明確準入條件,規定了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業務準入的基本條件,明確了法人持有許可證、授權分支機構經營的模式,並對報告事項與信息披露、保險代理業務責任人等提出要求。同時,完善退出機制,規定了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依法註銷許可證的情形,以及業務退出流程。另外,設置相應罰則,對保險兼業代理機構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設定了規章權限範圍內的罰則。

事實上,對於保險中介亂象的治理銀保監會始終沒有放鬆,《關於2019年保險中介市場亂象整治工作方案》等文件的陸續出臺也印證了這點,業內普遍認為,監管對於中介渠道規範化發展的方向不變。

在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同時,此次《規定》的另一個顯著變化則是取消了代理業務許可證3年有效期的設置。銀保監會表示,取消許可證有效期設置,是落實「放管服」要求,加強和改進保險監管的重要舉措。許可證有效期的取消,將激發企業活力,支持優質公司加快發展,同時,保險監管部門將進一步完善監管手段,加大對擾亂市場的劣質公司的檢查和處罰力度,實現扶優限劣。

據介紹,下一步,銀保監會將儘快出臺系列配套性文件,進一步細化對保險代理人的監管要求,防控風險、治理亂象,紮緊制度籠子,維護平穩健康的保險中介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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