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8日
甘肅省臨洮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
宣判定西市通渭縣公安局原局長陳懷軍受賄一案
對被告人陳懷軍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並處罰金30萬元;對受賄所得贓款
判決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懷軍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擔任通渭縣公安局政委、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人民幣115.66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
鑑於被告人陳懷軍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當庭認罪、悔罪,主動退繳全部贓款,依法可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臨洮法院
【來源:中國甘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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