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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紙「免責聲明」,竟然牽扯出一樁職業衛生違法案件,這是「不太懂法」的當事人萬萬沒有想到的。近日,下城區衛生監督所查處一起職業衛生違法案件,該案中,涉事企業違法安排一名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嚴重損害勞動者的健康權益。
是指勞動者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於遭受職業病危害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簡單來說,這類人更容易受到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傷害,從而產生職業病,安排這類人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具有極高的危險性,對此類違法行為應重點打擊。
通常情況下,由於隱蔽性較強,此類案件往往難以發現,而這起事件之所以被挖掘,關鍵就在於這張小小的「免責聲明」。
在查閱某印刷公司職業衛生臺帳時,執法人員竟意外翻到一張奇怪的「聲明」:「本人某某某,經檢查為噪聲作業職業禁忌證,本人要求繼續在公司上班,願意承擔因此而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
看到這張「聲明」後,執法人員的眉頭微微一皺,覺得事情並不簡單,馬上打開員工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果然發現了一張「職業禁忌證告知書」,另外還有一份體檢報告,顯示其為噪聲作業職業禁忌證。同時,在企業的職業衛生資料裡,也找到一張「職業禁忌證通知書」……種種跡象表明,這家企業明知員工存在職業禁忌證,仍安排其從事所禁忌的作業,這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
本案的取證過程同樣讓執法人員哭笑不得。在詢問調查時,企業管理人員表示自己「不太懂法」,以為只要當事人自願,並提供一張「免責聲明」,就可以繼續從事原工作,沒想到免責聲明不僅沒有「免責」,還因此「吃 」了罰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並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七)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
來源:職業健康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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