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2月18日訊 2月17日晚間,容百科技(688005.SH)披露上交所下發的《關於對寧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關應收帳款回款進展情況事項的問詢函》,要求容百科技說明向比克電池採購上述5600萬元產品採購協議的具體內容;說明該批圓柱形鋰電池產品的交割時間、存放地點等交割情況,公司與比克電池間是否存在對該批圓柱形鋰電池產品的權屬爭議。
上交所還要求公司補充披露公司對比克電池剩餘應收帳款回收是否存在重大風險,70%的壞帳準備比例是否存在計提不充分,如對比克電池全部應收款項計提壞帳準備對2019年年度業績的預計影響等。
2月17日晚間,容百科技披露的應收帳款回款進展顯示,公司和比克電池於2019年11月初籤署應收款項付款協議,約定至2020年2月15日比克電池將向公司支付第四期還款,累計計劃還款金額1.40億元。截至2020年2月15日,公司本期對比克電池銷售正極材料產品14.8萬元,收到銀行承兌匯票15萬元,前四期累計收到銀行承兌匯票815萬元、融信憑證350萬元。
鑑於比克電池未能按約向容百科技支付還款,容百科技決定將子公司容百貿易對比克電池的應付採購款5600萬元,與公司對比克電池的等額應收帳款進行相互抵銷,並按照70%比例對抵減後應收帳款1.45億元及350萬元融信憑證合計1.48億元應收款項計提壞帳準備。
以下為問詢函原文:
寧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2月17日晚,公司披露《關於應收帳款回款進展情況的公告》。經事後審核,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14.1.1條,請就如下信息予以核實並補充披露。
一、公告披露,公司全資子公司寧波容百鋰電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容百貿易」)以市場價格向深圳市比克動力電池有限公司及鄭州比克電池有限公司(以下合稱「比克電池」)採購取得了5,600萬元圓柱形鋰電池產品,並形成了對比克電池的5,600萬元應付採購款。請公司:(1)說明容百貿易向比克電池採購上述5,600萬元產品的採購協議的具體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協議訂立背景、時間,圓柱型鋰電池產品的屬性、型號、數量、用途、本次採購價格的作價依據及公允性等,請會計師對上述事項發表意見;(2)說明該批圓柱形鋰電池產品的交割時間、存放地點等交割情況,公司與比克電池間是否存在對該批圓柱形鋰電池產品的權屬爭議。
二、公告披露,公司向比克電池所採購取得的5,600萬元鋰電池產品,相關應付貨款雖已抵銷了公司對比克電池的等額應收帳款,但並未形成實際資金流入,存在公司為加快資金回收而折價出售的存貨跌價風險。請公司:(1)說明比克電池未自行銷售該批鋰電池產品形成現金流後歸還公司欠款的原因,同類圓柱型鋰電池產品是否因市場飽和存在變現困難;(2)公司原計劃利用公司在鋰電池行業的市場渠道資源,協助比克電池銷售該批鋰電池產品,說明公司對該批產品的銷售計劃及進展情況;(3)明確說明目前該批鋰電池產品是否存在跌價風險,如有,說明對該批產品的存貨跌價準備的具體計提比例;(4)結合該批鋰電池產品的屬性、用途、市場供需情況、公司對該批產品的銷售計劃與銷售進展情況,詳細說明相關計提比例的依據。請會計師對上述事項發表意見。
三、根據公告,公司經與比克電池方面協商,決定將容百貿易對比克電池的應付採購款5,600萬元,與湖北容百對比克電池的等額應收帳款進行三方抵銷,同步減少公司對比克電池的應付帳款與應收帳款。如進行三方抵銷,抵銷金額將佔到公司對比克電池應收帳款總額的27.43%。請公司:(1)說明根據採購協議公司是否需要向比克電池支付相應貨款;(2)結合比克電池以物抵債的抵銷方式,說明公司對比克電池剩餘應收帳款回收是否存在重大風險;(3)結合比克電池以物抵債、近兩期還款無實質進展等相關情況,說明公司對抵減5,600萬元後的剩餘應收帳款14,463.61萬元及350萬元融信憑證合計14,813.61萬元應收款項按照70%的比例計提壞帳準備的確定依據,是否存在計提不充分的情況;(4)說明當前對比克電池全部應收款項計提壞帳準備的金額、與披露《2019年年度業績預告》時相比減少計提壞帳準備的具體金額、對2019年年度業績的預計影響。請會計師對上述事項發表意見。
四、請公司:(1)說明公司與比克電池籤訂的抵帳協議的主要內容與法律效力;(2)說明將對比克電池的應付採購款與湖北容百對比克電池的等額應收帳款進行三方抵銷的會計處理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請會計師對問題(2)發表意見。
五、公告披露,截至2020年2月15日,公司本期對比克電池銷售正極材料產品14.8萬元,收到銀行承兌匯票15萬元,公司將其作為對比克電池應收帳款的回款。請公司:(1)說明公司向比克電池銷售產品的發生時間,並說明在比克電池前期還款困難的情況下仍持續向其銷售產品的原因;(2)說明該筆15萬元是否用於支付公司向比克電池銷售的價值14.8萬元的正極材料產品,如是,進一步說明將公司該筆支付款項作為對比克電池應收帳款的回款是否審慎、合理,信息披露是否真實、準確。
六、請公司董監高,以及公司保薦機構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對上述問題逐項發表意見。
請你公司於2020年2月18日披露本問詢函,並於2020年2月25日之前披露對本問詢函的回覆。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公司監管部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來源:中國經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