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4月13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4月10日公布了關於對高若陽、徐欣採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經查,證監會發現,上述二人在擔任寧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容百科技」證券代碼:688005)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保薦代表人過程中,未勤勉盡責,對發行人客戶信用風險、應收帳款回收等情況的核查不充分。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保薦辦法》)第四條規定。按照《保薦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證監會決定對高若陽、徐欣採取監管談話措施。
公開資料顯示,容百科技在科創板上市時的保薦機構為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信證券」)。
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顯示,高若陽執業機構為中信證券,執業崗位是保薦代表人,登記日期為2017年3月13日,登記狀態為正常。2010年11月22日,高若陽在中信證券登記一般證券業務資格,此後機構內變更為保薦代表人。
中國網財經注意到,高若陽、徐欣此次遭監管談話與容百科技招股書中信息披露存在問題脫不開干係。
證監會10日發布的一則行政監管措施顯示,容百科技在申請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過程中,招股書中信息披露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充分披露比克動力信用風險大幅增加情況。容百科技於2019年7月1日起將比克動力信用額度調整為0,但招股說明書(籤署日為7月16日)中未披露該事項並充分提示風險。
二、未披露比克動力「回款」的實質為以自身開具商業承兌匯票償還逾期應收帳款。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截至2019年6月25日,比克動力通過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及電匯合計回款金額為10,561.62萬元,回款比例約為49%」。上述還款中,比克動力開具的商業承兌匯票總計7,002.84萬元,佔總回款的66.30%,但容百科技未披露回款是以自身開具的商業承兌匯票為主的情況。
對此,證監會決定對容百科技採取1年內不接受發行人公開發行證券相關文件的監管措施。
容百科技官網顯示,該公司是一家高科技新能源材料行業的跨國型集團公司,從事鋰電池正極材料的研發、生產和銷售,於2019年7月22日登陸上交所科創板。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四條: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恪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範,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盡職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規範運作、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等義務。
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不得通過從事保薦業務謀取任何不正當利益。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中國證監會可以對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從事保薦業務的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現場檢查,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積極配合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逃避檢查,不得謊報、隱匿、銷毀相關證據材料。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高若陽、徐欣採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
高若陽、徐欣:
經查,我會發現你們存在以下違規行為:在擔任寧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保薦代表人過程中,未勤勉盡責,對發行人客戶信用風險、應收帳款回收等情況的核查不充分。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保薦辦法》)第四條規定。按照《保薦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們採取監管談話措施。請於2020年4月28日10時攜帶有效的身份證件到我會(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9號富凱大廈A座17層)接受監管談話。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0年4月9日
關於對寧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採取1年內不接受發行人公開發行證券相關文件的監管措施的決定
寧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我會發現你公司在申請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過程中,招股說明書中信息披露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充分披露比克動力信用風險大幅增加情況。你公司於2019年7月1日起將比克動力信用額度調整為0,但招股說明書(籤署日為7月16日)中未披露該事項並充分提示風險。
二、未披露比克動力「回款」的實質為以自身開具商業承兌匯票償還逾期應收帳款。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截至2019年6月25日,比克動力通過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及電匯合計回款金額為10,561.62萬元,回款比例約為49%」。上述還款中,比克動力開具的商業承兌匯票總計7,002.84萬元,佔總回款的66.30%,但你公司未披露回款是以自身開具的商業承兌匯票為主的情況。
上述行為違反《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證監會令第153號)第三十四條的有關規定,按照《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第七十四條的有關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公司採取1年內不接受發行人公開發行證券相關文件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0年4月8日
(責任編輯:張紫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