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代孕產業背後的黑暗,「借腹生子」究竟是怎麼來的?

2021-02-16 澳洲第一傳媒

中國女明星鄭爽捲入的「棄養」風波將代孕話題再次推到聚光燈下。

其實,借腹生子古已有之,被廣泛引用的最早文字記載出現在《聖經·創世紀》裡。有償代孕也可追溯到中世紀,但人們現在理解的代孕,只有大約30年歷史。

在過去20年裡,由於技術和社會發展以及需求增多,代孕成為全球性現象。精確數字很難統計,但一種估計認為2012年全球代孕行業規模已達60億美元。

代孕是輔助生育技術中的一種,也是最具爭議的一種。對於需要醫療輔助手段生育的家庭,代孕是個福音,但這個過程中許多環節都頗具爭議,不斷挑戰法律和監管體系。

代孕(Surrogacy)就是替別人家庭孕育胚胎直到孩子出生,是輔助生育的一種方式。需要代孕的原因各種各樣,包括不能或不適合自然懷孕、分娩、男同性戀配偶或單身男性想要孩子,女性把代孕作為一種個人生活方式的選擇,等等。

技術上代孕分人工授精(傳統式)和試管嬰兒(妊娠式)兩類。傳統代孕是用代孕母親的卵子和委託父親(或捐精者)的精子通過自然或人工方式受精懷孕;妊娠代孕是指用委託父母的、捐獻的卵子/精子在體外人工授精產生胚胎植入代孕母親子宮。

傳統代孕出生的孩子,如果是用委託父親的精子和代孕母親的卵子,則從遺傳基因角度看跟委託父親和代孕母親有血緣關係。妊娠代孕出生的孩子跟代孕母親沒有血緣關係。

IVF, 卵子和精子冷凍保存,用於試管授精,受精卵植入子宮發育成胚胎。

代孕有無償或有償、通過或不通過醫療機構,也有委託代理機構提供全套或部分服務,有國內代孕或跨國代孕。不同國家法律對利他性質和商業性質的代孕立場各異,一方面推動了跨國商業代孕行業發展,制定國際凖則變的日益迫切,同時也使得這方面國際凖則制定的難度加大。

代孕從表面上看滿足了有關各方的需求,實際上對現有法律、社會公平、倫理道德等多個層面提出挑戰,目前仍有大量灰色地帶和法律空白。

借腹生子是個非常古老的概念。

一個被廣為引述的說法是,有文字記載最早的代孕出現在《聖經·創世紀》;亞伯拉罕的妻子撒拉無子嗣,求助於侍女夏甲(Hagar)代孕;雷切爾讓侍女比拉(Bilhah)跟自己的丈夫雅各交配受孕。其他文明的早期神話和風俗中也有類似記述。

歷史學者珀斯蓋特(JN Postgate)在關於早期美索不達米亞的社會和經濟(Early Mesopotamia Society and Economy at the Dawn of History)的專著書中提到,古巴比倫法律和社會習俗允許代孕,主要因為當時已婚女性不育可以被丈夫合法拋棄,所以富家太太為了避免離婚會讓女僕代孕。

有償代孕大約從中世紀開始。

科技進步、社會發展和觀念改變為現代意義的代孕提供了必要條件。

無論是傳統型還是妊娠型,現代代孕的基礎是生命科學技術的進步。人工合成藥用雌激素,體外授精技術和精子冷凍保存技術都是代孕過程中不可或缺的關鍵環節。

1944年,哈佛醫學院教授約翰·洛克(John Rock)宣告歷史上首例人類胚胎體外授精成功

1953年,精子冷凍保存技術問世

1976年,密西根州律師諾埃爾·基恩(Noel Keane)擬定了美國歷史上第一份代孕合同

1978年,首次體外授精(IVF)成功,世界首例試管嬰兒路易絲·布朗(Louise Brown)在英國出生

1985-86年,美國首例妊娠代孕(試管嬰兒代孕)母親成功受孕,妊娠代孕逐漸取代傳統代孕成為行業常規,商業化代孕服務逐漸行成市場,法律和其他相關人士開始推動立法、監管。

代孕的風險,除了一般妊娠分娩都有的風險,主要還有產科併發症、多胎妊娠風險和心理健康隱患。

美國生殖醫學會(ASRM)和歐洲人類生殖與胚胎學會(ESHRE)都多次建議單胚胎移植以減少胚胎移植帶來的風險,但據信只有15%-20%的診所採納這個建議。

過去二、三十年來,代孕對現有法律不斷提出新的挑戰,許多灰色區域有待澄清。「代孕經濟」、「生育旅遊」和「生育流亡」的興起,更凸顯了國際規則的必要性。

十年前一項對美國和加拿大的代孕市場的調查發現,每年有數以萬計的美加女性尋求境外代孕服務,最熱門的國家包括以色列、墨西哥、巴貝多等地;歐洲人更願意去美國幾個代孕合法的州。

美國人代孕首選目的地是印度和其他亞洲國家;喬治亞、烏克蘭、泰國和俄國也是熱門目的地。亞洲國家代孕收費大體上比歐美便宜得多。

跨國界組織「海牙國際私法會議」近兩年在探討是否有可能制定統一的國際凖則來規範代孕行為。

不過,劍橋大學法律專家克萊爾·芬頓-格林(Claire Fenton-Glynn)2019年為BBC撰文指出,由於各國歷史、文化和價值觀迥異,世界各地關於代孕的立法也不盡相同,使得制定全球共同遵守的規則非常困難。

在法國和德國,代孕被視作損害了女性的尊嚴,遭到完全禁止,英國則把代孕視為一位女性贈予另一位女性禮物的行為,並將此視為「利他主義」;美國加州、俄羅斯和烏克蘭允許商業代孕,並將此視為追求女性獨立精神的行為。

印第安納大學法學院教授凱特林·普萊斯引述資料數據指出,聯合國海牙會議2013年調查發現68個國家有代孕服務,來自5個專職國際代孕的中介機構數據顯示跨國代孕市場在2006-2010年間擴大了1000倍。同時,許多國家開始抓緊相關立法。

印度從2002年開放跨國代孕後逐漸成為世界「代孕大國」,2016年出臺《代孕法》,在法律上加以規限。

代孕在中國屬於非法,其中《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2001)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範》(2004)均明確規定禁止相關醫療機構和技術人員實施代孕。

美國部分州法律允許商業代孕服務,歐洲許多國家只允許利他性質(Altruist)的代孕,禁止商業化操作。利他性質代孕中委託方可以出錢支付各項相關費用,但不能有其他名義的報酬。

國籍問題是跨國代孕帶來主要後續問題之一。海牙會議常設局(The Hague Conference Permanent Bureau)2014年一份報告指出,這是國際社會面臨的一個「緊迫問題」。

美國法律規定,新生兒的血緣父母中至少一人是美國公民,則孩子可以獲得美國國籍。有些國家法律規定代孕出生的孩子不具備該國國籍,因為法律不承認代孕母親與孩子的母子關係。

代孕引發了許多倫理道德辯論,主要集中在商業化代孕,尤其是跨國代孕中介服務鏈中對貧窮國家代孕母親的剝削、威逼,以及子宮和嬰兒商品化。

反對代孕陣營據此抨擊代孕,而女權陣營強調女性生育自主權。

代孕過程中,委託代孕有時被稱為「下訂單」 ,各個環節的安排商業化,由此引發質疑:代孕合同究竟是對代孕母親賦權,還是對她們身體器官的商品化和盤剝。

這個問題在跨國代孕中涉及貧窮國家女性為了掙錢從事代孕的情況下尤其引人關注。

印度古吉拉特邦Sat Kaival醫院生殖醫學研究所人工授精生育專家納亞娜·帕特爾(Nayana Patel)2018年在人類生殖科學期刊(Journal of Human Reproductive Sciences,縮寫JHRS)上發表論文提出,她認為代孕引發了下列倫理問題:

代孕出生的孩子與親生母親、妊娠母親和社會母親之間的關係如何界定?社會習俗和法律是否接受這種「多母」(multiple motherhood)關係?代孕出生的孩子是否有權知道自己出生過程中涉及的任何一方或全部有關方的身份?

這些問題中許多涉及法律和文化傳統。

帕特爾認為代母一般都能通過代孕報酬改善自己和家庭的生活水平,但承認政府監管和法律限制需要完善。

還有不少學術論文探討了代孕引發的宗教爭議。根據《天主教教理》(Catechism of the Catholic Church),捐獻精子、卵子和代孕都極其不道德,伊斯蘭教的立場也相似。

猶太教有條件接受完全妊娠代孕— 必須包含雙方父母親代配子和IVF。

雖然代孕在世界上一些國家是合法行為,但代孕給女性帶來的潛在危險是無窮的。不論是從倫理道德,還是從法律法規,長久來看,代孕都不是一件有利於女性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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