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入職登記表不算勞動合同!金山一企業被判支付雙倍工資

2020-12-21 青海普法

7月就業季,新人小白們是否為一份心儀已久的offer沾沾自喜呢~~

初入職場,大家很可能在與公司籤訂各類材料:《員工入職申請表》、《登記表》、《審批表》……

那勞動合同呢?

人事部主管:放心吧,入職人員登記表=勞動合同!你的權益公司會保障!職場小白:內心怎麼那麼忐忑?!

入職人員登記表

是否等同於勞動合同呢?

勞動合同該什麼時候籤署?

近日,金山法院審結了一起確認勞動關係糾紛案,某投資有限公司因未在法定期間與員工籤訂勞動合同,被判支付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5萬餘元。

2018年10月小謝入職了一家投資有限公司從事工程設計工作,入職之初,雙方經協商籤訂了《入職人員登記表》,明確了公司名稱、員工身份信息、薪酬構成及試用期期限,不過公司始終未通知小謝籤署勞動合同。2019年9月小謝因對公司管理機制不滿,遂提出辭職。2019年10月底小謝10月底正式離開公司。

小謝認為,自己入職公司一年,公司始終未與自己籤訂勞動合同,應該支付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遂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確認雙方的勞動關係並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差額。

勞動仲裁委作出裁決,對小謝與公司的勞動關係予以支持,並要求公司支付小謝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5萬餘元。

公司對裁決不服,遂訴至法院。

公司稱:認可與小謝的勞動關係,但認為雙方已籤訂了《入職人員登記表》,該登記表一式兩份,實際上就是簡易版的「勞動合同書」。且2019年9月,公司人事負責人曾通知小謝籤署正式的勞動合同,但被小謝以休假為由拒接籤署。小謝辯稱:《入職人員登記表》並不具備勞動法規定的必備條款,不能視為雙方已經籤訂勞動合同。

爭議焦點:

入職人員登記表是否視為籤訂了勞動合同?

根據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及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首先:

勞動合同應具備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等必備條款,填寫格式文本的入職人員登記表不等同於籤訂勞動合同。

其次:

公司並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其於2017年9月通知小謝籤訂勞動合同而小謝拒籤,即使存在該種情形,因公司未能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書面通知小謝續籤書面勞動合同,亦應當支付相應期限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結合公司在庭審中的陳述,其確認未及時籤訂勞動合同的原因是「公司剛剛開始籌備,管理上不規範,導致未籤訂」,故法院對公司的相關意見不予採納。

最終:

法院駁回了公司的訴訟請求,確認了公司與小謝的勞動關係,並要求公司支付小謝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5萬餘元。

法官說法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籤訂書面勞動合同是法定義務,用人單位必須認真履行義務,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籤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也需要在到期後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續籤勞動合同,否則要承擔二倍工資法律責任。

實踐中,部分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以及籤訂不規範的現象仍頗為普遍。需要明確的是《入職人員登記表》、《員工須知》、《審批表》等材料反映的是員工的基本情況,並不具備勞動合同的全部必備條款,一般缺乏勞動合同的期限、勞動保護條件等條款,不能視為書面勞動合同。以《入職人員登記表》等文書代替書面勞動合同的行為,不僅不能免去籤署書面勞動合同的義務,公司還面臨支付未籤署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法律風險,可謂得不償失。

來源: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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