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 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網友諮詢:
請問老闆沒有籤合同問題,是去年7月8號到今年五月25號發工資的前兩天老闆說,我沒有和客戶籤約,下個月不給我發工資了,如果我還願意做,就什麼時間籤約了再發工資我,如果不想做了下個月就不做了。他給我發了十個月的底薪,因為應酬請客送禮我自己花了不少錢出去了,如果我就這樣算了不甘心,所以就這樣一直有業務還是繼續和老闆聯繫的,不過沒有再給老闆發定位和去公司了。但是我後來才發現老闆把我好幾個客戶用各種手段挖牆腳了。 我不知道應該怎樣才能拿到什麼樣的有力證據?維護我的合法權益。 另外這麼長時間沒有籤合同這一塊裡面有哪些賠償區別?在這一塊是有發工資到卡了的證據的,已註明是工資。
湖南雲天律師事務所遊小龍律師解答: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遊小龍律師解析:
公司沒有與員工籤訂勞動合同,公司與員工各需要承擔以下責任或者義務:
1、單位嚴重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內應該籤訂勞動合同;
2、因為單位的違法行為,員工可以隨時辭職,並要求單位支付你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等;
3、屬於勞動糾紛,應該儘快去提出勞動仲裁,員工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可以隨時離職。
遊小龍律師補充: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的原因沒有籤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則用人單位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按照該規定,勞動者最多可以主張11個月的雙倍工資差額。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不籤訂的,應當自籤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者按照該規定主張二倍工資,沒有最長時間限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