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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貴陽一家企業多名工人向記者反映,他們工作10多年,企業沒與他們籤訂勞動合同,沒繳五險一金。工人們要求補繳時,企業方稱,這些工人都是外包工,企業沒有義務為他們繳五險一金。此說法引發工人們質疑。
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楊保全指出,勞動關係還是勞務外包關係,雖然只差了幾個字,但區別大不同。「第一,主體不同。勞動關係主體為用人單位和員工,勞務外包關係主體為發包方和承包方;第二, 結算依據不同。勞動關係,員工向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每月向員工支付對應的勞動報酬;勞務外包關係則以承包方向發包方提供合格的「工作成果」為結算依據。第三,法律責任不同。勞動關係中由用人單位承擔用工責任,勞務外包關係由承包方承擔用工責任。」
勞動關係還是勞務外包關係?
值班還是加班?
補償金還是賠償金?
......
勞動者注意,這些概念雖然相近,待遇卻大不同。
勞動關係還是勞務外包關係?
幾字之差,待遇不同!
「我們都在企業幹了10多年了,怎麼突然就成了外包工?」11月10日,貴陽市一家企業的多名工人向《工人日報》記者反映,稱10多年來,企業沒有給他們購買五險一金,也沒有籤訂勞動合同。最近,企業準備裁員,工人們準備讓企業補繳這些年的五險一金,對方則稱,他們屬於外包工人不給予補繳。
來自畢節市大方縣的勾朝雲師傅,今年55歲,10年前來到貴陽花溪區「貴陽華港飼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飼料廠」)當搬運工。他告訴記者,他們組成了一個10人的搬運工隊伍,平時吃住都在飼料廠裡,工資按照搬運噸數計算,一月一結。
2013年,飼料廠與包括勾師傅在內的10名搬運工人籤訂了一份勞動合同,雙方約定,合同為一年一籤。2014年,企業準備續籤勞動合同時,工人們提出,出於安全考慮,飼料廠應當為自己繳納五險一金,但企業並沒有採納,於是雙方就沒有籤訂勞動合同。
「這10年來,我們幹活時會發生一些小擦碰,幸虧沒發生什麼大的工傷事故。」勾師傅介紹,他們都是農民工,沒太多法律意識,飼料廠這些年效益也不錯,因此,儘管沒籤勞動合同,雙方的合作依然延續了下去。
平靜在今年11月被打破。受新冠肺炎疫情衝擊,飼料廠效益大幅下滑,準備將搬運工班組裁掉。「公司通知了一句說要辭退我們,沒有提及補繳五險一金。」勾師傅說。
勾師傅認為,自己幹了10多年,企業不能簡單辭退就完事了,應該給他們補繳五險一金,並安排一次體檢。但當他們向企業負責人提出要求時,對方稱他們是外包工人,不給予補繳。
「幹了10多年,吃住都在飼料廠裡,怎麼就成了外包工人?」勾師傅對此感到氣憤。他告訴記者,今年疫情期間,企業給他們辦理的出行證明上均註明了他們是企業員工,並且蓋著公司公章。
勾師傅告訴記者,一直以來,他們班組均是由推選出的班組長張開成與公司財務聯繫發放工資事宜。每個月到發工資時,張開成會去財務處籤字,核實後將工資領出發放給工人。每次工人們都是領的現金,沒有工資條。
11月12日上午,就勾師傅等人提出的訴求,記者來到貴陽華港飼料有限公司,該公司負責人林先生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這部分工人確實在飼料廠幹了10多年,這些年也確實沒籤訂勞動合同。至於不籤的原因,林先生表示是因為企業把勞務外包給了張開成,公司沒有義務給工人購買五險一金以及安排體檢。
「搬運工人們都是勞務外包工人。」林先生說。對於2013年公司與工人們曾籤訂過勞動合同一事,林先生則表示自己剛來公司,並不掌握情況。
「企業根本沒有和我籤訂外包協議。」班組長張開成告訴記者,當時企業招了勾師傅和他在內共10名搬運工,企業只是讓他當這個班組的班長,平時由他負責記錄大家的工作量,月底他去企業財務處領取大家的工資進行發放,企業每個月給他500元管理費。
對於勞務外包給張開成一事,記者提出讓企業負責人林先生提供勞務外包協議,對方表示無法提供。採訪中,其他搬運工提出質疑:「張開成只是個體,怎麼有資質和企業籤訂外包協議?」對此,林先生再次表示無法提供勞務外包協議。
這10名搬運工表示,企業要辭退他們可以,但必須把這些年來的五險一金補齊,再帶他們進行一次體檢。
11月12日下午,記者跟隨搬運工們來到貴陽市花溪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作人員對情況進行登記後表示,將到企業實地調查核實。
「這需要幾天時間,核實清楚後,如果企業有違規行為,人社局會幫助指導農民工們維權。」該局工作人員對記者表示,接下來他們將儘快組織該企業和搬運工進行協商座談。
加班還是值班?
拿的工資差別大了!
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加班工資。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值班,有勞動報酬嗎?
加班是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用人單位基於生產經營的需要,對勞動者工作時間的延長。而實踐中,用人單位因安全、消防、節假日等需要,安排勞動者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任務,或安排勞動者從事與本職工作有關的任務,但值班期間可以休息的,均可認定為「值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延時加班的應支付不低於150%的工資;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於200%的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應支付不低於300%的工資。
實踐中,勞動者就值班事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的,裁判機構一般不予支持,但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規章制度、集體合同等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值班待遇。
對加班和值班進行正確的區分,最終意義還是在於相應工資待遇的處理。加班的工資待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明確規定的,而值班因法律上並未明確規定,故關於值班的工資待遇一般情況下是由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予以規範。
補償金還是賠償金?
標準大不同
補償金又稱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經濟上的補助。按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按1個月工資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而賠償金是用人單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後需依法賠付給勞動者的補償。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責令按相當於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1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按有關規定執行。
另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