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15 14:25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來源:全國總工會
轉自:法務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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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裡這5類重要條款,90%的人都不清楚!點進來揭秘~
工會君~最近很多小夥伴年底跳槽了,他們都來問我重新籤勞動合同時,要注意些什麼?工會君可以幫忙解答一下嗎?
沒問題!準備入職籤訂勞動合同的小夥伴們要注意啦,籤訂勞動合同時,這些條款要留意噢!
01、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不能少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因此,只有以上條款具備了,才是一份形式上完整的勞動合同。
02、試用期條款要仔細閱讀
試用期的期限: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的次數:試用期並非必須約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03、違約金條款要謹慎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也就是說,除了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以及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這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另外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04、押金、扣留證件條款要拒絕
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要收取一定數額作為入職押金或者需要扣留身份證、居住證等證件的,違反勞動法相關規定,勞動者有權拒絕。
05、補充協議也要仔細審查
勞資雙方洽談過程中,一些未盡事宜一般被約定在補充協議之中,勞動者不能因為補充協議不是勞動合同就疏忽審查。
勞動合同補充協議與勞動合同或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勞動者在籤訂補充協議時仍應認真查看補充協議的內容,保護自身權益。
這五類條款
職工小夥伴一定要時刻牢記啦
避免籤訂勞動合同時
因疏忽大意
導致自己的合法勞動權益遭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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