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女)是個規劃設計師,2019年7月22日,到北京某文化交流俱樂部工作,然而說好的12000工資,第一個月就被扣了2000,此後竟然分文未得,而且雙方並沒有籤訂勞動合同。 看她最終如何扭轉乾坤。
憤而解除勞動關係
無奈之下,洪某於2019年10月11日主張和俱樂部解除勞動關係。
在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上載明:北京某文化交流俱樂部:本人洪某(身份證號×××),於2019年7月22日與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至今已在單位工作了2個月零18天。
現由於單位未依法為本人繳納社會保險且未依法與本人籤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本人現提出於2019年10月11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
請單位屆時依法辦理相關工作交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之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同時,依據勞動部頒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之規定,在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2019年10月16日前)內一次性支付本人以下所述全部工資及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1、拖欠工資:2019年7月22日-2019年8月21日期間應補發的2000元工資(月工資12000元,實發工資10000元,應補發工資2000元);
2、應發工資:2019年8月22日-2019年10月10日期間應發工資18667元;
3、經濟補償金:18667元。 自2019年8月22日-2019年10月10日期間雙倍工資。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未盡事宜,雙方可在2019年10月16日前協商解決,逾期本人將依法向國家機關申訴,以維護個人正當權益。
此致!職工處有洪某籤名,籤收人處有許某籤名,籤收日期為2019年10月11日。
此後,洪某進行了交接,在辦公設備交接單,交接人處有洪某照籤名,承接人處有許某籤名,交接日期是2019年10月11日。
仲裁勝訴
2019年10月21日,洪某申請仲裁,要求:1、支付2019年7月22日至2019年8月21日工資差額2000元;2、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25310元;3、支付2019年8月22日至2019年10月10日工資19310元。
2019年12月10日仲裁支持了洪某第一第三項請求,判決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六千元。
俱樂部不服,提起上訴
一審法院
經查,俱樂部的法定代表人於2019年11月6日由範某變更為許某。俱樂部於2019年10月28日授權許某到某仲裁委員會處理與洪某的勞動爭議仲裁活動事宜。
俱樂部出具介紹信,上載明:茲有我單位許某同志,性別男,身份證號碼:×××,前來貴單位聯繫下列事項,請給予接洽辦理為荷。
內容:領取勞動仲裁通知書,有效期為3天。
落款日期為2019年10月28日。
俱樂部陳述在洪某所述工作期間內許某不是其單位員工,許某與其單位原法定代表人範某系老鄉關係,當時單位委託許某去處理與洪某的勞動爭議仲裁事宜,是基於範某與許某的老鄉關係,由許某代為跑腿。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系洪某提交的《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辦公設備交接單》等有許某籤名的證據材料能否被採納,作為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定案依據問題。
俱樂部陳述在洪某所述工作期間內,許某並非其單位職工,但其向裁委員會提交的介紹信中明確寫明許某系該單位人員,俱樂部並未就此作出合理解釋,此種情況下,應由俱樂部就許某並非其單位職工,無法代表公司籤收洪某遞交的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無法與洪某進行工作交接承擔舉證責任,而俱樂部並未就此提交證據。
故應認為,洪某就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盡到了初步的舉證義務,而俱樂部否認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其陳述與已查明的事實存在矛盾之處,俱樂部未盡到其舉證責任,應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故一審法院對洪某與俱樂部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事實,予以採信。
在確認雙方之間勞動關係的情況下,關於工作時間、工資標準、工資已足額發放的情況,應由用人單位一方承擔舉證責任,俱樂部對此均未提交證據,故一審法院對洪某所述相應情況予以確認,並支持其支付相應時間段工資的訴求。
關於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問題,因洪某提交的《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中明確寫明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原因系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未依法籤訂勞動合同。
且俱樂部對該證據真實性不持異議。故洪某的情況符合法律規定的應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之情形,俱樂部應予支付。
綜上所述,判決俱樂部按照勞動仲裁所述支付洪某相關費用。
俱樂部全盤否認,提起上訴
訴請不支付洪某任何費用。
理由是:俱樂部註冊後未實際經營,從未招聘過任何員工。洪某從事的工作是規劃設計師,並不在俱樂部的經營範圍。
洪某不能證明許某的身份及職務,是否有權籤署《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和《辦公設備交接單》。
不能依據俱樂部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的介紹信認定許某系該單位人員,當時是因俱樂部前法定代表人範某沒有時間,故派老鄉許某代為領取仲裁通知書。
二審法院
二審中,俱樂部申請證人邢某出庭作證。
邢某自稱其為某集團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北京辦事處主任,稱其招聘洪某入職其單位,涉案入職表和工資是其代表該駐京辦事處發放的,與俱樂部無關。後來項目並未完成洪某就走了,離職的時候並未通知邢某。邢某稱洪某提交的通話記錄能證明其主張。
洪某對上述證人證言均不予認可,稱其與證人邢某沒有直接的聘用關係,不認可邢某所稱以某駐京辦事處名義招聘洪某入職,當時這個部門還沒有建成,洪某入職的是俱樂部。
本院認為:本案中洪某向法院提交的《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上顯示洪某提出與俱樂部解除勞動關係,許某在該通知書上簽字,提交的《辦公設備交接單》上亦有許某籤名。
俱樂部雖主張許某在洪某工作期間內並非其職工,但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的介紹信中明確寫明許某系該單位人員。
俱樂部上訴稱許某系代老鄉範某代為領取仲裁通知書,並非俱樂部職工,缺乏相關依據。
另外,俱樂部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擬證明洪某並非與俱樂部建立勞動關係,但其所陳述的內容並無其他相關聯的證據充分佐證,法院不能以其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且洪某亦對其陳述內容亦不予認可。
在洪某已經就其與俱樂部之間的勞動關係初步舉證證明的情況下,俱樂部未能就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一審法院結合本案全部證據,確認俱樂部與許某之間存在勞動關係,認定事實正確。
綜上,維持原判。
案例點評
這是一個典型的關於事實勞動關係的案例。由於僅發放了一次工資,也沒有勞動合同,俱樂部又全盤否認,證明起來還是有些難度的。
好在洪某保留了相關的簡訊,微信和一些參加會議的照片,而且通過給俱樂部發放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以及進行了辦公設備和項目設備的交接,把一些證據固化下來。
就是這樣,俱樂部依然死不承認,說許某僅是老鄉,幫忙辦事,幫忙辦事的,能在一個月之後成為法人代表嗎?
而許某參加勞動仲裁的介紹信,也成了本案的一個關鍵,因為這是俱樂部自己開給勞動仲裁了,恰恰證明了許某是能夠代表公司的,也證實了許某解除勞動合同的有效性,為勝訴奠定基礎。
當然更狡猾的公司,可能沒有人願意做這個籤收,這時就應該通過EMS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送達,也可以取得同樣的效力。
目前事實勞動關係確立的主要依據是《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籤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由於可見,證據也非常重要,不要低估有些企業的無恥程度,感覺風向不對,要及時收集一些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本案中,洪某利用公司未及時發放工資和未繳納社會保險為由,及時的解除和公司的勞動合同,這是值得點讚的做法,勝訴後爭取到了經濟補償金。
如果員工寫了放棄繳納社保保險的承諾書,在有些省份規定,就不能以未繳納社保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獲得經濟補償,但是依然可以補繳社保。一般來說,補繳社保,勞動仲裁是不予受理的,比較有效的辦法是向勞動監察舉報,本案勝訴後,還可以主張社保的補繳。
本案美中不足的是,未爭取到為籤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應該說洪某在給俱樂部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中已經意識到這點了。
但本案一審二審均未提到這一事項,仔細分析原因,還是出在仲裁環節,因為洪某的仲裁要求中,只提到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已經補發相關工資,並未提到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由於不告不理,且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序,也使得洪某錯失了這筆雙倍工資。不知洪某未來是否會另案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