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8大促,打折買來的東西「概不退換」,這屬於霸王條款!

2020-12-23 援法資訊

618大促打折,大家都在開心地買買買。可是買的東西到手之後卻發現質量不好、與原物嚴重不符,想要和商家置換時卻發現商家標明「打折商品不退不換」的提示,而多數消費者也會默認這條提示,認為打折商品一旦出現了質量問題,消費者就只能默默承擔後果。類似的標語還有「一經售出概不退換」「激活不退」「特價商品不享受三包」。

然而商家標註的這些條款,都屬於「霸王條款」!

1、「特價商品一經售出,概不退換」

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這意味著,除非商家在出售商品前,就告知消費者該商品是存在一定質量問題的處理品,否則,商家不能以商品價格打折為由,免除自身應當承擔的「三包」責任。

2、「特價商品不退不換」

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購物小票上的說明也屬此類單方「聲明」)而商家「特價商品不退不換」的聲明屬于格式合同,按照相關規定是無效的,寫了也白寫。

3、「零售商品,促銷打折,一概不退不換」

根據《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零售商不得以促銷為由拒絕退換貨或者為消費者退換貨設置障礙。」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因此不論消費者購買的東西是否打折,不管是否有質量問題,都同樣享有三包服務。商家以「打折商品不退不換」為藉口,拒絕退換有質量問題的商品,是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除此之外,如果消費者能夠證明購買的產品是殘次產品、質量不合格,或商場明知該產品屬於殘次產品仍然進行銷售,這就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除了退還貨款以外,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還可以要求增加賠償受到的損失,其金額可達到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之高。

所以消費者在遇到問題時,要大膽合法維權。可先和商家聯繫退換商品,如果商家明確拒絕退換,可以撥打12315或通過其他方式聯繫當地消費者協會投訴,尋求消費者協會出面調解。面對「霸王條款」,消費者還可以向工商行政部門舉報投訴,依法對商家進行行政處罰;或是依法提起訴訟,通過司法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看了以上內容,對於消費維權是不是更了解了一些呢?趕緊把文章收藏起來,在618開心地買買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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