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購買生活消費品時,常常看到商店有「商品售出概不退換」的告示。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約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在商品經營中經營者告示「商品售出概不退換」,應視商品質量的具體情況,如果售出的商品有《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列的「三包」內容:
1.商品存在缺陷的;2.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時未作說明的;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商品標準的;4.不符合以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5.銷售的商品失效、變質的,經營者「概不退換售出的商品」違背國家法律其告示無效;如果售出的商品不是法律規定的「三包」內容,經營者「概不退換售出的商品」是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合法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