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近年來各大城市房價高漲,未取得銀行按揭貸款,法院一般推定為合同履行不能,買受人因此訴請解除合同的證明責任較輕,較易得到法院支持。那麼買受人在未能如期獲得貸款時,如何避免承擔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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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受人在未能如期獲得貸款時,如何避免承擔不必要的損失?
河北齊心律師事務所李彬律師解答:
買受人向銀行申請貸款未獲批准的,原因一般有兩個:一是由於個人資信等問題,銀行不願貸款;二是由於信貸政策等原因,貸款不足。在這兩種情況下,都會造成買受人沒有足夠的資金按時支付房款,通常,由於銀行不貸款或不足額貸款,買受人要用自有資金來付房款,否則可能構成違約。
1、買受人應該儘早向銀行諮詢貸款事宜,問清楚是否能申請貸款,可以貸多少,不能只聽信中介對貸款情況的估計,最好直接向銀行諮詢。
2、可在合同中約定:若因貸款未獲批或未足額獲批造成買受人付款能力出現嚴重問題的,任意一方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應返還已收房款,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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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齊心律師事務所李彬律師解析:
買受人辦理銀行貸款,受到各種因素的制約,為避免未來發生類似敗訴,提出如下建議:
一、出賣人不妨在房屋買賣合同中借鑑本案中買受人按揭貸款不能的替代性付款方式的條款,可以有效避免買受人提供辦理按揭貸款信息虛假不實的風險,使得籤訂房屋買賣合同並順利履行的目的得以實現。
二、鑑於近年來各大城市房屋調控措施的突發性與普遍性,銀行按揭貸款的條件限制成為行政幹預經常採取的手段。買受人在籤約時務必謹慎衡量自身貸款條件的滿足程度,最大限度地避免因自身原因未取得按揭貸款進而承擔較重的法律責任。
未取得銀行按揭貸款並不影響合同繼續履行,《合同法》第94條規定了法定解除權,若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商品房買賣糾紛中,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更是進一步規定,無論哪一方或第三方原因導致未取得銀行按揭貸款,影響合同繼續履行的,均可以解除合同,只是在各方責任承擔上有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