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導,安先生花4773元買了4月4日的從加拿大多倫多回上海的機票,趕到機場後卻被東方航空公司拒絕登機。東航稱,按照政策規定,疫情期間客座率不能高於75%,而且改籤最早也只能改5月2日之後的。與安先生一起被拒絕登機的旅客大約有50餘位。安先生稱,他去機場前退掉了租住的房子,現在無可奈何之下,只能自費暫住在酒店。
安先生與東航的客服人員溝通時,客服表示現在是疫情期間,執行的政策就是這樣,而且根據民航局的規定,現在「沒有針對食宿的賠償」。
針對東航所稱的「一國一線一班和不得超過75%客座率」的政策,我們仔細翻看了一下記錄,發現民航局的政策發布日期是2020年3月26日,正式執行的時間是2020年3月29日。在安先生所購買的4月4日的航班之前足足有9天的富餘時間,這段時間足夠東航進行必要的調整。他們完全可以通知「被超售」的旅客更改旅行計劃,或者將超售的旅客調整到其他航空公司的航班上去,哪怕只是通知一下這些旅客,對他們也可以略有幫助。但東航選擇了冷漠地袖手旁觀,他們什麼都沒有做,只是等待4月4日的到來。
安先生和這50多位被「拒載」的旅客可謂遇到了「店大欺客」的惡劣公司了。疫情期間能夠返國的航空公司就這麼幾家,讓你上飛機是你走運,不讓你上飛機是「政策所迫」,東航「被迫」把你扔在加拿大,你還得自己掏腰包吃飯住宿,東航一概不負責。裡外裡都是航空公司的道理,就是不知道這違約責任該怎麼算?
從法理推論上看,乘客在購買機票後,與航空公司之間就形成了合同關係,任何一方違約就應承擔違約責任。東方航空4月4日的航班無法履行與包括安先生在內的50多名乘客所籤訂的「格式合同」,且東航在長達九天的時間內沒有盡到及時通知被違約方的責任,這就不能用「政策規定」這樣的不可抗力原因來推卸賠償責任。從法理角度,東航應當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安先生等人造成損失的責任。
根據《合同法》的免責規定,只有遭遇不可抗力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而東航有充分的時間卻沒有盡到哪怕是及時通知的責任,更遑論積極地為旅客尋找替代方案了。9天的時間使他們所謂的「政策原因」不構成不可抗拒的因素影響。依據《合同法》,機票被航空公司單方面取消後,可以要求航空公司負責改籤及食宿的相關費用。
這件事情反映出來,東方航空公司一點兒也沒有替旅客著想的服務意識。整整九天時間裡,東方航空公司任由事態發展,冷著臉眼睜睜地看著50多位同胞被他們遺棄在加拿大。東航不僅在售票與政策執行等業務環節上破綻百出,更是在出事之後拿政策當擋箭牌,推卸自己應盡的賠償責任,其道德水準和心胸格局更是讓人瞧不起。
東航,你的良知掉啦!
#持東航回國機票被拒登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