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蘇某與武漢某醫藥公司籤訂合同,約定工作地點在北京,後公司委託北京某某公司為蘇某向北京市社保部門繳納社會保險。蘇某因工作需要下樓取文件時摔倒骨折,經鑑定屬於工傷,傷殘登記為九級。但是蘇某在申領工傷保險待遇時遭到北京市豐臺區社保中心的拒絕。
【律師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也就是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其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開戶和繳費單位都應當是「用人單位」,勞動者享有社會保險待遇的前提也是與參保單位存在勞動關係。但是在社會保險代繳的情況下,代繳公司是以自己公司的名義來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蘇某的情況也是如此,因此,北京市豐臺區的社保中心才會拒絕她的申領。但是蘇某可以要求武漢某醫藥公司承擔其應享有的所有工傷保險待遇。
【律師提示】
在社保代繳的情形下,一般會視為用人單位未為員工繳納社保,勞動者可以無條件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經濟補償;若因用人單位未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勞動者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