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2日,在南京市溧水區水庫,一名女子劉某彎下腰繫鞋帶的時候被她的朋友史某推入了水中。在拉扯當中,史某也落入水中,兩人均溺水身亡。經警方調查發現,推人者史某生前曾服用過抗抑鬱藥物。
其實所謂的抑鬱症殺人事件,發生的頻次並不在少數。
2016年3月27日,四川師範大學舞蹈學院大一學生蘆某慘遭殺害。嫌疑人滕某被鑑定為抑鬱症患者。
2019年1月18日, 在濟南市天橋一居民小區內,一名男子在殺害父母,妻子以及兩個兒子之後,跳樓自殺身亡。根據警方調查,該男子曾經服用過精神類疾病的藥物,頻繁瀏覽抑鬱症相關網頁,並且記錄了自己強烈的厭世想法,以及自己不在的話,對家人未來生活的擔憂。
這些事件引發了人們的廣泛探討:有抑鬱症的人怎麼會殺人呢?抑鬱症一般不都是自殺嗎?
其實,對於落水事件的真實情況,我們並不了解。究竟是兩人結仇已久,還是抑鬱症殺人,我們都無從得知。
不過,抑鬱症患者的確具有一定攻擊行為。
抑鬱症患者的攻擊行為主要指的是對自我或者他人、他物身體上或者心理上,通過言語、行為或者情感等方式進行攻擊或者傷害,並造成非本人意願的具有很大傷害性的結果,一般分為兩種形式:指向內(自我)和指向外(他人,他事以及他物)。通常情況下,這種攻擊行為主要是針對自己本身的,例如我們所說的,自殘,自殺,興趣喪失等等。不過,抑鬱症患者傷人,甚至殺人其實並不是小概率事件。
據相關研究顯示,抑鬱症的患者的憤怒,敵意,以及面對自我的攻擊行為都比常人要多。並且,抑鬱症患者由於總是自我封閉,情緒難以找到合適的出口進行排洩,在情緒堆積到一定程度的情況下,是有可能出現傷害他人的情況的。根據瑞士的研究可以得知,抑鬱症患者的他殺致人死亡的風險是普通人的2.6倍。
根據沈漁邨《精神病學》我們可以知道,除了自殺以外,抑鬱症患者還可能會出現「擴大性自殺」的行為,也就是患者可能在殺死數人之後再自殺。
擴大性自殺行為在產後抑鬱症患者當中較為常見。患有產後抑鬱症的母親,在自殺之前,往往會十分擔心自己不在之後孩子沒人照顧,擔心孩子被人欺負等。在這類患者當中,如果她們選擇自殺,很有可能會先殺死孩子再自殺,甚至有帶全家一起自殺的可能性。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數據可知,截至2019年,全世界患有抑鬱症的人數已超過3.5億人次,其中,中國約有9500萬抑鬱症患者,也就是每十幾個人當中,就會有一位抑鬱症患者。
我們很難保證,這麼多抑鬱患者當中不會有人出現指向他人的攻擊行為。我們能做的,就是向身邊患有抑鬱症以及有抑鬱情緒的家人,朋友給予最大的支持和幫助。
抑鬱症的診斷標準
根據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第三版(CCMD-3)可知,抑鬱症的診斷標準如下:
抑鬱發作以心境低落為主,與其處境不相稱,可以從悶悶不樂到悲痛欲絕,甚至發生木僵。嚴重者可出現幻覺、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狀。某些病例的焦慮與運動性激越很顯著。
【症狀標準】以心境低落為主,並至少有下列4項:
(1)興趣喪失、無愉快感;
(2)精力減退或疲乏感;
(3)精神運動性遲滯或激越;
(4)自我評價過低、自責,或有內疚感;
(5)聯想困難或自覺思考能力下降;
(6)反覆出現想死的念頭或有自殺、自傷行為;
(7)睡眠障礙,如失眠、早醒,或睡眠過多;
(8)食慾降低或體重明顯減輕;
(9)性慾減退。
【嚴重標準】社會功能受損,給本人造成痛苦或不良後果。
【病程標準】
(1)符合症狀標準和嚴重標準至少已持續2周。
(2)可存在某些分裂性症狀,但不符合分裂症的診斷。若同時符合分裂症的症狀標準,在分裂症狀緩解後,滿足抑鬱發作標準至少2周。
【排除標準】排除器質性精神障礙,或精神活性物質和非成癮物質所致抑鬱。
【說明】本抑鬱發作標準僅適用於單次發作的診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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