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線3月26日訊 疫情期間,在家待崗工資怎麼發?社保斷交怎麼辦?中小企業有哪些福利可以減免?個人捐贈的物資,如何抵扣個稅?針對這些大家關心的問題,個稅管家為此整理了相關信息,一一解答。
捐贈扣稅
1、我在當月發生疫情相關的捐贈,可不可以選擇捐贈當月先不扣除,等以後自主選擇相關月份再扣除?
答:可以。根據財稅2019年第99號公告規定,納稅人的捐贈可以在當月的分類所得中扣除,以及在當年的綜合所得、經營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因此,在綜合所得、經營所得中扣除捐贈的,可以選擇當年的以後月份扣除。在分類所得中扣除捐贈的,則不可以選擇到以後的月份扣除。
2、我捐贈的金額很大,當月未扣完的捐贈額能否在下個月工資繼續扣除?
答:可以。根據財稅2019年第99號公告規定,居民個人在當期一個所得項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按規定在其他所得項目中繼續扣除。如,黃女士3月份防疫捐贈出1.5萬元,截止3月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為1萬元,那麼黃女士在3月可稅前扣除1萬元捐贈,剩餘0.5萬元可在4月發放工資時繼續扣除。
3、公司組織員工向公益性社會組織捐款用於疫情防控,公益性社會組織沒有為每個人開具捐贈票據,而是統一為公司開具了捐贈票據,這種情況下員工可以進行個稅稅前扣除嗎?
答:可以,個人在享受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捐贈全額扣除政策時,具體操作辦法應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執行,即機關、企事業單位統一組織員工開展公益捐贈的,納稅人可以憑匯總開具的捐贈票據和員工明細單扣除。
4、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向疫情防控的地區進行了捐贈,由於公益性社會組織因故無法及時開具票據,但承諾過一段時間再給我開具票據,這樣情況我還能個稅扣除政策嗎?
答:可以,個人在享受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捐贈全額扣除政策時,具體操作辦法應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執行。根據財稅2019年第99號公告規定,如果個人在捐贈時不能及時取得捐贈票據的,可以暫憑捐贈銀行支付憑證享受扣除政策,並在捐贈之日起的90日內取得捐贈票據即可。
5.我購買並捐贈的口罩防護服等醫療物資,按照什麼金額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
答:個人在享受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捐贈全額扣除政策時,具體操作辦法應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執行。根據財稅2019年第99號公告規定,捐贈口罩、防護服等物資的,應按照市場價格確定捐贈額,享受稅前扣除政策。同時,根據公益捐贈的有關制度要求,接受物資捐贈的公益性社會組織會按照相應的辦法確認捐贈物資的市場價格。如,在個人購買物資的時間與實際捐贈的時間很接近的情況下,公益性社會組織會按照購買價格確定物資市場價格。需要說明的是這個市場價格會取得捐贈者的確認。因此,捐贈者可以按照與公益性社會組織確認的物資市場價格確定捐贈額。
6、我公司未通過公益組織或政府部門,直接向武漢協和醫院捐贈了一批醫用器材,用於治療新冠肺炎,請問該業務可以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嗎?
答:可以享受。《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三條規定,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徵增值稅。你公司直接向武漢協和醫院捐贈醫用器材,用於治療新冠肺炎,可按規定享受上述免徵增值稅優惠。
7. 我公司員工為此次疫情進行捐贈可以全額扣除,但是當月應納稅所得額不足以扣除,是否可以結轉下月扣除,還是可以等到彙算清繳時繼續扣除?
答:根據財稅2019年第99號公告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居民個人在當期一個項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按規定在其他所得項目中繼續扣除。同時,綜合財稅2019年第99號公告第四、五、六條規定,居民個人發生公益捐贈支出可在當年的綜合所得、經營所得,以及當月的分類所得中扣除。
因此,當月應納所得額不足以扣除的,可以結轉到下月綜合所得、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如在上述情況下仍扣除不完的,可以在當年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彙算清繳時扣除.
8、我單位和員工個人發生符合條件的捐贈,全額扣除時,應納稅所得額不足以扣除,超過部分是否可以結轉?
答:企業所得稅方面,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捐贈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已全額扣除,不存在不足扣除問題。如果出現虧損的,可以按照規定虧損正常結轉。個人所得稅方面,在現行個人所得稅法政策體系框架下,尚無結轉以後年度扣除的相關規定。因此,個人捐贈是不可以結轉以後年度扣除的。
9、 如果企業本身是批發醫療用品的,如進價10萬,售價是15萬,現在將這批外購的商品作為捐贈給定點醫院了,現視同銷售在所得稅上稅前扣除按10萬還是15萬呢?
答:企業所得稅政策明確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用於對外捐贈,因資產所有權屬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確定收入。具體操作上,按照被移動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成本按正常銷售確定,捐贈扣除金額按公允價值確定。
10、個人直接捐贈給抗擊疫情定點防治醫院的醫療用品,醫院需要給個人開具接收函。接收函除了註明姓名、身份證號、物品名稱和數量等,還需要註明捐贈物資的價值嗎?如果醫院接收函未寫明金額,那麼個人所得稅扣除時需要提供哪些證明材料才能夠全額扣除?
答:可留存購買醫療防護物資時的發票、購物小票等購買憑證。
社保減免
1、請問享受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政策,需要申請提交什麼材料嗎?
答:企業享受社保費減免優惠政策無需辦理任何手續,無需提供任何材料,只需按原規定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即可直接享受。
2、企業社保費減免單位繳納部分,是直接減免還是先繳後返?
答:符合此次階段性減免社保費的企業,在申報時直接享受減免政策,不需要先繳後返。
3、我是外地戶口,孩子入學條件是家長要在工作地連續繳納社保滿3年,這次減免企業社保費,我個人社保繳費會中斷麼?
答:此次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只針對單位繳納部分,企業仍應依法履行代扣代繳個人繳費的義務。同時,為確保繳費人的社保權益,有關部門也已經明確,實施減免或緩繳政策,不影響繳費人社會保險權益。因此,您的繳費記錄會連續計算,您的權益不受影響。
4、公司享受免徵2020年2月至6月工傷保險費政策,而工傷保險不存在個人繳納部分,請問是不是無需申報工傷保險費?
答:您所在公司還是要繼續申報工傷保險的。雖然工傷保險沒有個人繳納部分,但是只有用人單位辦理了參保登記、增員和申報繳費業務,社保經辦機構才能掌握參加工傷保險的員工明細。因此,為了不影響職工個人待遇的享受,用人單位仍然要按照原有的做法為員工辦理參保登記、增員,並進行申報繳費操作,符合免徵政策的無需繳納工傷保險費。
稅收減免
1、公司是一家小型製造企業,是有限責任公司,不是個體工商戶,但是因為經營規模小,年銷售額低於500萬元,所以屬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此次支持復工復業增值稅優惠政策?
答:可以享受。《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徵增值稅;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根據文件規定,該政策適用所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無論是企業還是個體工商戶,只要屬於小規模納稅人,均可以享受支持復工復業增值稅優惠政策。
2、新冠肺炎期間,小規模納稅人在2020年3月到5月期間取得的收入如何計算繳納增值稅?發票怎麼開具?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5號)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2月底以前,適用3%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按照3%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適用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按照1%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以下簡稱「13號公告」)有關規定,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
3、公司是一家幼兒培訓教育機構,在全國各地有幾十家實體店。此次新冠疫情嚴重衝擊了我們的線下業務,目前只能依靠線上培訓業務維持經營。請問在當前應對疫情的背景下,針對我們這樣的企業,國家新出臺了什麼稅收優惠政策嗎?
答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五條規定,對納稅人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生活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培訓等非學歷教育服務屬於生活服務的範圍。因此,你公司提供非學歷教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可以按規定享受上述免徵增值稅優惠。
4、請問對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擴大產能購置設備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一次性扣除政策中,購置設備的扣除金額受500萬元限制嗎?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的規定,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而新購置的相關設備,無論單位價值是否超過500萬元,均能在稅前一次扣除。
5、對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企業是否可以申請延期繳納稅款?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充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 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若干措施的通知》(稅總發〔2020〕14號)規定:(十五)依法辦理延期繳納稅款。對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稅務機關要依法及時核准其延期繳納稅款申請,積極幫助企業緩解資金壓力。
6、我公司買來發給員工用於新型冠狀病毒的口罩、酒精等防護用品,買的時候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這部分進項是否適用「用於集體福利」而無法抵扣?
答: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等相關規定,你公司在疫情期間購買的口罩、酒精等防護用品,用於本企業復工復產的,屬於特殊時期的勞保用品,取得合法有效扣稅憑證的,其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福利補貼
1. 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這種個人所得稅免徵需要提供什麼資料嗎?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規定,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
考慮到目前相關人員正在疫情防治一線,其單位同樣承擔較重防治任務,為切實減輕有關人員及其單位負擔,此次對上述人員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享受免徵個人所得稅優惠時,支付單位無需申報,僅將發放人員名單及金額留存備查即可。
2. 個人取得政府規定標準的疫情防治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請問是否可以免做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
答:可以。考慮到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正在疫情防治前線,其單位也同樣承擔較重防治任務,為最大限度減輕醫務人員、防疫工作者及其單位負擔,對這些人員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及獎金,單位免於辦理申報,僅需將支付人員名單及金額留存備查即可。
3.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規定:單位發給個人用於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請問這個文件裡的「藥品」、「醫療用品」、「防護用品」都包含什麼內容?
答:考慮到藥品、醫療用品、防護用品種類很多,政策上難以將他們一一正列舉,因此原則上,只要是與預防新冠肺炎直接相關的藥品、醫療用品、防護用品物資,如口罩、護目鏡、消毒液、手套、防護服等,都可以享受財稅2020年10號公告有關免稅的規定。
4.我工廠是製作無紡布的,因為疫情原因口罩需求量大漲,特以平時5倍工資召回員工並積極聯繫離職員工開工,區政府給我工廠發放了一筆開工補貼,請問這筆補貼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45號)第七條規定,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鈎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於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徵收增值稅。區政府給你工廠發放的開工補貼,與你工廠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服務等收入或數量不直接相關,不需要就此筆補貼計算繳納增值稅。
5、疫情期間,我公司給員工發放的購買口罩的費用,能否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貴公司給員工發放的購買口罩的費用,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如果發放現金補貼,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
6、疫情防控期間,為進一步加強對醫務人員的支持保障,國家發布了《中央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關於全面落實進一步保護關心愛護醫務人員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明電〔2020〕5號),明確提出要提高疫情防治人員薪酬待遇,請問這些待遇是否可以享受免徵個人所得稅的政策?
答:為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支持醫務人員等疫情防治防控人員投身救治防護工作,財政部、稅務總局制發了《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以下簡稱10號文件),明確規定「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
按照《中央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關於全面落實進一步保護關心愛護醫務人員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明電〔2020〕5號)的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對於疫情防治人員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衛生防疫津貼和核增的一次性績效工資,可以按照10號文件規定享受免徵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工資發放
1、延長春節假期至2月2日,延長的假期算法定節假日還是休息日?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三、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另外,延長春節假期,上海市明確認定延遲復工期間是休息日,相當於周六周日休息,春節延長假期期間(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企業應向職工支付2倍工資。
2、在家辦公,工作量減少,工資會打折嗎?
北京市人社局1月31日發布的《關於進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工作的通知》表示,「對於企業要求職工通過網絡、電話等靈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支付工資。」
杭州市人力社保局黨組成員、二級巡視員劉志勇在關於疫情防控發布會上這樣解答:「對無法返崗復工的,企業可以主動與職工協商溝通:有條件的可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方式居家工作;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企業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等各類假期,穩定工作崗位,保障職工收入。」
提醒:在家辦公工資是否會打折具體看當地人社局的規定、及個人與單位的約定。
3、2月停工,3月份也停工,工資怎麼算?
《人社廳明電〔2020〕5號》規定: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因此,2月份停工一個工資支付周期,這個月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發放;3月份屬於停工第二個月,員工有提供勞動的,工資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沒有提供勞動的,單位可以發放生活費。
4、返回工作崗位,我在家隔離了14天後才上班,單位工作性質沒辦法安排在家辦公。居家隔離期間工資怎麼發?
《人社廳明電〔2020〕5號》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因此,在家隔離是當地政府實施隔離措施導致個人不能上班提供勞動的,單位應該支付職工工資。
(以上內容由個稅管家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