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在本月順利拿下經緯中國逾億元的B輪融資,但自嗨鍋的創業之路仍隱患重重。
其王牌產品自熱火鍋中的獨立包裝食品因未單獨標註生產日期、保質期,在去年下半年連續被多地法院判決違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但直至今日,從自熱火鍋到自熱米飯,這項包裝瑕疵仍未獲得修正。
甚至在此之外,部分自熱火鍋產品還存在內裡獨立包裝食品的實際生產企業縮寫無法與外包裝提供的受委託參考企業縮寫相對應的情況。
種種疏漏,在行業人士看來,既揭開了自熱速食爆發式增長下供應鏈粗放管理現狀,也給消費者知情權的行使造成巨大障礙。
連續敗訴後,料包生產日期、保質期仍未單獨標註
近日,財經網產經在由自嗨鍋淘寶旗艦店購買的菌菇牛肉煲仔飯自熱鍋中發現,內裡單獨包裝的菌菇牛肉醬料包、煲仔飯汁、方便米包均無單獨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標註,僅有一行生產批次信息。
而據生產批次噴碼和外包裝的被委託生產商信息顯示,醬料包代碼NF,即為地處江蘇鹽城的江蘇寧富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煲仔飯汁代碼JH,即為地處河南焦作的河南京華食品科技開發有限公司生產。
同時,自熱鍋整體外包裝的噴碼則顯示,該產品生產日期為2020年4月5日,保質期9個月,整體生產廠家為NF(江蘇寧富)生產。考慮到內裡料包由不同廠家生產,食品性質不同,而對普通消費者而言,可查詢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只有一個。這不禁讓人疑惑,廠家如何協調供應鏈,將地處不同工廠的產品按時間統一搭配並在當天完成組裝。
財經網產經據此撥打自嗨鍋官方客服電話,以消費者身份詢問相關信息時,自嗨鍋方面聲稱,上述調料包沒有單獨的生產日期,也無法通過內裡的生產批次代碼查詢。此外,內裡單獨包裝的料包並非同一天生產,只是按照外包裝生產日期所標註的時間「放」(組裝)。
而對於這是否意味著由於不同料包需運輸至同一倉庫進行組裝,那不同料包的實際生產日期與外包裝標註時間不符,甚至大概率為提前的疑問,其表示:「對,但整體生產日期是按照外包裝時間的。」
對此,中國食品產業分析師朱丹蓬向財經網產經直言,「不同料包的生產企業不同,卻讓各個獨立包裝的食品做到同一天生產、同一天組裝,幾乎是不可能的事。」
有意思的是,財經網產經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自嗨鍋母公司――重慶金羚羊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的相關法律訴訟時發現。在去年8月和12月,重慶市沙坪垻區人民法院與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兩起相似的案件,分別作出一審和二審判決,即針對自嗨鍋數款自熱火鍋存在的所有內裝物品均未標註生產日期、保質期等重要信息一事作出認定。
根據判決書,法院指出自嗨鍋違反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11)4.1.7.2規定,即「當同一預包裝內含有多個標示了生產日期及保質期的單件預包裝食品時,外包裝上標示的保質期應按最早到期的單件食品的保質期計算。外包裝上標示的生產日期應為最早生產的單件食品的生產日期,或外包裝形成銷售單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裝上分別標示各單件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而自嗨鍋僅在其外包裝上標註了作為銷售單元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對其內裝不同生產商生產的不同品種、多個獨立包裝可單獨銷售的食品沒有分別標註食品標識,缺少生產日期、保質期等重要信息。導致消費者從涉案食品標籤無法判斷其內容物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無法判斷其內容物食品新鮮程度及是否是過期食品,屬於食品標籤存在影響食品安全且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隨後,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向自嗨鍋方面作出需承擔懲罰性賠償的判決。
對於上述判決,福建瀛坤律師事務所律師梁婕向財經網產經解釋道,《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11)4.1.7.2規定的前提,是3.10條中的「一個銷售單元的包裝中含有不同品種、多個獨立包裝可單獨銷售的食品,每件獨立包裝的食品標識應當分別標註」;以及4.1.7.1條的「應清晰標示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此外,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的《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11)問答修訂版第18條標題,即為「銷售單元包含若干標示了生產日期及保質期的獨立包裝食品時,外包裝上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如何標示」。換句話說,該制度默認了每個獨立包裝的食品都應當有標示。
另一方面,該問答第17條也提到,「如果該銷售單元內的多件食品為不同品種時,應在外包裝上標示每個品種食品的所有強制標示內容,可將共有信息統一標示。」
但如上文提到的自嗨鍋客服所述,內裡不同性質料包的生產日期不同。朱丹蓬也認為,地處不同地區工廠在同一天生產不同料包並在當天組裝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或許,我們很難將自嗨鍋外包裝上的生產日期視為「共有信息」。相反,作為強制表示內容的不同性質料包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則明顯欠缺。
料包廠家縮寫疑無法與外包裝對應,自嗨鍋供應鏈或存協調疏漏
但自嗨鍋的標籤模糊並不止於這一項。財經網產經近日由某生鮮電商平臺購買了一款麻辣牛肉自熱火鍋。發現其與上述自熱米飯產品相似,仍未單獨標註各料包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除此之外,其雖在外包裝上列出三家被委託商,分別為江蘇寧富(NF)、山東飛達集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FD)、浙江五味和食品有限公司(WWH)。但在內裡單獨包裝的料包中,紅薯粉條噴碼前兩位YL,牛肉什錦包噴碼前兩位XH,並無相對應可參考廠家縮寫。
換言之,相比前文中提到的自熱煲仔飯,普通消費者尚能將各料包一一對應得出實際生產廠家。該款自熱火鍋似乎難以從手頭產品中直接判斷各配料的實際生產者。財經網產經就此撥打自嗨鍋官方客服電話詢問,其僅回復,不清楚料包具體廠家,也無法查詢。
而《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11)4.1.6條即規定了「應當標註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受其他單位委託加工預包裝食品的,應標示委託單位和受委託單位的名稱和地址。」
對此,朱丹蓬向財經網產經表示,「單獨料包實際生產廠家縮寫與外包裝標識無法對應,說明自嗨鍋在整個供應鏈組裝的協調上有失誤。」其同時提到,把每個實際料包的生產企業清晰標註出來,不止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其實也是將企業的風險降至最低。「不然一旦出現食品安全問題,各方責任難以判斷,容易相互扯皮。」朱丹蓬直言道。
結語
在不少行業人士看來,料包生產日期保質期的模糊是自熱速食行業在大發展初期,缺失國標的結果。但不容忽視的是,自嗨鍋上述疑似違規的行為並非無法可依――《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是已經實施了近10年的法律制度,自嗨鍋也有多起被判敗訴的案例。但迄今自嗨鍋的包裝標註仍未修改,其受委託生產廠家的標註也出現「錯位」的情況,或許暗示著這家「初創明星公司」將太多精力放置於自身擅長的品牌營銷,而忽視了供應鏈內控和對法規的敬畏。
【作者:林 辰】 (編輯:黎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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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jd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