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脈輸液是指將無菌藥液自輸液瓶經輸液管通過針尖輸入到靜脈。靜脈輸液不遵守靜脈輸液技術操作規範,導致患者死亡、傷殘、器官損傷、嚴重功能障礙者,可以認定為醫療事故。
1、未正確掌握靜脈輸液的適應症或/和禁忌症
靜脈輸液前,應認清靜脈輸液的適應症與禁忌症。
其適應症為:輸入藥物,治療疾病;補充營養,供給熱能;糾正水和電解質失調,維持酸鹼平衡;增加血容量,維持血壓;利尿消腫。
其禁忌症為:不能經靜脈途徑給藥的藥物或輸注的液體。靜脈留置針適用於需長期輸液者,靜脈留置針材料柔軟,不會對所留置的血管造成傷害;保護血管,減少病人因反覆受穿刺而造成血管的損傷以及精神上的痛苦;為搶救提供有效的治療通道。違反上述技術常規,造成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醫療過錯。
2、輸液前準備不充分
靜脈輸液前應做好輸液前的準備工作。如患者輸液前應排尿,避免輸液中上衛生間;準備好輸液溶液(遵醫囑備藥液)、注射盤、瓶套、開瓶器、小墊枕、止血帶、膠布或輸液貼、輸液架,必要時備小夾板、繃帶、約束帶等一般用品,以及輸液器、紗布、備用針頭,必要時備留置針與靜脈帽等無菌物品。未做好上述準備工作,倉忙輸液造成不良後果的,應認定為醫療過錯。
3、未嚴格執行查對制度
靜脈輸液前應做好輸液前核對工作。認真核對藥物(藥名、濃度、劑量和有效期),檢查藥瓶有無破裂,藥液是否混濁、沉澱或絮狀物等。還應將用物攜至床邊,核對床號、姓名,向病人解釋,以取得合作。未認真執行「三查七對」,輸錯病人;未仔細檢查藥品與液體質量,輸入不合格液體,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應認定為醫療過錯。
4、未遵循長期輸液或給昏迷者、小兒輸液的特殊技術要求
對上述患者,需根據病情、輸液量、年齡及合作情況選擇靜脈。需長期輸液者,注意保護和合理使用靜脈,一般從遠端小靜脈開始,並有計劃地使用,必要時使用靜脈留置針。昏迷者、小兒不合作的病人可選擇頭皮靜脈輸入,四肢輸液時可用夾板固定等適當約束。病人有周圍循環衰竭,四肢靜脈不易穿刺者,可採用頸外靜脈、鎖骨下靜脈、股靜脈穿刺輸液。未遵循上述操作常規,造成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醫療過錯。
5、未嚴格執行無菌操作
注射前,要求用2%碘酐和70%乙醇或僅用3%絡合碘消毒瓶塞,根據醫囑加入藥物,並且消毒注射部位的皮膚。未嚴格執行無菌操作,並發感染,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應認定為醫療過錯。需24小時連續輸液者,每天更換輸液瓶和輸液器。否則,造成院內感染等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醫療過錯。
6、不遵守操作規範,導致空氣栓塞
靜脈輸液前,要將輸液管內氣體一次排盡,不能留有空氣。輸液前應檢查輸液器各連接部是否銜接緊密,不易滑脫;並要排盡輸液管及針頭內空氣;藥液滴盡前及時更換溶液瓶;加壓輸液時,不得離開病人;輸完後及時拔針或封管。未嚴格執行上述技術操作規範,導致空氣栓塞,造成嚴重後果的,應定為醫療過錯。
7、藥物嚴重外滲未及時處理
靜脈輸液,在見有回血時,才能放鬆止血帶和調節器,開始輸液。在頭皮內靜脈輸液時,注射如誤注入動脈,則回血呈衝擊波,推注藥液阻力較大,且局部迅速可見呈樹枝分布狀蒼白,有的病兒出現痛苦狀或尖叫。輸液過程中應加強巡視,耐心聽取病人的主訴,嚴密觀察注射部位有無腫脹,針頭有無脫出、阻塞或移位,輸液管有無扭曲受壓,輸液速度是否適宜以及輸液瓶內溶液量等。未嚴格遵守上述技術規範,造成藥物外滲未及時處理,引發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醫療過錯。
8、輸液過快
注意控制輸液速度。根據病人的年齡、病情、藥物的性質調節滴速:一般成人40~60滴/分,兒童20~40滴/分;年老、體弱、嬰幼兒、心肺疾患者輸液速度宜慢;高滲鹽水、含鉀藥物、升壓藥輸入速度宜慢;脫水嚴重、心肺功能良好者輸液速度可快;一般溶液的輸入速度可稍快。頭皮內靜脈輸按病情和年齡調節滴速,一般不超過20滴/分。輸液過快,造成病人心衰或其他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醫療過錯。
9、未注意配伍禁忌
靜脈輸液應根據病情需要,有計劃地安排輸液順序。若需加入藥物,應注意配伍禁忌,使之搖勻,檢查清晰度,若為刺激性強的藥物應確知針頭在靜脈內方可使用。違反藥物配伍禁忌,造成不良後果的,應認定為醫療過錯。
10、未履行告知、協助義務
靜脈輸液時,醫務人員應協助病人擺好體位,冬季勿暴露注射肢體,以免著涼。囑病人如發生溶液不滴、注射部位腫脹或全身不適等情況及時告知,以便處理。未履行上述告知、協助義務,造成不良後果的,應認定為醫療過錯。
11、未按規定做好記錄
靜脈輸液時,護理人員應在輸液卡上記錄所輸液體時間和滴速並籤名,將卡掛在輸液架上。未按規定做,導致輸錯液體或病人,引發其他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醫療過錯。
12、未按規定使用靜脈留置針
使用靜脈留置針時需注意,固定要牢固,避免過松或過緊;注意保護有留置針的肢體,在不進行輸液時,儘量避免肢體下垂姿勢,以免由於重力作用造成回血堵塞導管(對能下地活動的病人,避免在下肢留置);每次輸液前後,均應檢查穿刺部位及靜脈走行有無紅、腫,詢問病人有無疼痛與不適。如有異常情況,可及時拔除導管進行局部處理。對仍需輸液者應更換肢體,另行穿刺。未遵守上述技術規範,導致患者不良後果的發生,應認定為醫療過錯。
【案例】
某年5月7日上午7時20分,李某(男,61歲,工人)因感冒發燒,前往A市B醫院住院治療。主訴:咳嗽、咳痰20餘天,加重伴呼吸困難3天。門(急)診診斷:肺內感染。現病史:該患於20天前因著涼後感冒,致咳嗽、咳痰,聲聲陣咳,無回聲,痰中不帶血絲,同時伴有頭痛、咽痛、發熱,自測體溫為43℃,口服消炎藥及解熱鎮痛藥物不見好轉,於3天前加重,並出現呼吸困難,即於我院急診室靜脈輸液3天不見好轉,於晨7時許入院。發病近20天來,該患時有寒戰,無心前區疼痛,昨夜未眠。既往史:否認糖尿病病史,高血壓病史10餘年。體格檢查:體溫35.8℃,血壓14/8Kpa,脈搏120次/分。胸部:雙肺均布喘哮音,雙肺腋下可聞及溼性羅音,心音弱,心律整,心率120次/分,可聞及舒張期奔馬律。初步診斷:1.冠心病心衰;2.肺內感染。
護理記錄:
8:30/AM 生理鹽水 250ml 氨茶鹼 0.25 ivgtt
8:40/AM 50%葡萄糖 20ml 氨茶鹼 0.125 iv
8:50/AM 靜推氨茶鹼10ml後,接輸氨茶鹼組液體
9:02/AM 病人寒戰,四肢末梢發冷,脈弱
9:45/AM 病人神志不清,脈搏測不到,立即行胸外心臟按摩及口對口人工呼吸
10:15/AM 心電圖示室顫,行電除顫
10:18/AM 病人仍無心跳及呼吸,經搶救無效,病人臨床死亡。
死後,該醫院認為:李某的死亡是由於病情重篤,雖經醫務人員的積極搶救治療,而且經多方面會診,但最終死亡。醫務人員在整個醫療過程不存在醫療過失,更談不上死亡與醫療過失之間有因果關係。平素健康的人也有「猝死」的發生,況且一個危重病人。
由於屍體未進行屍檢已火化,給鑑定帶來困難,聽取辦案人員所作的案情介紹,詳細地閱讀了辦案人員提供的所有書證材料的基礎上,經認真分析討論,形成如下意見:
(1)李某因身體不適,於某年5月7日上午7時許入A市B醫院進行治療。同日8時30分左右開始輸液治療。在輸液治療過程中,病情迅速惡化,經搶救無效,於同日上午10時左右死亡。由此可知,李某死亡發生迅速,且發生於住院治療過程中。
(2)根據門診診斷、入院時的主訴、現病史、既往史、體檢、心電圖檢查結果、入院時的護理級別(二級護理),結合同病房病人的證言以及醫生的證言等,認定李某入院時病情危重缺乏依據。同時,根據患者入院時的症狀、體徵和有關檢查,診斷李某入院時就患有冠心病,急性左心衰也缺乏依據。
(3)由於本例未進行屍體檢查及有關的理化分析,確切死因無法查明,由此也得不出李某的死屬於「正常死亡」的結論。由於病歷等材料未按規定進行記錄、歸檔,是後補的;死亡討論、護理記錄的真實性也有待查實。這些從客觀上影響了對死亡原因的分析。
(4)氨茶鹼是一種安全範圍較窄的平喘藥,對靜脈滴注與注射的速度與濃度都有很高的要求。靜滴過快或濃度過高可興奮心臟,引起頭暈、心悸、心律失常、血壓劇降等嚴重反應,還可因此導致患者突然死亡。氨茶鹼對急性心肌梗死、休克、低血壓和嚴重冠狀動脈硬化的病人忌用。心肺功能不全、肝腎功能減退患者應適當減量。對危重病人應用本品時宜作臨床藥動學監護。本例違反醫院醫療護理之規定,讓非醫務人員給李某靜脈推注氨茶鹼;在對患者進行搶救時,主治醫生又不讓不具備搶救知識的非醫務人員去給生命垂危的李某做人工呼吸,延誤了搶救時機。
綜上,基於現有條件和對現有材料的分析,認為讓非醫務人員給李某注射氨茶鹼、讓非醫務人員給李某進行人工呼吸搶救,屬於嚴重的醫療、護理不當,與李某的死亡存在一定因果關係。
本例屬於違反輸液常規,在輸液過程中發生患者死亡的嚴重後果。氨茶鹼輸注速度過快可能是造成這一悲劇的主要原因。分析本例,值得說明的是儘快屍檢的重要性。由於本例未進行屍檢和有關的化驗檢查,屍體就被火化了,而究竟是誰的過錯,由於沒有書面的證明材料也無法分清。因此給死因的判定帶來重大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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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來源:醫法匯
整理:護理周刊·白薇
責任編輯:張昕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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